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系列案件的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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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系列案件的串并
摘要:侦查系列案件最有效的办法是开展串并案件侦查。通过串并,判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选定侦查途径和侦查措施。文中主要对系列案件串并的作用,以及串并的条件,串并的形式及具体方法进行阐述,并对制约当前系列案件串并的主要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串并;条件;方法;主要因素。
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显著特点是系列案件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往往进行跨区域跳跃式流窜作案,特别是近几年来,已经从白闯、撬盗保险箱、拦路抢劫犯罪向各种犯罪延伸,犯罪的手段更狡猾,暴力性更明显,时空跨度更大,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不仅能体现侦查工作的科学性,更能体现出侦查工作的艺术性。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及时、准确地串并案无疑是成功侦破的基础,只有将系列案件准确地串并起来,才能通过对个案与系列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分析,丰富侦查线索,更准确地刻画犯罪嫌疑人,把握其犯罪规律,达到破获全部系列案件,并为研究侦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所谓系列案件的串并,是指把不同地域或不同时间发生的多起案件,通过对案件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线索进行分析,认为这些案件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因而把这些案件进行合并侦查的侦查手段。系列案件的串并可以把看似无关联的线索、物证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足够的证据锁定犯罪分子,因而各级公安机关都特别重视系列案件的串并工作。
一、串并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跨地区的刑侦合作。要打破当前侦查中的条块分割、案件管辖的人案分离等局面。只有开展并案侦查,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联合作战,才能构造出大刑侦的格局。多案合一,有利于集中警力,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共享犯罪信息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不同犯罪现场上收集到的各种犯罪信息。可使多起案件的痕迹物证、异地发现的痕迹物证、小案和易破案件的痕迹物证等犯罪信息资源得到综合利用。通过串联并案,分析、对比、印证各种犯罪信息,准确地刻画罪犯个体特征,判明侦查方向和范围。
3.有利于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愈来愈高,更加严格。
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终结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审查检验,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认定犯罪的证据有相当的数量,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环环衔接,无脱漏。可见,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既要保证质又要保证量。串并案件有利于从多方面获取犯罪证据,并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
4.有利于深挖余罪。串并案可破一起带一串,得到并案一串、破案一片、深挖一伙的效果。
5.有利于主动出击,预防犯罪。通过串并案件,能发现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和特点,了解犯罪新动向,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调整侦查方案,力争现场抓获作案对象。
二、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
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就是对案件进行串并的依据。根据在系列案件串并中作用的大小,可把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分为系列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和可能性条件。
(一)、系列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
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是指两个以上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其特点:一是利用确定性条件并案是直接的、确定的,只要经过检验,个案的痕迹、物证为同一,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就可以确定无疑地并案;二是利用确定性条件并案的主体是物证检验技术人员,利用的是自然科学知识;三是惟一性,即只要两个案件中有一样痕迹被认定为同一,那么这两个案件就可以并案。
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的范围包括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具体包括:痕迹类物证,主要是手印、足迹、工痕、枪痕;特殊痕迹,主要是牙齿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分离痕迹;人体遗留物类物证,主要是毛发、血迹等能够通过DNA确定同一的物证;文检类物证,主要是笔迹、所用的纸张、打印机、复印机等;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声纹和人像。
现实工作中,利用确定性条件进行案件的串并主要依靠物证检验技术人员的工作,只要痕迹物证被认定为同一就可以确定无疑地进行并案。
(二)、系列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
系列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是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现的物品、线索不能进行同一认定的情况。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确定性。例如:在两起以上的案件中,作案人选择的对象相同,通过对象相同来进行串并案件具有不确定性,这两起案件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可能不是。二是利用可能性条件进行案件的串并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是靠侦查人员对逻辑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运用。三是与确定性条件的惟一性相比,可能性条件必须在两个以上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进行案件的串并。要透过各种假象认清是同一犯罪主体作案这一本质,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这一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实践中。
可利用的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很多,常见的串并案件的可能性条件有:1.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的种类和侵犯的对象、物品相同。
2.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相同。
3.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案人数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往往有串并侦查的可能。
4.作案人在作案中反映出的心理特征相同。
(1).作案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特点、是否心理变态。
(2).作案手法是否老练、作案时的心理紧张程度如何。
(3).作案人的心理需求。
(4).通过对作案预备、作案时、做案后的言行分析,判断其心理活动过程,也可为串并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
5.案件的综合特点相似。
6.作案人的地域特点。
三、系列案件串并的方法
1. 同一认定法
即甲案现场留有罪犯的指印,乙案现场也留有罪犯的指印,经鉴定系同一人所留,则甲、乙两案可串并起来。利用同一认定法也可将多起案件串并起来,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准确、可靠、简单、易掌握。但是近年来,随着犯罪分子的智能化、技术型趋势和反侦察意识的提高,现场上留下可供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这就增强了利用同一认定法串并案件的困难。
2. 物证连结法
物证连结法是指此案现场上的罪犯遗留物被认定为彼案现场上的丢失物,而将该两件案件串并起来的方法。这种方法串并案件,近年来也时常用到,尤其是在一些流窜犯罪案件中用到的更多。
3. 综合类比法
综合类比法就是综合类比各案现场反映出的案犯体貌特征、作案手段、特点、动作习惯、个性心理等,认定各案案犯本质特征是否相符的串并方法。这种串并方法弥补了同一认定法的不足。近年来应用率不断提高,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其可靠性不如前两种,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由于受某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即使同一案犯在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作案手段、特点、个性心理也往往产生一定的差异。因而,要提高综合类比法串并案件的准确性,就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科学的态度去分析评价存在的差异,切忌机械地类比。若差异点是本质的则不能并案,若差异点是非本质的,是可以解释的,就要大胆的并案。
系列入室盗窃案常现出的非本质差异点主要有:
(1)现场出入口的差异。比对出入口时要认真分析研究现场门窗的结构、坚固程度及现场环境状况,从而确定作案分子选择出入口是否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和影响。
(2)现场足迹(主要指鞋印)、工具痕迹的差异。大家知道,有些系列入室盗窃案件发案时间前后跨度大,可以是一个季节,也可能是几个节季。因而各案现场上遗留的鞋印也不尽一致,如果技术人员不注重对足迹的深入研究、检验,单凭现场上遗留的鞋印花纹种类的异同盲目做出是否并案的结论,往往会出现失误。工具痕迹也具有同样的道理,虽然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常使用同一种或同一工具,但在使用过程中,作案工具常常发生磨损变形,因而要注意工具痕迹形态的差异与发案时间的先后关系。
(3)作案时间的差异。由于受被侵害对象、天气状况和公安保卫部门防范措施等因素的影响,作案分子的盗窃时间也会发生一些改变。因此对于作案时间的差异,也要作具体分析。
(4)被盗物品的差异。由于罪犯在各案中所侵害的对象和目标具体情况不同,影响着犯罪目的的实现。有的案犯虽专门偷盗票证,但当时现场上找不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