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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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疗
性补
工助
伤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工伤,2004年以后鉴定或复查为一至四级的
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2、按月发放;
3、其待遇每3年调整一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其他亲属
30%
工伤保险基金
转院费用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
用人单位
经批准:交通、住宿费用
孤老孤小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
100%
用人单位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
护理人本人工资;没有按社平工资
100%
用人单位
社平工资÷20.92×住院天数
停工留薪期满
伤
残
津
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补足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伤残津贴每3年调整一次。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付;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费;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96前
年发
9生
月工
30伤
日的
伤残补助金
一级
每月
55元
原支付渠道
1、关闭、破产企业;或用人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004年以后死亡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1、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八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定级之后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工伤保险基金
1、经劳鉴会确认护理依赖程度;
2、每3年调整一次。
大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
国内普及型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工伤康复费
2、1996年桦甸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25元。
二级
每月
50元
原支付渠道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支付
三级
每月
45元
原支付渠道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每月
40元
原支付渠道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每月
35元
原支付渠道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每月
30元
原支付渠道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每月
25元
原支付渠道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
每月
20元
原支付渠道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
每月
15元
原支付渠道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
每月
10元
原支付渠道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1996年10月
1日
至
符合三个目录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注:1、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用人单位没有按受伤职工本人实际工资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003年12月
31日
一次
性伤
残补
助金
1、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2、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医
伤情严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薪
工期
死内
亡因
停工
工死留亡
丧葬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月工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1、挂号费2、住院费3、医疗费4、药费;药品目录外单位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
性赔偿办法
赔偿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范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标准:
一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3、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工伤保险基金
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或其它伤害
首先按各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后,不足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工伤保险基金
因工外出意外失踪的
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3、生活困难的,可预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桦甸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整理。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
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2
个月
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一就
次业
性补
伤助
残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性补
工助
伤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工伤,2004年以后鉴定或复查为一至四级的
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2、按月发放;
3、其待遇每3年调整一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其他亲属
30%
工伤保险基金
转院费用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
用人单位
经批准:交通、住宿费用
孤老孤小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
100%
用人单位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
护理人本人工资;没有按社平工资
100%
用人单位
社平工资÷20.92×住院天数
停工留薪期满
伤
残
津
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补足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伤残津贴每3年调整一次。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付;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费;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96前
年发
9生
月工
30伤
日的
伤残补助金
一级
每月
55元
原支付渠道
1、关闭、破产企业;或用人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004年以后死亡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1、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八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定级之后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工伤保险基金
1、经劳鉴会确认护理依赖程度;
2、每3年调整一次。
大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
国内普及型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工伤康复费
2、1996年桦甸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25元。
二级
每月
50元
原支付渠道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支付
三级
每月
45元
原支付渠道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每月
40元
原支付渠道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每月
35元
原支付渠道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每月
30元
原支付渠道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每月
25元
原支付渠道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
每月
20元
原支付渠道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
每月
15元
原支付渠道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
每月
10元
原支付渠道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1996年10月
1日
至
符合三个目录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注:1、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用人单位没有按受伤职工本人实际工资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003年12月
31日
一次
性伤
残补
助金
1、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2、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医
伤情严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薪
工期
死内
亡因
停工
工死留亡
丧葬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月工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1、挂号费2、住院费3、医疗费4、药费;药品目录外单位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
性赔偿办法
赔偿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范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标准:
一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3、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工伤保险基金
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或其它伤害
首先按各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后,不足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工伤保险基金
因工外出意外失踪的
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3、生活困难的,可预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桦甸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整理。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
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2
个月
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一就
次业
性补
伤助
残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