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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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
为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的责任,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流程,提升长安铃木品牌形象和客户满意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经销服务合同的长安铃木经销商、服务商。
二、相关文件
本管理办法通过引用以下文件的条款而成为本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如被引用条款发生改变,本管理办法随之改变。如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保修手册
三、术语
客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客户中心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信件、口头等形式最终传达到
公司客户中心的表达不满或要求答复、予以支援等均界定为客户投
诉。亦称客诉或投诉。
重大客户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①与车辆有关的客户投诉(火灾、大事故);②与车辆安全气囊有关的客户投诉;③达不到
换车条件客户要求换车;④达不到退车条件客户要求退车;⑤达不到
换整机条件客户要求更换发动机总成;⑥达不到换总成条件客户要求
更换变速箱总成;⑦客户投诉到媒体、消协、工商局等公众部门、起
诉到法院;⑧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投诉(转向、制动、发动机突然熄火
等)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的客户投诉;⑩其它认为有必要制定重
点管控的客户投诉。
特案保修:对于确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有些虽然已超出了保修范围,但经公司研判并同意,其维修费用可以提供特案申请结算。此部
分由技术支持系授权处理。需说明的是,特案作为特别理赔费用的一
种补充,仅限于适当补偿,即并非所有超出保修范围的质量投诉均属
于补偿范围,也并非修理费用全额补偿。
特别理赔:为避免客户的过激行为对公司及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为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协作、信任的关系,提高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而给客
户提供服务保证范围以外的维修保养服务或商务费用,亦称善意补偿。
有效客户投诉:①由于经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态度、服务管理、服务技术)造成的客户投诉;②在处理客户投诉过程中,由于经
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将长安铃木形象的维护放在首
位、跟踪力度、配合程度、执行程度)造成向负面方向发展(包括但
不仅限于客户重复投诉;客户投诉升级、处理程度加大;长安铃木损
失扩大、长安铃木形象受到损害)的客户投诉。
A级定义: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
关于车辆重要安全部分的投诉(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
关于车辆火灾、车祸的投诉
有可能发展成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投诉
有可能招致媒体报导的投诉
要求厂家给予书面确认或答复的投诉
警察、工商、消协等公共机构介入的投诉
提出更换车辆及损害赔偿要求的投诉
反复修理的投诉
客户堵门的投诉
B级定义:
媒体投诉:在一般投诉性质基础上,因客户对相关解释(如保修政策)
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达到客户诉求,客户为了扩大关注
面,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的类型。
C级定义
一般性投诉指
客户所提出的有关经销商的所有问题,均视为一般投诉(产品、服务、
设施、技术能力、管理制度等)
即使客户因不理解而产生投诉,也视是投诉。
导致客户产生误解的可能性判定(销售顾问解说不清、现场标示不明、
服务顾问提供错误资讯等)
四、客户投诉处理:
(一)、客户投诉处理责任----处理客户投诉是经销商/服务商和公司的共同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之“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之“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4、经销商/服务商应尽一切努力建立并维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应迅速处理与产品有关的引起客户、公众或其他机构关注的事情,以建立和维持客户对协议产品的信心。
(二)、客户投诉处理责任人
1、长安铃木经销商/服务商必须将经营客户满意度列为公司重要责任目标,长安铃木销售商/服务商总经理是实现客户满意和客户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为销售商/服务商的销售/服务经理。
2、客户投诉由直接责任人处理,必要时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处理。
3、公司处理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人为客户中心系长,直接责任人为客户中心投诉处理专员;
4、客户投诉处理顺序
1)、经销商/服务商责任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客户投诉处理;
2)、重大客户投诉直接责任人必须上报第一责任人知悉。
(三)、客户投诉对应
1、客户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客户投诉的经销商/服务商或公司责任人指定的经销商/服务商即为责任经销商/服务商。责任经销商/服务商在处理非本店保有客户的投诉不得推诿。
2、一般情况下,由服务商直接与客户联系、沟通、交涉,服务商不得将客户推向公司,不得暴露除服务热线以外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责任人的任何联系方式。
3、公司因需派员前往现场时,服务商必全力配合,不得将客户推向公司责任人,公司责任人有权要求服务商直接责任人和/或第一责任人全程参与客户投诉处理
4、客户到公司直接交涉时,公司责任人有权要求服务商直接责任人和/或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到达公司全程参与客户投诉处理。
5、对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