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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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

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学校医卫事业编制和其他非教育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相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下列人员不发放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发放前已自动离职、调离、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2.隐瞒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的教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教职工。

4.住房补贴发放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尚未正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

5.夫妻任何一方分配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新建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本人放弃安置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达到或超过本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的教职工(如果未达到住房补贴额的,可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发给本人)。

6.调入XX大学工作,在原单位所在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到XX大学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或按已达到XX大学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四)下列人员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本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军产房的教职工(待其瞬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3.现住房有产权纠纷,无法核对住房面积的教职工。

4.有强占学校公有房屋等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教职工。

5.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教职工(从停薪之日起,学校停发月住房补贴)。

6.借调到外单位且停发工资的教职工

7.个人有关情况不翔实,并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教职工。

三、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依据本单位自行定制。

四、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教职

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教职工工资水平、教职工工龄等因素测定,报政府批准后实行。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基准补贴额的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2一教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成都市省级单位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 388 元。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教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计算,即:教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成都市现行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6元。

本公式中“已有住房”是指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享受实物分配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房(含赠予他人的住房),”已有住房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或公房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五、住房补贴的计算及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1.按月发放。1998 年 12 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教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

境定居、去世或因各种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时候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为教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活工资+保留津贴)与年度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现行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教职工 1998年 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教职工1998年 12 月 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年度住房补贴系数×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 1995 年底前工龄×教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

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 1995 年底前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1998 年12 月 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有住房己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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