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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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司考刑法: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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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例1.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2.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3.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4.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例1.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2.甲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3.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

4.甲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

特别提示:

1.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并不加以利用的,不成立犯罪。

3.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

[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第三者”,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例如: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敎育网

【经典考题】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区分。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其间将乙的手机夺走并抛弃,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甲夺走乙手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因为甲侵犯乙财产的时候,主观上没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取得型的犯罪。相反,甲侵犯乙的财产,又不存在利用的意思,直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二是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三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即脱离他人占有但为他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例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应认定甲仍然占有该钱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①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例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

②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③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例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鱼塘的水产品、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该大学生占有。

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④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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