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中规定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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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中规定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源起

撤销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撤销之诉,由罗马法学家保罗所创。这种诉权,最初是为破产而设立的,后来在非破产程序中也予以适用【1】。

罗马撤销之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旧式破产程序之撤销之诉,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一切财产而拍卖,由买主以拍卖时应出的价格视为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给付各债权人。债务人在抵押程序之前,以有害债权人的意思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都可以撤销。其次是新式破产程序之撤销之诉,即诈害行为之撤销诉权。破产人委托管财人处分破产财团的财产,将卖得金履行对于各债权人的义务,破产人于破产前如有诈害债权人的行为,管财人得撤销之。第三是优帝时代的撤销之诉,优帝编纂法典将新旧两式合并为一个诉权,称为actio pauliana【2】。

罗马法时代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集团性和刑事性,在对债权人的诈害意思的把握上采主观主义。到了中世纪的意大利法,由于商业的兴隆以及信用交易的增多,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改采“客观主义”,对保罗诉权予以扩张。自此之后,被扩张部分的保罗诉权,在欧洲各国即表现为破产法上的否认权;主观主义的保罗诉权,即成为破产外的债权人撤销权【3】。

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采纳这一制度。

二、撤销权在物权法中适用的空间

《物权法》中新确立了三种撤销权类型:

(一)集体成员之撤销权,即第63 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集体所有的财产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是发展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或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或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

占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赋予了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是巩固和发展现存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

(二)业主之撤销权,即第78 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才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现实中,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该条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使业主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债权人之撤销权,即第195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

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是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财产时,可能涉及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财产折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在该抵押权人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可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数额就会大大减少。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物权法中规定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基础

撤销权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立法者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从而把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公平正义,完整的实现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同时兼顾了交易安全【4】。物权法中引进撤销权,是为了维护处于弱势的集体成员、业主和债务人的利益,赋予他们通过诉讼手段来对抗侵害他们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债务人,从而确保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保证两者全部实现而未有所偏废,实现法对正义的永恒追求。

(二) 法理基础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应得的利益。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和债务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其行为必然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理应被撤销。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在于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我国采用把权

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诚信原则中独立出来的做法。【5】中国《宪法》第十一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内容,形成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宪法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权和处分权来源于业主的赋予,业主大会在做出决议时,应当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从制度上保证每一个业主都能直接完全的通过可能的方式参与到决议的过程。

3.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

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是各国的立法本意,是各项法律制度的普遍原则。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平衡关系被打破,那么法律就要给予救济,以维系利益的平衡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绝大部分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拥有执行乡(镇)政府行政命令的职能,并且对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逐步加强。市场经济时代,土地流转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但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物权法通过赋予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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