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盈亏 盯市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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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盈亏,与平仓盈亏相对。亦称账面盈亏或浮动盈亏。交易者在交易闭市时所持有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持仓值与原持仓值的价差。持仓盈亏是一种未实现损益,根据会计科目收入实现原则,通常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是,由于期货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必要对此加以揭示。因此可在期货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也可以在期货下设置二级科目持仓盈亏加以反映,以区别于已实现的期货投资损益平仓盈亏。


释义
持仓盈亏,与平仓盈亏相对。亦称账面盈亏或浮动盈亏。交易者在交易闭市时所持有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持仓值与原持仓值的价差。持仓盈亏是一种未实现损益,根据会计科目收入实现原则,通常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编辑本段计算公式
持仓盈亏
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编辑本段持仓盈亏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文中,明确提出:“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对浮动盈亏有如下规定:交易所“对会员的浮动盈亏,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的浮动盈亏,应当按日调整客户的保证金存款账户金额。对客户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而期货投资企业“对尚未进行反向交易的已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浮动盈亏,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浮动盈亏清单和资金结算账单调整保证金账户金额,相应地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说明”,“不能将浮动亏损提前计入本期损益”。 在具体操作中,就出现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不论“持仓盈利不能开新仓”的规定是否与期货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的精神实质保持一致,就其会计处理规定而言,由于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随期货价格的变化及浮动盈亏的不断变化进行调整,其最初投入保证金与调整后的保证金就会出现差额,按上述规定需要“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中已经没有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那么会计期末,待处理

财产损溢应进行处理,该项目期末应无余额,否则会计报表无法填列。对最终结果在期末时尚未确定的持仓盈亏进行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持仓盈亏应如何核算就成为一个新问题。
第二个问题
目前的会计操作实务中,投资者的浮动盈亏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与每日结算制度相一致,把浮动盈亏视同平仓盈亏处理,据此调整客户的保证金科目余额;另一种是投资者的浮动盈亏数据仅作为风险指标列示于结算单据中,会计上不予反映,只按实际追加的保证金记账。前一种方式,业务处理简单,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因其无需对外界提供会计报表,也无需遵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持仓盈亏不得计入当年损益)。但对于法人投资者来说,由于企业需要严格核算平仓盈亏(已实现的损益)和持仓盈亏(未实现的损益),就不能如此简单地进行账务处理,一般采用第二种核算方式,即会计上只对平仓盈亏和交纳的保证金进行核算,而对持仓盈亏未反映。这样在会计期末,投资者的会计核算与结算部门每日结算的结果往往存在一个结算差异,其实就是持仓盈亏,使其会计核算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其实对持仓盈亏在会计实务中并未进行核算。 这样,仅从期货投资者的会计报表中就无法真实显示其期货投资的情况。且由于期货投资风险较大,潜在的盈亏也很大,一来会对报表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二来在期货交易未了结之前,如果投资者已形成巨大的潜亏,因不能计入当年损益,也不能抵税,使投资者的成本和税收负担加大。
编辑本段持仓盈亏的结果应在会计核算上有所反映
根据目前监管部门、社会、企业等各方面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持仓盈亏的结果应在会计核算上有所反映。其处理可考虑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理由如下:
理由一:期货交易不符合短期投资的定义
期货交易不符合短期投资的定义,因此持仓盈亏不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在期末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期货交易中的货币资金虽然占用在期货交易中,存在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中,但其占用时间较短,占用形态不发生变化,一旦收回,仍是变现性最强、最有直接偿付能力的货币资产。就其实质来说,仍是投资者的应收款。因此不宜照此处理。这也是期货保证金的核

算不是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主要原因。
理由二
持仓盈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关于或有事项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其特征:过去形成;不确定性:结果不确定、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结果由未来事件确定;影响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受本企业控制。持仓盈亏正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开仓的时间发生在过去(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期末前);盈亏结果及盈亏金额、时间均不能确定;只能依以后的期货市场价格走势及平仓的时机确定;是否会盈利或亏损完全受市场走势影响。因此,持仓盈亏可参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理由三
比照或有事项进行处理,有利于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符合企业的利益。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或有事项可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资产,预计负债在很可能(可能性在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或有事项的资产只在因确认了预计负债的前提下,在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能收到时才予以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预计负债作为企业的一项损失或支出可在税前进行扣除。 多数情况下,企业持仓亏损一般都可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因其符合确认的三个条件:第一是企业的一项现时义务:亏损已由投资者账户划出;第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多数期货交易的时间只有几个月,行情持续或维持目前趋势的可能性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亏损多数情况下符合“很可能”的规定;第三,金额能可靠计量: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依据期末有关的结算报表上的持仓亏损数额确定。这样,持仓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后,即可抵减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或少纳所得税。如对于未计入持仓亏损时盈利,计入持仓亏损后亏损,且预计下年不会盈利的企业,企业就可提前用预计负债抵补,从而少交当年已实现盈利的所得税。而发生持仓盈利时,由于不存在相应的预计负债,不符合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条件,不能确认资产,只需在会计期末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予以披露,从而延迟缴纳所得税。 持仓盈亏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就应作为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或不披露即可。








盯市盈亏


盯市盈亏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概念之一,期货的结算制度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即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所有客户的持仓根据结算价进行结算,有盈利的划入,

有亏损的划出。

例子
假设某客户开户资金50000元,某日开仓买入大豆5手,开仓价位是3150,收盘时未平仓,结算价为3135。则浮动盈亏为: (3135-3150)元/吨×5手×10吨/手=-750 期初(资金)余额为50000,期末余额为50000-750=49250(为简化计,不考虑手续费) 盯市盈亏为: (3135-3150)×5×10=-750 期初客户权益为50000,期末客户权益为50000-750=49250 若次日仍未平仓,结算价为3170,则浮动盈亏为: (3170-3150)×5×10=1000 期初余额为50000,期末余额为50000+1000=51000 盯市盈亏为: (3170-3135)×5×10=1750 期初(上一交易日末)客户权益为49250,期末客户权益为49925+1750=51000 由此可知,若我们只考虑一手合约(以多单为例)的情况,则浮动盈亏为:“当日结算价-开仓价” 而盯市盈亏为:“当日结算价-前日结算价” 计算客户资金时,若采用浮动盈亏,则总是和最初的客户资金余额计算。若采用盯市盈亏,则和上一交易日末的客户权益计算。 盯市盈亏概念最早出自苏州商品交易所,苏州交易所是明确在交易帐单(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帐单)中使用“盯市盈亏”来对会员结算的,而当时其他交易所都采用“浮动盈亏”对会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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