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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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2011-10-08 11:55热门话题话题缘起最近,学
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让舆论哗然,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已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澄清,但是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
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
最低工资过低,是百
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
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然而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
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分工的竞争优势。
到底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我国实行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大还是弊大?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保持竞争力是长久之计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
邀专家探讨。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造就低端企业的洼地提高最低工资让优势企业
驱逐劣势企业李培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最低工资标
准的实行及不断提高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条件,不仅可以使规模庞大但
收入低、素质不高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且将推动劳动者
的人力资本增值、拉动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最低工
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成本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可能为规避制度
的制约想方设法"寻租",劳动者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付出更高的搜寻
成本。
在我国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等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
况下,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力量。
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研究者就已发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激励劳动者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单一的劳动力低成本已不具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及不断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一
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因为在我国企业的主
要成本中,劳动力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
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的人工成本仅
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只有6.1%。
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使劳动密集
型企业倒闭,而且还会促其转型。
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的环境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单一低成本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了。
企业只
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才会较快地变原来依靠单一的低成本竞争为依靠
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塑造等综合优势的竞争,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最
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意
味着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格上升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低收入
不仅会使劳动者生活保障度降低,无力提升自身素质,而且会使劳动者的合法
利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形成对立,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造成损害。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使劳动
力价格提升,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
积极性,使劳动效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可能。
外资选择中国最看重的因素不是低
廉的劳动工资许多人担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因为
承担不了人工成本而外迁。
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仅不会影响区域企
业的外迁和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因为企业责任的增强和劳动者的勤奋及高绩
效而吸引高素质企业进入,进而提高企业及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要知道,如今
的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进入我国,最注重的因素并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
比我
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多了,比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越南,可为什么外资企
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还是要选择中国?这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市场,有较完善的供应链,我国的劳动者非常勤奋、工作效率高。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成为低端企业
的洼地较低的工资标准使经济发展缺乏技术劳动力的支撑,只能把淘汰企业吸
引进来,而将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甚至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对高素
质企业形成激励,实现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地区的竞争力。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博士素质就业应该成
为未来广东就业增长的主导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利国利民罗明忠自1890年新西兰政府颁布《工业调解与仲裁法》至今,含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
都相继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对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法及其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
手段和重要方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保护劳动者权益
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众所周知,在劳动力市场上,广大的普通劳动者因为拥有的专业人力资本
和核心人力资本不多甚至没有,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和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
地位,体现在工资待遇的要价中谈判力不强,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
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况且,以往的历史表明,"血泪工厂"并不是一种虚构。
但是,人类社会要发展首先必须有人自身的繁衍和再生产,劳动者通过正常劳
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能够满足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社会才可能进步。
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人们以合法的手段使矛盾以温和的方式得到缓
和与化解,从而使强者获得激励的同时,弱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特别是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义不容辞地要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最
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为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就是在文明社会,政府保护劳动
者权益的需要和体现。
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社会
和谐与稳定。
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的劳动力市场,和谐的劳动力市场离不开和
谐的劳动关系。
工资待遇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对有关统计数
据的研究表明,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中,有33%~50%与劳动报酬、保险
福利及劳动保护有关。
工资待遇问题已经是影响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
因素,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
无疑,最低工资标
准的实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缓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对立冲突,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造条件。
为走出劳动
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给劳动
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
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
特别是在我国不少地区出现了劳动力供求结构性
矛盾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调整,迫使用工单位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缩小了劳动者的预期工资与实际工资的距离,为我国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
性失衡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最低工资条件下的
失业效应问题。
即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提升了劳动力成本,在刺激劳动
供给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进而导致就业减少,失业
增加。
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
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
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
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
以广东为例,1990
年至2004年,其GDP就业弹性在波动中上升,表明广东产业发展的就业吸纳能
力还非常强,劳动密集型产业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和相当大的比重。
这种
建立在低劳动成本基础上的产业发展虽然对于保持和扩大就业增长有利,但从
广东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的角度看,特别是从增强广东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看,
素质就业应该成为未来广东就业增长的主导。
由此,适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从而提升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无疑将进一步促使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与技
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最终使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得到扭转。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后最低工
资过高同样损害劳动者利益罗福群实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实行最低工资规定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各地普遍存在着最低工资标
准偏低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企业
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近,有学者
提出"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观点
之后,各地劳动部门纷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我认为,学界的某些观点可能存
在偏差,搞得不好,就会误导实践。
因而有必要通过讨论,明辨是非。
强资弱
劳的现实决定了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
最低工资标准,干预劳动力市场价格,是完全必要的。
历史事实证明,在劳资
双方的力量对比中,资本总是处于强势,而劳动力则处于弱势。
在西方国家,
通过工会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之间强弱势悬殊的矛盾,但毕竟不
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工会成员。
对于那些无组织的弱势劳动群体来说,就只能
通过政府的介入,才能使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得到保障。
事实上,我国大量
的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而很多已经建立的工会也难以承担其应有的
职能。
因此,我国的劳动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公平性更要通过政府的调控
和监管来保障。
我们应当看到,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
举措。
从经济发展来说,它可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
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同时,由于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其
收入绝大部分立即成为现实的购买力,保障他们的收入对于扩大内需也能起到
积极的作用。
从社会发展来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
这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显得尤为必要。
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非出
大问题不可从实行的情况来看,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问题突出,导致这
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最低工资标准测算选用了低标准因素。
如最常用的"比重"法,是根据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
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这就出现两个偏低的因素:一是基数以贫困户为标准未必
科学;二是现行办法的调整数只依据当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没有加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
然而,尽管我国目
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但并不等于没有一个省市"达标"。
如果按各省市统计的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确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60%,但当前统计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平均工资,只是
城镇户籍职工平均工资,而人群数量占很大比例但实际工资水平又很低的外来
农民工却未包括在内。
以外来农民工数倍于本市户籍人口的东莞市为例,如果
农民工月工资真的普遍略高于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话,那么,把农民工工资
与当地户籍职工工资一起统计,东莞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无论如何都不会低于
全市平均工资的40%。
我认为,若以这种虚假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来"达标",大幅度提高工资标准的话,非出大问题不可。
最低工资应介乎社会救济金及失
业保险金标准与平均工资水平之间对目前偏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是
完全必要的,并且这种调整要定期进行,当出现物价指数波动较大以及劳动力
市场较大变化等因素时,还要适时作出调整。
但是,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
是越高越好,更不能搞盲目的调高攀比。
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低,固然会损害
劳动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同样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因为法定的工资底线过
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工资成本或无利
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
使得更多人失业。
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各地积极提倡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下,
更应慎重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不宜受所谓的40%-60%的约束。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我认为,大体上应当是介乎当地
社会救济金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为宜。
作者系广东省社
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消除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的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张建武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是
利大还是弊大,一直存在争议。
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
致市场信号失真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
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
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
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
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
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设定最低工资,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
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经济决策。
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
这一点也正是西方国家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受到批评的主要理由。
事实上,在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或水平,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异质的或多维的。
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强行规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些劳动力或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如果强制其执行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失去社会公平。
如果通过政府的强制提高工资,很可能会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企业难以生存,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这又违背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宏观目标。
但是,政府提出一个市场工资价位是可行的,通过发布市场信息,积极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劳动者提高技能。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效益提高了,企业为了获得优秀的劳动者和提高其竞争力,自然会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等留住人才。
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从劳资关系来看,劳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着对立关系。
劳动者希望通过提高工资来改善生活待遇,作为劳动者会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利益,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而企业可能不会希望政府干预工资水平。
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并没有制定保护弱势企业的法律,比如最低利润法或最低产品价格法,以保护利润较低或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的利益。
所以,有些学者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实际上也仅是一面之辞。
从最低工资标准提出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究竟对市场效率的影响如何缺乏估计。
其实,如果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的目的仅是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那么,它可以通过其他的公共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社会低保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的转移支付政策。
而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则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不利于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法则的实行。
因此,如果有其他的政策可以选择,那么,不管是出于弥补市场缺陷,还是出于社会公平的目的,政府直接干预市场都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而要这么做反映出政府公共政策手段和措施的不足。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促进市场的发育是首要任务。
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
因此,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育。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利用
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通过引进国际资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获得了成功,而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法,则有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
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
那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可能难以发挥,而且政府也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
而国际社会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产
品出口的压力,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我们中国
的利益。
因此,如果说制定最低工资法是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那根本就是不
符合实际的,根本就不是站在中国这一转型国家的立场上看待这一问题。
总之,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是政府的责任,而消除贫困和
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的支持。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
管理学院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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