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赣府厅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
公平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公 正 原 则
,
一
。
提出 如 下 意见
一
(
)
住宅 用 地
。
。
、
规 范 经 营 性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1
.
出 让原则
住宅 用 地 不 得与 招 商
出 让 行 为 引 资 项 目
挂钩
,
土 地 出 让 时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济 南 市人 民政 府 公报
(
201 6
年第
1
7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
,
相 关责任 部 门
约谈
(
单位
)
责 令 作 出 书 面 检 査 落 实 中 出 现 的 失 误 和 问 题
,
符合
《
关于支
经认 真
或 者 责令 限期 整 改 处 理
、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持 党 员 干 部 干 事 创 业 建 立 容 错 免 责 机 制 的
3
)
市 政府 确定 的 重点 扶持发展 项
符合 国 家有 关禁止 大于
过
2 0
1
.
限制 性规定
容 积 率 目
。
0
。
单 宗 住 宅 用 地 出 让 面 积 不 得 超 土 地 移 交 条 件
3
.
。
受 让人 应 在 土 地
0
公 顷 出 让 合 同 签 订 之
。
日
起
、
1 8
)
、
出 让 年限
批发零售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批发零售用地是指用于批发、零售商业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产,其使用和管理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以下将详细阐述批发零售用地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取得、使用、转让、规划、管理等各个方面。
一、土地取得法律制度1.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1)编制出让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公告出让信息:出让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出让信息。
(3)组织出让活动: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议等。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程序参与出让活动。
(4)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出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土地使用法律制度1. 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70年。
2. 土地使用权用途土地使用权用途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
批发零售用地主要用于批发、零售商业活动。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的行为。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眉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0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31日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服或商品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立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
由市政府市长召集或委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协调研究一次。
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眉山土地市场,审议全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季度计划,规范土地市场供应秩序等。
第四条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出让”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区域内经营性土地出让主体,分别负责市本级和县(区)土地出让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次年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审定执行。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上报下一土地出让季度计划,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审定执行。
第七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宗经营性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土地出让转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土地出让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原则;(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出让转让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六条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出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第八条土地出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安全生产要求;(四)土地权属清晰;(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土地出让的程序:(一)编制出让方案;(二)发布出让公告;(三)组织竞买人报名;(四)确定竞买人;(五)组织竞买人参与出让活动;(六)签订出让合同;(七)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条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二)出让金支付方式及金额;(三)土地使用条件;(四)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应当约定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前期工作,禁止“量身定制”,确保土地出让规范有序(一)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军事、保障性住房、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提供必须的规划条件支持。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科学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予以单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律不得预先确定用地单位,带用地单位报批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各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将拟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对未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区,当地政府要进行规划储备,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组织报批、征地拆迁和前期开发,实行有序出让。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搬迁、撤销、破产、改制等原因改变原土地规划用途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拟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达到依法批准、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到位、权属明晰、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纠纷等条件。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导语: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
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6、签订储备协议;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珠府办函〔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另行规定)出让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制定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在每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让计划。
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用地出让时间、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应遵循有保有压及供需平衡原则,确保纳入出让计划的用地按期达到供地条件。
上海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出让土地;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坚持遵循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将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功能业态、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要素与其他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转变。
安徽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年内有效。
1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第六条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第七条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20日。
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经营性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经营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经营性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对经营性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1. 出让方式(1)招标:招标出让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2)拍卖:拍卖出让是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3)协议: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出让价格和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
2. 出让程序(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2)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进行审批。
(3)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5)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8〕27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正文:----------------------------------------------------------------------------------------------------------------------------------------------------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8〕27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运行的调控,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程序,切实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就做好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一)城市规划、城镇规划是调控土地资源利用和空间资源配置的要依据和手段。
各类资产都以土地和空间为载体。
因此,要强化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城市、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通过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达到吸引生产要素聚集、提高城乡人民生产生活质量的目标。
(二)对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并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作为地价测算、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依据。
(三)对拟出让的地块,要编制好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以提升土地价值,为开发建设创造条件。
(四)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切实搞好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工作(五)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是强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保障,国土、财政、住房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经营性用地挂牌竞买出让规则
(一)一般规则第1条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2003年江苏省政府11号令),并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镇江市区范围。
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3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买方式。
竞买人应在指定时间,到土地有形市场,持统一制作的报价单出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由报价最高者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第5条本规则术语报价竞买人按照挂牌价的出价。
竞买人的首次报价须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一倍增价幅度;再次报价须在挂牌价基础上加整数倍增价幅度。
底价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出让人确定的该宗土地出让综合价。
底价不等于挂牌起始价。
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不予公开。
保证金竞买人为参与竞买、取得竞买资格和规范行为、信守承诺而缴纳的资金。
保证金数额由出让人规定。
(二)报名规则第6条竞买申请人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竞买申请和报名资料,应符合公开出让土地公告的要求。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参与竞买的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竞买要求的,准其报名。
第7条出让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审查时,符合下列情况,出让人视为有效申请,准予参加竞买活动。
(1)申报文件齐全符合规定;(2)申报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收到;(3)委托手续符合规定的;(4)无欠缴土地费用和违法用地行为。
第8条通过审查的竞买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人的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二日。
第9条挂牌竞买时,竞买申请人可以联合报名。
联合竞买人须出具委托书,委托联合竞买人中某一竞买人出价。
竞买成功后,联合竞买人必须以一家法人单位或自然人签署出让文件。
第10条出让人应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竞买人须认真阅读全部竞买文件及出让合同条款,实地踏勘地块,了解竞买地块情况。
安徽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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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