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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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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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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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复产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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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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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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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老空区透水事故案例 2014 年 9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煤 矿小河边井 (以下简称小河边煤矿)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发生 一起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 困井下,经抢救 5人生还,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993.4 万元。 小河边煤矿均在五架河以下开采,五架河从矿区流过, 属于季节性河流, 雨季时,五架河水通过裂隙或构造破碎带 补给地下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属复杂类型。与小河边煤矿 相邻的矿井有金田煤矿、大沟煤矿小红地井、 原箐门口煤矿, 其中箐门口煤矿位于小河边煤矿井田东南部,2007 年已关 闭,井下存在老窑积水。 (一)直接原因 :东南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存在老窑积水;作业人员未进行 探 放水,冒险打眼作业导通老窑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小河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 生产, 不执行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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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贵州省某矿是设计年产量为90万t的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 量为20.36m3∕t,煤尘爆炸指数为29.49%~39.48%,煤层有自然发 火倾向。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某年3月20日10时5分(见下图)。事故地 点在矿井东部采区11号煤层11111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巷与开切眼 贯通处。事故前该区域使用1台风量为1249m3/min的主要通风机, 5处独头共用1台28KW局部通风机供风。事故发生时,爆炸产生 的大量浓烟冲出平硐口,总计波及巷道达2550m。摧毁风桥2座、 风门7道,破坏巷道1653m、电缆2840m和47台机电设备。井下 多人遇难。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
能量,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频率和强度 增大。积聚在矿井巷道和采场周围的能量突然释放,造成煤岩破坏,支架和设备 严重受损,人员伤亡。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事故发生,严重时造 成地面建筑物遭到破坏。
1、一般规定
2)矿井热害是随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延深而出现的又一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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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规程解读
本条文主要是对井下采(盘)区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 1)强调水平之间及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2个便于行人且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其目的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多通道快速、
安全撤离地面。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2)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的要求,一是便于人员沿着指引路线快速、安 全撤离。神东矿区井下采用荧光粉在煤体上标示和牌标相结合的路标方式, 可观性强,清晰明了,值得借鉴。二是利于救护人员快速准确达到事故地点 实施救护。对于一些多水平开采的老矿区,清晰地路标标示对人员安全撤离 和实施救护十分重要。
深井产生底鼓量的巷道比重
开采深度/m 底鼓比重/% 600~800 25 900 40 ≥1000 约80
原西德对200多条巷道实测,获得的顶底板相对移近量u,底鼓量ui(均为占 巷道原始高度的百分数)及底鼓所占比重的平均值见下表。
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及底鼓所占比重
巷道类别 开拓与准备巷道 回采巷道 开采深度/m 1000 922 u/% 22 40 ui/% 18 32 u/ui/% 82 80
1、一般规定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 得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 出口。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目前中国已有130多对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风流温度超过了30℃。据南非多年
调查统计,当矿井作业点的空气湿球温度达到28.9℃时 (相当于干球温度30℃),
开始出现中暑死亡事故。因此,矿井热害是一年四季(夏天最严重)持续不断的
区域性灾害,对生产影响时间长、范围广,是严重威胁煤矿正常高效生产的安全
灾害之一。据前苏联统计资料,在风速2m/s,气温30℃时,劳动生产率降低28%, 气温32℃时降低38%。采掘工作面的气温每超过规定指标(规定为26℃)1℃, 劳动生产率降低6%~8%。 3)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两个,旨在减少多水平开采带来的通风、运输系 统复杂,安全生产管理困难的问题。 限定矿井单一水平开采有利于提升工作面装备水平,有利于实现安全、高效 生产。
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 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 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 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 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逃生。
2)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建井时有 利于合理布置建井装备,便于安全施工;二是矿井生产期间,可有效防止乏
风从另一井口进入矿井,保障通风安全。
6 3)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的规定,目的是增加矿井安全出口数量。
1、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 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采掘内容讲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采掘内容讲解)

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培训课件(开采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培训课件(开采部分)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 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 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 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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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矿井、新建及扩建矿井安全出口的规定。安全出口作用
是:①构成矿井通风系统或各个分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即 两个出口;②当矿井发生灾害时,被灾害围困人员可根据事故地点和事故的性 质,选择不同的安全通道安全撤离灾区;③便于救护队员通过两个安全出口, 接近或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抢救和护送伤员。
4 第四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 第五节 防止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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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2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Coal Mine Safety Code 2016 Edition
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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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增条款和修改内容用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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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 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 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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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解读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 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含2个)。(《关于加 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4]893号) 开采深度越深,井下自然条件越复杂,矿压增大、地温增高、 瓦斯突出危险加剧、冲击地压显现严重等,给矿井建设和生 产增加困难,也加大了矿井抗灾难度。
据不完全统计,因巷道宽度不够使人员被挤、压、 碰、撞的事故,占运输事故的4.6%,这些血的教训 是制定和必须执行本条规定的最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 于1m。
机不带电下放矿车,或运输途中物料从车上掉下来 等等原因,都会造成跑车事故。因此,必须遵守主 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做到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不作业。
1976年9月13日,某矿四斜井,工人上下班在绞 车道行走时进行"对绳",由于使用一个绳卡和旧绳 套挂2辆矿车,其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够,引起矿 车下滑,拉断绳套,发生跑车,而绞车道上又没有 跑车防护装置,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 的严重事故。
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 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 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 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 由于轨道或路基铺设质量不合标准、巷道底鼓、 车厢变形失修、弯道处运行时车辆外伸内缩等原因, 使在双轨巷道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又称安全间隙)过小,会导致对开列车相刮或相 撞事故的发生,而酿成伤亡事故。因此,本条对此 安全间隙和人行道作了明确规定。
中央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 井位于井田中央的通风方式。(中央并列式、 中央分列式)
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 于30m,距离过近,围 岩受地应力叠加和爆破 震动影响,不利于施工 和维护;距离过远,增 加工广占地,增加开拓 量和压煤量。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 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 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 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 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 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 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 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 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井巷有效使用的横断面,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开采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开采部分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 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 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 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 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名词解释】 放顶、初次放顶 放顶——通过移架或回柱缩小工作空间宽度使采空区悬露顶板及时垮落的工序。 初次放顶——采煤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向前推进一定距离后,通过人为措施使直接顶第一次垮落的工序。 【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采煤工作面垮落法管理顶板的规定。 1、采空区处理方法 目前来空区处理方法大致分为4 种: 垮落法、煤柱支撑法、缓慢下沉法和充填法。 (1) 垮落法是利用自然和人工的方法,令其直接顶垮落,来减缓对工作面的压力,同时支承来自基本顶的部分压 力,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 (2) 煤柱支撑法是在采空区按规定留设煤柱支撑顶板。 (3) 缓慢下沉法是利用顶板的韧性特征,能够弯曲而不断裂,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采空区一侧顶底板闭合,来实现 采空区的处理。但此法煤层厚度不宜超过1.8m。 (4) 充填法是利用河砂、粉煤灰、破碎的页岩等材料,经由管路输送到采空区,对采空区进行充填来实现对采空 区的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二编 地质保障部分: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 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011版
2016版
备注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 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 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规范。
通用内容 扩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 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 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 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提醒:《规程》作为一个整体,在学习和应用《规程》 过程中,不能只看第四编露天煤矿,在总则、地质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这几个通用部分中,包括井工 煤矿部分的矿井建设章节,与露天相关的内容也很多,都 需要我们去关注。通过以下几个举例来说明。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开采部分条款解读

❖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 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 采区结束后成为采空区,原有的通风系统已经改变, 采煤、支架、充填、排水、运输等机电设备、设施 已经停止作业,需要拆运。在封闭之前回撤设备时, 由于疏于防范和管理;或因设备、管路等金属物件 互相摩擦、碰撞,或处理电缆接头时产生火花,或 因通风、废气排放不畅使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或因 没进行煤层注水、洒水不充分使煤炭自然发火等等, 而酿成事故灾害。
❖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 巷道净断面——井巷有效使用的横断面,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巷道类型Fra bibliotek顶部/m
轨道机车运输 巷道
输送机运输巷 道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 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含2个)。(《关于加 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4]893号) 开采深度越深,井下自然条件越复杂,矿压增大、地温增高、 瓦斯突出危险加剧、冲击地压显现严重等,给矿井建设和生 产增加困难,也加大了矿井抗灾难度。
❖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 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 下开采安全煤柱。
❖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 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1]解析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1]解析

附件2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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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解读
跑车造成的较大运输事故
2016 年 3 月 27 日 21 时 20 分,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以 下简称虎场 煤矿)+1980m 水平轨道下山(以下简称轨道下山) 发生 1 起运输事故,造 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30 万元。
事故发生在虎场煤矿+1980m 水平轨道下山,经现场勘测, 轨道下山坡 度 29°,斜长 88m,上部平车场变坡点距离绞车房 8m,提升矿车(料车) 每辆长 2.4m;阻车器自 2016 年年初损坏后未予修复处于常开状态;挡车栏 安设于变坡点下方 6.7m 处,下部车场无 灯光信号和照明装置。串车提升到 轨道下 山上部车场,余仕勇在未查看提升车辆的情况下进行摘钩作业。 此时, 最末端的空矿车尚处于轨道下山变坡点下方 最终造成跑车事故。
1997年5月3日,淮北矿务局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其原因就是在高 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违章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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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解读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 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 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 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 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 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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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2)该采区停工巷道多。11111运输机巷、 11111回风巷因误 掘均有一段盲巷、11111材料巷、11113材料巷等掘进工面, 在事故前均已停工停风但未封闭。这些地点积存大量瓦斯,浓 度均在10%以上。由于大量瓦斯参与爆炸,增大了瓦斯爆炸强 度,扩大了灾区范围。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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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解析: 本条是关于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相关规定。 • 采用连续采煤机采煤是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创新而形成的一种采煤方法。主要 解决矿井的局部块段、边角煤及难以采用正规工作面开采的区域实现机械开 采问题 • 采用连续采煤机采煤需要解决采场顶板及通风管理等问题,因此,必须根据 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 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
• 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 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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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条文
(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 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 煤岩中积聚了巨大能量,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大。
• 矿井热害随矿井开采深度而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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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 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俗 要求; 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解析: ×本条是是关于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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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条文
【解析】 本条文是对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以及选择采煤方法的规定。 主要增加了: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放顶煤开采(原第68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或者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下”开采(原第79条: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第80条要求将适采后的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原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条文解读-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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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 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
俗要求; 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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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 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 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 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因当根据顶板状况、设 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 ,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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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文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 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 ,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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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矿井上下水平交替生产时间,大中 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 超过2年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 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 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 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 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 作为安全出口。(专用回风井)
掘进巷道一旦意外接近或接触含水老空区,
就能在短时间内突然溃出大量积水,造成人 身伤亡事故。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先探后掘,必须根据具体 情况,接近老空区时预留煤岩柱。另外,老 空区往往积存有害气体,盲目供电、排水或 人员进入,可能导致人员窒息,或者因电器 产生的火花引发瓦斯爆炸,所以,应当制定 防止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巷道类型 轨道机车运输 巷道
顶部/m
两侧/m 0.3 0.5
备注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 道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 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 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 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 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 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 不小于5.0m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 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1990年10月25日,某矿卧牛井-150m水平西大巷 (电机车运输巷),巷道因压力大,底鼓变形。事 故发生处,人行道一侧底板碹墙距轨道0.6m,距底 板高1.2m左右,电机车边缘碹墙仅0.225m。1名安 全监察员去西大巷检查工作,与迎面开来的电机车 相遇,司机没有紧急刹车继续行驶,当人与车交错 时被车挤倒。这起事故的原因,除了司机违章驾驶 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人行道狭窄,又不设躲避硐。 据不完全统计,因巷道宽度不够使人员被挤、压、 碰、撞的事故,占运输事故的4.6%,这些血的教训 是制定和必须执行本条规定的最重要依据。
单轨吊车运输 0.5 巷道
0.85

设置移动变电 站或者平 板车的巷 道
0.3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 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 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 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 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 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法的方案设计和采区施工图设计。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某煤矿331采 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 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 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 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 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 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发生特别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 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采区结束后成为采空区,原有的通风系统已经改变, 采煤、支架、充填、排水、运输等机电设备、设施 已经停止作业,需要拆运。在封闭之前回撤设备时, 由于疏于防范和管理;或因设备、管路等金属物件 互相摩擦、碰撞,或处理电缆接头时产生火花,或 因通风、废气排放不畅使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或因 没进行煤层注水、洒水不充分使煤炭自然发火等等, 而酿成事故灾害。 同时,采区结束后,由于矿山压力作业,加之检查 维护不及时,常造成支护失效、顶板矸石冒落。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 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 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 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 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井巷有效使用的横断面,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机不带电下放矿车,或运输途中物料从车上掉下来 等等原因,都会造成跑车事故。因此,必须遵守主 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做到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不作业。
1976年9月13日,某矿四斜井,工人上下班在绞 车道行走时进行"对绳",由于使用一个绳卡和旧绳 套挂2辆矿车,其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够,引起矿 车下滑,拉断绳套,发生跑车,而绞车道上又没有 跑车防护装置,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 的严重事故。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解读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 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含2个)。(《关于加 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 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 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 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 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 保持畅通。(暗斜井)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 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主要绞车道的运输繁忙,如果绞车道上有人 行走或作业,容易发生跑车事故伤人。造成跑 车事故的原因很多,如矿车联接件(插销、链 环、接头及矿车底盘槽钢)不合格、钢丝绳断 裂、矿车碰头插销孔磨损严重、绞车闸制动力 不足、轨道铺设质量不标准,又未按规定时间 检测,或由于把钩工、绞车司机误操作;插销 未全部插进去,或没有插销防脱装置;绞车司
中央式通风——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 井位于井田中央的通风方式。(中央并列式、 中央分列式)
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 于30m,距离过近,围 岩受地应力叠加和爆破 震动影响,不利于施工 和维护;距离过远,增 加工广占地,增加开拓 量和压煤量。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 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 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 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 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 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 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
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 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 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采区设计——采区内准备巷道布置、采煤方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 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 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 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 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业。
[2014]893号)
开采深度越深,井下自然条件越复杂,矿压增大、地温增高、 瓦斯突出危险加剧、冲击地压显现严重等,给矿井建设和生
产增加困难,也加大了矿井抗灾难度。
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 平面。
大型矿井为1.2、1.5、1.8Mt/a及以上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2010年3月25日,河北承德县某煤矿三水平
东翼采煤工作面采煤后形成的采后空洞内处 于无风状态,煤层瓦斯涌出造成瓦斯积聚达 到爆炸界限,在上巷第5个立眼上方开茬硐内 爆破落煤时,炮眼向采后空洞方向倾斜,造 成装药中心位置至采后空洞一侧自由面的最 小抵抗线不足,炸药起爆后产生爆燃,引起 瓦斯爆炸。

单轨吊车——在悬吊 的单轨上运行,由驱 动车或牵引车、制动 车、承载车等组成的 运输设备。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 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 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 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 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 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 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 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 由于轨道或路基铺设质量不合标准、巷道底鼓、 车厢变形失修、弯道处运行时车辆外伸内缩等原因, 使在双轨巷道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又称安全间隙)过小,会导致对开列车相刮或相 撞事故的发生,而酿成伤亡事故。因此,本条对此 安全间隙和人行道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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