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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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雇员乘坐雇主提供的车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雇主对于雇员在此事故中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1、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里首先明确的是,本案中的雇主,不属于用人单位,雇员也不是劳动者。

否则的话,这个问题就不需要讨论了。

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应当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2、雇主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受伤的事实应当发生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当中。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雇主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雇员遭受了人身损害。

其二,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其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

3、本案发生在雇员下班途中,就是下班之后回家之前这段时间。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就本案而言,雇员下班以后乘坐机动车回家的行为显然不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4、雇主提供车辆供雇员下班时乘坐,雇员有选择乘坐或者不乘坐的权利。

因此,虽然肇事车辆是雇主提供的,但是,不能因此认定雇员下班途中仍然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这样,就会不当地扩大雇主的责任范围。

5、本案不能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因此,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本案不是工伤赔偿纠纷,因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因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不存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法理基础。

雇主责任由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调整,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为代价。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吗就目前的判例来看,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

案例: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

陈某将李某以及其所在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快餐店所聘请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遂判决快餐店赔偿陈某损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快餐店认为员工上下班不属于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应该由李某单独承担而不应由单位承担,不服该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

快餐店能反败为胜吗?【律师评析】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担侵权责任呢?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之中?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总是高度概括而抽象的。

尽管有这些法律条文,对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一般人还是难以准确判断。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责任吗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责任吗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先前在司法实践中曾引发诸多争议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间和地点界限的基本范围。

但该条例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中的职工和雇工),亦即劳动法律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更多数量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受雇工作”范围认定问题并不当然适用。

也就是说,劳动法律关系下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可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雇佣法律关系下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内受伤而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按照民法侵权赔偿的相关理论处理纠纷,前述条例规定最多只能予以参照。

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包含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而论。

案例一:某甲在受某乙雇佣期间,骑自备的摩托车去某乙承包的工地工作,途中骑经一未正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路段时发生了单方事故,某甲当场死亡。

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遂起诉要求某乙承担雇主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甲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但由于系自己骑摩托车上班,该行为产生的风险雇主无法控制,因此不能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故某乙不必为此承担雇主责任。

最后某甲撤回了对某乙的起诉。

案例二:翁某受雇为沈某打工,翁某下班时乘坐沈某指派的拖拉机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

现翁某起诉要求沈某作为雇主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乘坐沈某安排的交通工具,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在从事受雇工作时受伤,应由雇主沈某承担雇主责任。

经法庭调解,最后由沈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15000元。

类似的案情,同样在上下班途中,只是因为不同的上下班方式,导致了两案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原因何在?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或雇佣合同关系下的雇主对其职工或雇员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是:一、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一定程度上惟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用人单位或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经营活动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劳务合同下班出车祸

劳务合同下班出车祸

一、事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向劳务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劳务公司认为,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工作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事件经过1. 劳务公司招聘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2. 李某在劳务公司工作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3. 某日,李某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4. 李某的家属向劳务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 劳务公司认为,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工作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6. 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律分析1. 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以及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支持。

3.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且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其家属有权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四、解决方案1. 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李某家属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 劳务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报案,争取保险理赔。

3. 劳务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总结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劳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公司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声誉。

同时,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雇佣关系是在劳动市场上,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员工向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向员工支付报酬。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雇佣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就业形式。

然而,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如果雇佣关系发生了事故,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一、劳动者伤亡事故的定义及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责任不是单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多数情况下,员工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的责任分配如下:1.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在采取措施方面疏忽大意,导致员工受伤或丧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员工责任:员工在遵守安全规定和承担安全责任上有一定的义务。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者在工作中使用不当器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员工也必须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测算当发生雇佣关系事故时,赔偿标准应该如何测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赔偿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费用:1.医疗费用:包括伤者的住院、治疗、康复以及一切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测算医疗费用时,需要考虑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健康状况的复查。

2.护理费用:伤者因伤残或者半失能而需要护理的费用。

3.误工费用:伤者因伤残或者治疗需要而影响工作收入的费用。

4.死亡赔偿金: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除了上述费用外,赔偿标准还应考虑到伤残的程度以及伤病后的生活质量对赔偿的影响,而这些往往不存在定量衡量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较大的包容性。

三、我国雇佣关系事故赔偿标准的发展趋势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此次侵权法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劳务合同的员工下班途中

劳务合同的员工下班途中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蓬勃发展,劳务合同成为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常见用工形式。

然而,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此类事件,企业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如因工受伤或死亡,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实际情况分析1. 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员工下班途中属于非工作时间,但若意外事件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如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提供加班餐等,导致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若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与工作无关,但企业存在管理疏忽,如未能提供安全的上下班路线、未能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导致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企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企业如何减轻责任?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减轻责任:(1)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2)为员工提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建立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的情况。

三、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员工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以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劳务合同关系上下班受伤

劳务合同关系上下班受伤

一、劳务合同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处理方式1. 确认劳动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如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劳动关系成立。

如无书面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事故调查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以便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3. 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确保员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4. 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员工需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确定工伤待遇的依据。

5. 工伤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受伤员工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6.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如受伤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务合同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在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事故中,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2)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3)承担员工因工伤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2. 个人责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用人单位因员工受伤所造成的损失;(2)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总结劳务合同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处理涉及多个环节,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劳务合同上下班车祸

劳务合同上下班车祸

一、事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其受伤。

李某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现将此事件进行分析。

二、事件经过1. 事故发生某日早晨,李某按照正常上下班时间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

在途中,一辆失控的车辆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2.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为:左腿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李某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公司认为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个人意外事故,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争议产生李某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赔偿。

公司则认为,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个人意外事故,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三、事件分析1. 劳务合同约定根据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李某遭遇车祸后,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因此,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

3. 公司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公司有义务为李某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事件中,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可依法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此事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应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探讨

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应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探讨

王英系一名退休工人,自2010年5月起至江河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王英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去公司承包的工程上工作,工资按每天50元计算,每月结算。

2010年10月25日6时许,王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货车时与之相刮,王英受伤,货车逃逸。

王英被送到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张林(王英之夫)认为王英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系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江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

被告江河公司辩称,我与王英之间并没有雇佣合同,她只是一名临时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王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应依照侵权法的规定由事故肇事者赔偿,与我无任何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应由侵权法调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扩大解释参照劳动法(工伤)关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而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规定处理,故原告张林要求被告江河公司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够充分。

原告可依法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林因王英死亡要求被告江河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张林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侵权法调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可依法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由江河工程有限公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具体有以下焦点问题:1.王英与江河工程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受害人王英系一名退休工人,对于工人退休后到企业再就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其纳入到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将该类法律关系作为雇佣关系来处理。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雇主应否担责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雇主应否担责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雇主应否担责在很多国家,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很不幸的,因此需要向这位雇员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保持安全,因此雇主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作为个人,每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雇员在驾驶时违反了交通规则或未谨慎,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或她应该负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的驾驶是公司指定的,那么责任就更为复杂。

雇主应该确保员工中有合格的人驾驶,并为驾驶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可能会对员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但法律责任应由雇员承担。

最后,如果雇主没有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有法律规定要求雇主确保员工的安全。

如果雇主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就可能会被指控疏忽或违反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时,雇主可能会承担道德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雇主没有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雇主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雇主应该始终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一名雇员在驾驶公司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他或她应该负责任。

这通常适用于那些自己拥有并驾驶自己的车辆的雇员,和那些自己购买了车辆保险的雇员。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负责为事故中任何损害负责,包括车辆和其他车辆、人员甚至个人伤害。

如果考虑到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就更为复杂了。

如果雇员是出于工作目的驾驶一辆公司车辆,则可能存在多方面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可能承担责任。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公司车辆使用政策。

雇主的责任是制定详尽的政策,以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车辆使用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禁止使用手机、限制驾驶时间、维护和检修车辆、以及保险责任等。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例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 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例

雇员上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担责?[案情]2007年初,张某承建安徽省明光市村村通工程中位于明光市燕子湾水库一段村村通公路,陆某系受雇于张某的农民工。

2007年9月11日上午8时许,陆某与其他几位民工乘坐四轮车前往工地现场上班途中,因四轮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陆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陆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知去向。

陆某遂找到张某协商有关赔偿事宜,因张某表示只愿意赔偿7000元左右,致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陆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误工、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分歧]该案中,作为雇主的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是在上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畴,不具备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所以,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班途中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上班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本案中陆某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由于我国立法尚待完善,现就雇佣关系的认定基本无章可循,以至于在审判实践无法可依。

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五种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其中第四种情形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该解释的实施,将为审理雇佣关系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本案农民工陆某受雇于张某从事公路施工,张某支付相应报酬,两者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结合上述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陆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无争议。

上下班途中工伤解释

上下班途中工伤解释

上下班途中工伤解释上下班途中工伤是指员工在上班途中或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

在法律上,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雇主通常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险待遇。

本文将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进行进一步解释。

首先,上下班途中工伤是指员工在通勤过程中受到的工作相关的伤害。

通勤过程包括员工从家到工作地点的旅行以及从工作地点回家的旅行。

工伤可能是因为交通事故、摔倒、被刮伤或其他工作相关的意外而造成的。

这种工伤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责任,因为员工在通勤过程中是在履行与工作相关的职责。

雇主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险待遇给受伤的员工。

这些待遇包括支付医疗费用、支付丧失工资的补偿和提供康复治疗等。

具体的赔偿和保险待遇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政策。

然而,为了确认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员工必须证明伤害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并且是由工作相关的原因引起的。

其次,员工通常需要向雇主报告伤害,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医疗记录。

最后,员工可能需要与公司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险待遇。

为了预防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雇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员工的安全。

例如,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或补贴员工的通勤费用,制定安全的通勤路线和时间,提供培训以提高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意识等。

此外,员工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例如遵守交通规则,穿戴合适的工作装备,保持警惕等。

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是指员工在通勤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对于这种工伤,雇主通常需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险待遇。

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发生。

雇员下班遭遇车祸雇主是否该赔偿

雇员下班遭遇车祸雇主是否该赔偿

雇员下班遭遇车祸雇主是否该赔偿作者:许磊仲崇镇发布时间:2013-12-17 14:41:08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其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

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雇主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针对该案张某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做了界定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则其他劳务活动”。

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职责标准。

考察行为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出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需要;2、时空标准。

行为若是发生在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范围内,通常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反之,则难以认定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3、指示标准。

一般情况下,行为若是受雇主的指示从事某项活动,即使该活动超出了原先确定的雇佣活动的范围,只要该行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比如雇凶杀人),那么该行为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第二,张某所受伤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无因果关系。

即便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到了伤害,也要考虑其所受伤害与雇佣活动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雇员在因履行雇佣活动或与进行雇佣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才能由雇主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伤害的发生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工作本身具有的危险性,雇主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案情: 2008年9月,雇主李某雇请雇员张某等人为自已承包的山场砍山,并约好工资报酬为男的55元/天,女的50元/天。

由于雇主李某雇请的张某等人的村庄离山场有十多里路,因此,李某便叫雇员王某请一部车带这些砍山的人去山场,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案情: 2008年9月,雇主李某雇请雇员张某等人为自已承包的山场砍山,并约好工资报酬为男的55元/天,女的50元/天。

由于雇主李某雇请的张某等人的村庄离山场有十多里路,因此,李某便叫雇员王某请一部车带这些砍山的人去山场,雇员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责任?案情:2008年9月,雇主李某雇请雇员张某等人为自已承包的山场砍山,并约好工资报酬为男的55元/天,女的50元/天。

由于雇主李某雇请的张某等人的村庄离山场有十多里路,因此,李某便叫雇员王某请一部车带这些砍山的人去山场,王某于是找到杨某,请杨某带车一起去砍山。

2008年9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张某等人结束当天的劳动乘坐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返回家的途中,由于杨某驾驶不当等原因,造成三轮摩托车倾翻,张某因此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900元。

后经司法所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为6级,需要安装假肢。

为此,雇员张某一纸诉状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30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雇员张某下班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据此,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雇佣活动而受到的损害方由雇主承担责任。

张某于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不符合上述条件,故张某不能要求雇主李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做广义的理解。

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况且本案张某等人乘坐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是在雇主李某的指示范围内,为了雇主李某的利益而履行的职务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法律分析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法律分析

对 上 下 班 途 中 的 界 定较 为宽泛

法 理 主 张 在 雇 佣 关 系 中 具 有支 配 权 的雇
主 有责任 确保 劳 工 在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时 的

险得到补偿



我认 为这 种说法 更 站 不 住脚

我 国 台湾 地 区 保
16 3
行 政 院 劳工 委 员 会


首先 虽 然 舰 动车交 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
须 是‘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1 面台 湾 地 区 的 《 机 准
只 发 则》 要 求 是‘ 生 事 故 而 致 之 伤 害
2
“ ”

退 ? 至 于 上 下 班 途 中受机 动 车事 故 伤 害

味着 不 以 雇 主 过 失 为 要 件



无 过 失责 任

的 职 工 可 以 从 机 动车交 通 事故 责任 强 制保

95
年 8 月


于 雇 佣 关 系 中劳 工 的 从 属 性 特质 无 论


’ ’


日 劳保 3 字第 0 9 5 0 0 3 7 1 1 8 号 函

这两
伤 害 的行 为 人 为 谁 任 的扩 大
4

也无论是 否 有过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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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 如摩 托 车 之 类 的机 动 车 没 有 牌

返 就 业 场 所 之 应 经 途 中发 生 事 故 而 致之 伤 害 如 无 审 查准则第

为 了减 轻 雇 主 的负 担 济风 险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作者:褚宁王再兴发布时间:2014-09-26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出现了一些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尤其是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学者和法官的看法不一。

本文主要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出发,结合案例,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分情况提出自己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拥有着庞大数量的劳动者。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2%。

尽管2012年劳动人口绝对数相较上年减少345万人,但考虑到劳动年龄与实际进入市场的延缓期,市场实际的劳动总量依旧巨大,且呈增加趋势。

(1)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人口流动大,带动着劳动力的流动也随之加剧,出现了诸如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个体包工头)用工、家政服务钟点工、企业帮工、退休补差、退休返聘等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引起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和工伤等争议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雇佣关系是在1854年所发表的《论劳资关系》这一论文中所创制的。

但是雇佣关系的产生应该是在欧洲封建社会瓦解和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候。

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雇佣劳动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特征。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受害劳动者既可依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能够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侵权第三人赔偿因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问题。

两种请求权分别属于社会法和民法两个不同的领域,赔偿的义务主体也不一致,并且,由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在归责原则以及赔偿项目与标准上等均存在许多不同。

具体赔偿项目对比见下图:通过上表的对比发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存在部分重合。

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实践中存在四种模式:一是择一选择模式,也就是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

三是兼得模式,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

四是补充模式,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劳动者受害雇员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及最高人民法院2 014年发布和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受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机构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因为其已经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拒绝,但医疗费用是要除外的。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伤保险赔偿,但是除了医疗费不能兼得外,其他相关重合的赔偿项目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否可以全部兼得或者以补足差额额方式获得并未明确。

根据《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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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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