扬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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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扬府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建设和谐扬州的目标,现将《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和完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实现“住有所居”,全面构建和谐扬州,特制定本规划。

一、保障原则和目标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

根据江苏省住房保障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申领购房补贴)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扬府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7日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1、租房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扬价服[2012]163号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扬价服[2012]163号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扬价服〔2012〕163号)
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明确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中心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苏价服〔2011〕32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成本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按贷款金额和担保费率计收(即贷款金额×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按贷款年限分档确定,每宗最低收费200元。

具体标准如下:
贷款年限
担保费率
1-5年
5.0‰
6-10年
5.5‰
11-15年
6.0‰
16-20年
6.5‰
21-25年
6.6‰
26-30年
6.7‰
2、提前还贷不退担保服务费。

3、希你中心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三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三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三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扬府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三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任期已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聘任下列同志为第三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闻道才副市长副主任:勾凤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杨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委员:李琪市监察局副局长郭佳市财政局副局长吴芳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永高市审计局副局长陈大山市法制办副主任朱明市总工会副主席吴钧市工商联副主席顾强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旸扬州银监分局副局长侯承海宝应县常务副县长朱莉莉高邮市副市长李正涛仪征市副市长苏文奇江都区副区长苏满满邗江区常务副区长王峰广陵区副区长丁晓东扬州出口加工区副主任李粉银江都区总工会副主席周霞邗江区总工会副主席林芳芳广陵区总工会副主席周详扬州大学国资处处长陈辉江苏石油勘探局公共事业处处长陈亚军仪征化纤股份公司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潘彪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德林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章兴兵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9日。

扬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推荐】

扬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推荐】

扬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推荐】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就有义务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的缴纳是企业负担一定的比例,个人也缴纳一定的比例。

那扬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小编为您搜集了以下信息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1、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4、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社保公积金操作规范

社保公积金操作规范

01 社保公积金指引Q&A
11、Q:员工如何查询个人医保账户每月打款金额? A:下载登录“江苏医保云” APP ,点击首页“个账划入”,
可查询每月个账划拨金额。每月划拨金额为个人医保缴费基数*2%。
12、Q:员工如何使用电子医保卡就医购药? A:下载登录“江苏医保云” APP ,点击首页菜单栏顶部
公积金 员工在当前缴纳地已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连续或累计缴存满6个月,可在线通过当地公积金APP申请外地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时需提供转入地公积金账号。
备注
转移前置条件:原先参保城市已经停保,新城市已经参保。
01 社保公积金指引Q&A
19、Q:员工在原先参保城市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如何转移至当前工作所在地?或员工离职后如何将社保公积金转移至新城市? A:社保转移仅限于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无需转移。公积金视员工个人情况可转移可提取。
工护理假期满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男职工配偶非参保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
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 证明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办妥申报手续及护理假期满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18、Q:员工在原先参保城市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如何转移至当前工作所在地?或员工离职后如何将社保公积金转移至新城市? A:社保转移仅限于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无需转移。公积金视员工个人情况可转移可提取。
社保公积金
江苏省内
养老保险 无需转移,所有记录集合于“江苏智慧人社”省系统平台查询。
“医保码”,可刷二维码就医购药。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扬建安〔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8日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宜从名录库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格水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入名录库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三)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含在其他省、直辖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扬金管委〔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扬金管委〔2019〕1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四)确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扬府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推进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组长:闻道才副市长副组长:王骏市政府副秘书长勾凤诚市房管局局长成员:周冰市发改委副主任翁国彦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锋市监察局副局长吴焱新市财政局副局长毕顺元市民政局纪委书记刘流市规划局副局长耿良市城建局副局长刘忠华市房管局副局长李永高市审计局副局长沈洪林市物价局副局长尹家朋市地税局副局长周国清市国土局副局长段成宝市民防局副局长潘学元邗江区常务副区长王峰广陵区副区长丁晓东扬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勾凤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锋、毕顺元和刘忠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部门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初审、上报批复及下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核准及上报批复工作等。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车辆情况;提供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型号、车辆登记时间及价格、价值等。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房源分配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省下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足额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强化运行资金监管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5日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市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四)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扬州市政府的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增加财产积累。

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福利之一,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规定,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监督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心还负责宣传和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在日常工作中,中心积极服务职工和单位,解答疑问,处理投诉,确保职工和单位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中心还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制定政策和管理规定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以保障职工和单位的权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和要求,中心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资金服务。

二、缴存与提取管理职工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维护。

同时,中心接受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

三、宣传和推广中心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和单位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加强对职工和单位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公积金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服务与监督中心承担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回答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处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中心还针对职工和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单位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的权益。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扬府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而形成的公有房屋,但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市区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行使产权人权利,履行产权人义务,并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直管公房承租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财政、建设(古城办)、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扬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为直管公房出租人,租用的个人或单位为承租人。

租赁双方应当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用)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直管公房居住用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支出。

第十条职工在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下,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机房改〔2001〕3号)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1、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2、单位聘用的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缴存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一月的工资。

3、单位因故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委员会章),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4、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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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中心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心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三)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一)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及步骤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1)买卖契约;(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申请办理贷款一般应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工程预算报告;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3、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四)异地购房分别按本条(一)、(二)款执行,且负责提供卖方账户,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五)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1、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3、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4、银行提供的借款余额清单,加盖银行印章;5、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贷款1、拆迁协议;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和住房公积金卡;4、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款后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的步骤如下:(一)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二)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第十三条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中心审批贷款应坚持初审、复核、批准的程序。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预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三)借款人家庭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五)贷款担保是否安全可靠;(六)征信情况等。

第十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第十六条受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建)房单位或资金托管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一)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担保;(二)所购住房抵押担保;(三)自然人保证担保;(四)组合担保。

第十八条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协议》后,方可为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并在中心指定的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中心认可的保证金额度,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按照中心审批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提供担保,并向中心出具保证函,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采取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工作及收入;(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其个人账户有1年以上缴存余额;(四)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和贷款逾期不良记录;(五)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借款人提供自然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公积金卡,并签订担保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借款人连续3期(含3期)以上5期以下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垫付逾期本息;借款人连续6期(含6期)以上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垫付全部剩余本息;(二)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期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垫付全部本息及罚息;(三)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它用的;(五)借款人擅自出售、转让、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六)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七)借款人死亡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新的保证或抵押的;(十)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经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出后仍不予纠正,继续违约的。

第二十一条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抵押物,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是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定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提前部分还款可在贷款生效次日开始办理。

提前部分还贷后,可变更还款计划,但不得延长借款合同约定的最终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当借款人出现经催收后仍然逾期3期(含3期)以上情形时,中心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停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或逾期6期(含6期)以上情形的,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和专户管理情况。

受托银行应按月向中心提供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受托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协助中心和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分析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掌握贷款风险度,严格控制逾期率。

第三十四条中心应当依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

妥善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

发生逾期不良贷款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电话、上门催收;(二)发律师函催收;(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6期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对涉嫌诈骗贷款的报公安部门侦查。

第三十五条经法院裁定或公安部门侦查终结认定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核销。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岗位责任制。

贷款管理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中心依照有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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