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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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所得交纳的税款。所针对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为了可以直观的分析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方法,这里只介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法:
1.针对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实行核算征收。在这种征收方法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括号内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我们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2.针对不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
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企业按照如下公式纳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对实行第二种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于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设定,缺乏可操作的弹性,所以,我们往下讨论的企业避税问题主要针对适用核算征收的企业。但这并不表明核算征收就一定比核定征收可以交纳更少的税款。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计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技巧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可以大概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落脚于上述的计税公式。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另一方面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其它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亏损弥补政策等。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该计税公式很直观的告诉我们,要少缴税,需要账面的收入总额尽量少、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尽量多、税率尽量低。收入总额是操作弹性较小的。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就是我们操作的主要目标。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做了许多限制规定,以下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简单说明怎样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扣除项目金额,以使应纳税额尽量少。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有限定的。无论企业是采取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还是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也只是能在扣除标准内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利用上这个限额。
【案例】
某企业2003年度应发职工工资100万元。但由于当年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当年只发了50万。会计只对所发的50万计入了费用。2004年度资金收回,企业把2003年度所欠的50万全部补发。加上本年度的应发工资100万,2004年一共发放工资150万。
(2003、2004的计税工资均为100万)
这种情况下,2003年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工资扣除额只为计入费用的实际发放工资50万。而在2004年补发所欠的50万时,因其超过2004年的计税工资标准,所以超过的部分,即补发的50万工资,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换句话说,企业多交了50万×33%=16.5万的所得税。
如果我们在2003年的时候,对企业的财务做一个这样的筹划:向外借款50万来发放职工的工资,或者直接把拖欠职工的工资变为向职工的借款。那么,就可以在2003年直接扣除100万的工资费用,可减少纳税16.5万元。当然这样做要考虑到借款利息支出跟节约的所得税孰多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比所得税节省还多,那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但一般情况,利率不太可能高于所得税率的33%。另外需要指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这三项费用属于标准抵扣项目,不是限额抵扣项目,不得多扣,也不需要少扣。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足额抵扣,以最大程度减少应纳税款。
2.业务招待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在一定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扣除标准是: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因其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在利用业务招待费避税的规划上,我们的出发点跟利用其它方法是一样的。也就是尽量的利用扣除限额。若企业有子公司或其它关系非常密切的企业,应把本企业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设法转移到其它关系企业中,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20.5万,“其他应付款”
账户中,企业提取业务招待费4万元,账户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招待费40 000
2002年3月,税务机关稽查局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税法规定,企业只应就“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据实扣除。“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消费用”。因此,该企业2001年的费用应该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预提费用。所以,对多计入的业务招待费应作调整,应调增当年的损益:
借:其他应付款――业务招待费4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 000
该企业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5-4=16.5万;
另外,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500×5‰+(1800-1500)×3‰=8.4万;
所以,企业有16.5-8.4=8.1万元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所以,A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抵税8.4×33%=2.772万元。
若A公司设立有销售公司,将产品以1500万的价格出售给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800万的价格对外销售,假设A公司与设立的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8万和8.5万元(该假设基于原A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为16.5万,现将该16.5万分配给A企业和它所设立的销售公司)。则:
A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5‰=7.5万;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5‰+(1800-1500)×3‰=8.4万;
则对于整个利益集团来说,业务招待费可抵税=(7.5+8.4)×33%=5.247万。
因此,整个利益集团通过该避税筹划可避税5.247-2.772=2.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