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制度地产企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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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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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

4.1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

4.4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

5.基本原则

5.1及时披露义务: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

披露该重要信息。

5.2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对投资界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5.3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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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向公司提供相关建议和支持。详细的要求不在本办法讨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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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交深圳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7.2 文件制作和披露职责

7.2.3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阅

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7.2.4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者按照预约披露的日期按时进行披露。

8.具体事项

8.1 定期报告

8.1.2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

号—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8.1.4定期报告的编制:由总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按照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8.1.5 定期报告的披露:

A.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

全文及正文);

B.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C.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D.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50%

A.公告文稿;

B.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C.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

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公告内容:

A.预计的本期业绩;

B.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或者预计的本期业

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C.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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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B.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C.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D.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

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

C.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临时提案或者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D.董事会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

不足十五天的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

隔期。公告应包括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

8.2.5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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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或所发表的意见;

G.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3.3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B.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C.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

弃权的理由;

D.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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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J.签订许可协议;

K.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8.4.2 披露标准:公司及其各一线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及时披露,重大交易除需及时披露外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注1:相关指标均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注2:相关程序详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中不再描述。)

露标准;

B.同时存在帐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C.交易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取全部主营业务收

入与总资产数据;

8.4.4 累计计算:对“提供财务资助”(例如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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