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控制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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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美控制权之争
何为控制权:国美之中主要涉及到控制权的争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
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状的出现,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企业控制权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学者周其仁认为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
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
依照经济学的理论,公司治理中配置的权力称为剩余控制权。
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功能就是要配置这种控制权,也就是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之间配置剩余控制权,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拥有授予控制权,而管理层拥有实际剩余控制权。
而在这种权力配置模式下,又通过公司治理对股东、董事、管理层之间的权力进行制衡。
控制权之争的根源:
1、董事会权力过大。
国美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的大部分权力都授予了董事会。
早在2006年,当时持有国美电器约70%股权的黄光裕,授予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等权力。
黄光裕一手扩充的董事会超级控制权在他入狱后无奈地拱手让人,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使得陈晓利用其制定的规则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引入贝恩资本稀释其股权。
2.董事会安排畸形。
董事会安排在委托—代理关系所形成的契约框架下,成为控制权传递的重要一环。
董事会保留必要的权力对经理人员进行第二次授权。
股东的利益、管理层的利益都需要董事会的决策来实现,因此,董事会实质上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安排始终是控制权争夺的核心,也是黄光裕和陈晓争夺的焦点所在。
黄氏家族占有约三分之一股权,但是在董事会中却没有一个有效利益代言席位,而陈晓阵营仅仅持有国美股权约十分之一,却在董事会中拥有巨大多数的利益代言席位。
创始大股东出资最多,但是话语权为零,这是严重不合理的现象。
3.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天然矛盾
大股东黄光裕与职业经理人陈晓控制权之争反映了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天然矛盾。
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是相对于提供资本的企业股东或所有者而言的,借助于他们所受到的专业训练或拥有的专业技能来运营资本的管理者。
职业经理人陈晓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目的是整个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大股东黄光裕更多考虑的是自己持有的股票如何升值、如何套现的问题,当然作为创始人他对企业还有一种私心,也希望企业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最好最强,占领中国家电市场,国美上市也是为了吸引投资为己所用,对于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黄光裕不会关心。
这种家族企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利益的冲突是国美电器产权之争重要原因。
法律争论焦点:
1.关于国美电器是不是黄光裕的公司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一旦投资完成,该资产即属于公司。
从法律上讲只是是看谁更有控制权,或者公司由谁控制。
特别是国美2004年在香港上市后,其独立性、社会公共性更为显著,已并非某个人、某几个人的私产。
“国美是黄光裕的公司”从法律上讲是不成立的。
2.罪犯是否享有股东权益: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
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2财产亿元。
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此黄光裕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