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查借阅及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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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查借阅及利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体现城建档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更充分开发档案资源,确保档案资料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填写查阅登记表,需摘抄、复印档案时,要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将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和反馈,便于统计和编制档案利用效益实例,并按规定收费。

第三条凡查阅、借阅档案的人员应负责档案资料的完整、保密和安全,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画、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不得自行转让、不得遗失、损失。

第四条未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查阅复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档案。

第五条保存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经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档人员要确保档案及时完整归还。如归还的档案资料有损

坏、遗失等情况无法修补复原的,应酌情进行经济补偿;遗失、损坏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馆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协助馆外人员查借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条查档利用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优质服务,严格按文件办事。

第八条馆内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业务,全面了解馆藏档案的种类、内容及其完整、准确程度,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价值。

第九条熟悉了解规划、管理、施工等活动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年进行修订,于年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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