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浅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 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 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 批单位负责。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 工验收。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 (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 导和管理。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 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 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 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 (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 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 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 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 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 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 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 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符合第八条(一)至(五)项条件的公路工程 合同段,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 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八条(一)至(五)项的相关 资料。 (二)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及资料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 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具备质量检 测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工程质量检测 申请。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一并 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合格的合 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后20日内 组织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工验收。 对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公路工程 项目或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检 测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及 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复核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1、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 量的抽查检测报告; 2、检查各合同执行情况; 3、核查工程完成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 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4、检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5、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 量评定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派员对 该工程项目(合同段)是否完成第八条 (一)至(五)项内容,是否具备交工验 收质量检测的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 求的,应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具备质量检 测条件的,发出工程质量检测通知,并及 时组织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附件一)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对于交工验收时 因隐蔽等原因而无法检测的分部工程检测项目, 检测工作可在监督过程中分阶段进行。交工验收 质量检测的抽检项目按附件一要求进行实体检测 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附件二)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 检测意见。

第五条 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 验收两阶段进行。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 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 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 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 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 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 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若以合同 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 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 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 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 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 (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 模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 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三)质量检测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 构对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 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 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 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 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 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一)未获立项批复;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投标;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超概(预)算,且未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 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监理、施工、科研等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 文“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附件二)第三、四、五部分内容,并参 照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川交办[2002]245号文要求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 料。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交通部交 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验收工程内容的工作总结 (附件七)。 (六)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 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质 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检测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