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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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6〕33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做细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计划编制。
按照“规划引领、规模适当、净地出让”原则,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合理编制。
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拆迁计划、基础设施配套、地块成熟程度等情况提出列入计划的地块;规划部门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对整体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国土部门从地块的权属、用地性质、净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地块成熟程度,将计划出让地块按照“正式、备选、后备”进行分类,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计划编制并上报市政府。
未列入计划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计划地块如需调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坚持规划先行。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依法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地块不得出让。
加强出让地块前期研究,拟出让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地上地下管杆线等情况开展调查论证,明确与拟出让地块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规划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前期调查论证结果,科学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
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工期等规划条件,以及拟出让地块内确需保留的地下管线情况,地块周边
500米范围内的现状与规划市政设施分布情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规模等。
规划设计条件书的附图除地块红线图外,应另附地块周边现状与规划市政、公共设施分布图。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按照“成熟一块、出让一块”要求,对列入出让计划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地上地下管杆线清理迁移、道路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净地”要求。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四)加强土地出让综合研判。
国土、规划部门应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入市研判,分析土地出让合规性和合理性,力求出让地块功能合理、规模合适、时机合拍,体现“水尽其值、地尽其价”,实现优地优价目标。
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对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交的地块出让方案,根据城市发展重点和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对地块出让时序、重点方向、区域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