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的利弊及关于改革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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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的利弊及关于改革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的思考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粮食问题仍然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农产品价格历来关系千家万户,无论处于哪一发展时期,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都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价格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各国的实践都证明,价格补贴只要运用得当,是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

我国的价格补贴政策始于1959年。当时只限于絮棉一项,后来补贴范围和额度逐年增加,特别是自1979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补贴范围和额度越来越大等问题。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这些现象,对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积极作用

1.价格补贴是支持价格改革的重要手段,实际上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

益调整。国家调高部份农产品价格,在增加财政收入或一部分企业收入的同时,必

然要使一部分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因此在工资制度不能相应调整,补偿原则得不

到贯彻的同时,为减少改革风险和阻力,增强企业和群众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承受

能力,保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如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村产品收购价格,但统销价不动,这样就必须给农产品

统销企业以一定的价格补贴。价格补贴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稳定了市场物价,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减少了价格改革的阻力。多年价格改革实

践证明:许多重要的价格改革项目,如果没有一定的价格补贴相配合,很可能出不

了台。有的即使出了台,很可能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因此,价格补贴政策是确保价

格改革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2.价格补贴有利于促进社会再生产的发展。在价格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价格补贴是

实现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商品价值由三部分

组成:一是生产资料价值即转移价值c,二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v,三是劳

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其中c+v部分,构成商品成本,成本是商品价格的最低

经济界限。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使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在出售商

品后使商品成本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如果销售收入小于成本,简单再生产就无法继

续进行。若要保证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使c+v+m在价值上得到补偿。但

由于国家政策的需要有些商品价格就低于它的价值,使一些企业在亏损中经营。如

国家在1979年以后曾4度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因考虑各方面因素而粮食销价仅

提了2次,粮食经营部门因价格政策引起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以价格补贴,从而

保证了粮食生产、收购、销售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不给予亏损企业补贴,这些亏损企业的消耗就难以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

实物上得到替换,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

3.价格补贴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在价格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的条件下,价格补贴是实

现商品流通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为了促进工农生产发展,有计划地提高部分工业

品出厂价和农产品收购价,但为了避免连锁反应,保证市场稳定,这些商品销价未动,出现了进销逆差和农产品购销倒挂,这种政策性亏损现象,如果国家不予补贴,那么这些企业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商品交换也就无法继续进行,直接影响商品流通。价格补贴可以弥补不等价交换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从而为这些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4.价格补贴可有效地控制因价格变动带来的连锁反应。由于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相互制

约的比价关系,部分商品价格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价格的连锁反应。如面粉价格提高,将会引起大部分食品企业的产品价格提高,从而导致市场物价水平的轮番上涨。在不具备全面动价的情况下,就可采取给面粉生产企业以价格补贴的办法,以维持面粉的再生产,而又不致于引起大的连锁反应。这种割断价格连锁反应的唯一办法,就是使用价格补贴。但应注意的是这种补贴方法,只能缓解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价格补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年度价格总水平及工资增长总额都是由国家计划安排的。改革前农产品价格低,职工工资也低,改革后农产品价格上涨,工资相应也上涨。但在实际生活中物价上涨表现为经常性的,而国家工资水平则受多种因素制约。因此,为了保证绝大多数消费者不因农产品价格上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国家在进行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同时,根据情况分别实行了价格补贴。一种是明补,即主要农产品价格涨多少,就增加多少补贴给职工,另一种是暗补,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后,农产品销售价格不动,中间差额由财政补贴。这种补贴,避免了工资水平频繁变动,又能保障在物价上涨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农产品价格补贴的弊端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在发挥其有利作用的同时,由于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补贴金额不断增加,也带来一些新问题。

1.财政农业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

补贴支农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根本达不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

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

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人民币,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人民币,离480亿元尚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人民币,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

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2.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

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例如,江苏省补贴水平较高,水稻亩均补贴20元;山西省补贴水平较低,玉米亩均补贴5元。省际间人均粮食直接补贴金额也相差较大,四川省享受直补的农民人均补贴8元,辽宁省人均25.66元。我国各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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