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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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增加,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为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肇事者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交通救助基金”)受害人提供第二、第三重保障。

作为一种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各地都陆续就交通救助基金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化运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各地规定不同、管理机构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基金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法学角度予以审视,重构相关制度,以促进该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完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二、我国交通救助基金制度介绍交通救助基金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就立法而言,其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位阶仅低于《宪法》,因此在该法中明确交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为该制度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时,对该基金的资金源、救助范围等基础性问题做了明确。

首先,第24条是关于救助范围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交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补充,只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了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况下对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做先行垫付;二是该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的上述费用,只是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其次,第25条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列举,一共五项: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篇)第一篇: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救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多头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的现象同时存在。

2.救助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标准虽有所增长,但伴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也都迫切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标准。

3.救助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困难群众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难依靠个人力量脱困,社会救助层次较低。

4.救助对象有待进一步规范为了维护稳定的需要而放宽低保准入政策,如: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社区治安联防队员、城乡拆迁户、破产企业职工整体保障、改制职工、改制民师、下乡知青、禁麻对象、失地农民、老上访户缠访户、突发事件受害者、省市领导要求批转办理的等等,其中一部分人员严格讲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也都纳入了低保,导致社会上议论“该吃低保的吃了,不该吃低保的也吃了”,造成负面影响。

二、建议 1.完善协调体系一方面完善民政系统内部救助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相关业务股室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密切民政局与基层民政办的联系;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更大的工作合力。

再一方面建议政府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协调机构建立社会救助网络,以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缺失现象。

2.拓宽救助资金筹措渠道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本地发展与外向联系相结合,国内发展与国际联系相结合,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3.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转变工作思路与观念,在变输血型救助为造血型救助方式上积极探索,在救助管理方法上不断创新,在救助服务上不断改进,在救助实效上加强跟踪。

4.规范救助行为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共识。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机动车总量已达2.64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1].从另一个方面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社会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救助,但因为肇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补偿。

而受害人在得到基金帮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救助缓慢或无法救助,这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2].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

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

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

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

《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3].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

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录摘要 (1)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8)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内外道路事故救助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外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德国交通事故补偿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英国汽车保险人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日本国家汽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内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全国性法律法规产生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基金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解决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的构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弥补 交强 险保 险人 赔偿 不足 ,以保 障受 害人权 益 的制度 一直 未能得 到 真正 实施 。
【关键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构建;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0)06—0066—04
Problem s of Constructing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and Its Counterm easures
Guan M anquan,Guan Yuzhen
(Zhejiang Police College,Hangzhou 3 10053,China) Abstract:The social saving fund system for viatical accident set up by country is prepaid to save the injured men.Its
provisions and supporting m easures provided in Law on Road Traf i c Safety and Regulation on Com 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 or Traf i c Accident are hard to put into practice,which presents as relevant legislation def iciency.Its source,m anagement and use are lack systematic and perfect regulations and m easures.Therefore,this system aim ing at making up for inadequate compensation of insurers in compulsory traf i c insurance and guaranteeing victim rights is not really ca ̄ied out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我们加以关注与解决。

本文将结合实际,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口规模庞大,贫困人口众多,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各项救助政策的实施受到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社会救助的资金规模。

其次,社会救助工作缺乏科学精准的帮扶手段。

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帮扶政策不仅要帮助他们解决眼前的困难,更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精准扶贫的机制,确保救助政策的精确对接,确保救助对象真正受益。

第三,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由于监管不到位,一些人滥用社会救助资源,甚至出现了双重救助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的监督,确保救助资源能够真正落到困难群众手中。

第四,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共享方式不畅通。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困难群众对于救助政策的了解不足,导致一些合适的人无法享受到救助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建立起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救助政策。

第五,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众参与不够。

作为一项涉及全体公民的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的工作应该得到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我们应该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着资金不足、帮扶手段不够精准、监管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畅通以及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加强监管和信息共享,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存在在社会救助领域,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影响着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

这些问题包括:1. 信息不对称: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的信息不够透明,难以达到有需要人员的手中,导致社会救助效果不佳。

2. 长期依赖救助:一些受助人员形成了长期依赖救助的心态,未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也未能积极融入社会。

3. 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在某些地区,社会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4.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社会救助标准不能很好地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导致一些需要救助的人群无法获得足够的帮助。

二、建议的提出为了解决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和人权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升信息透明度:政府需要建立全面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将相关政策、资源和资助项目的具体信息向公众公开,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让有需求的人可以方便地了解和申请救助。

2. 鼓励自助能力发展:社会救助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更应该注重培养受助人员的自力更生能力。

政府可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帮助受助人员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3. 平均分配社会救助资源:政府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源,确保每个地区的弱势群体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帮助。

4. 动态调整救助标准: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定期调整救助标准。

对目前低于救助标准却仍然有困难的人群,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确保他们能获得救助的机会。

5. 进一步加强监管: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监管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同时,对于滥用救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裁。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救助资源真正发挥作用。

6. 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政府应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不仅提供经济援助,还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医疗保障等综合性的支持。

7. 加强社会参与: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协作的良好局面,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办 法 》 救 助 基金 的设 立 、 助 基 金 主管 部 门 、 理 将 救 管

我 国 道路 交通 事 故社 会救 助 基金 制 度 的立
法现 状
我 国在 2 0 0 4年 5月 1 E实 施 的《 路 交 通安 全 l 道
法 》 中首 次提 出设 立救 助 基金 。该 法 第 1 规定 : 0条
通 事故 受 害人 提供 全方 位 、 无漏 洞 的救 济 , 使其 可 以 获 得更 加及 时 、 效 、 宜 的救助 。[ 有 适 1 1

条例 )06年 7月 1日实施后 很长 一段 时间 , 20 关 救
助 基 金 的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一 直 处 于 缺 位 状 态 .直 至 20 0 9年 9月 1 0日, 财政 部 、 监会 、 保 公安 部 、 卫生 部 、
曾芳芳 余 学明 2 ,
(. 1江西警察 学 院 , 西 南昌 3 0 0 ;. 州市公安局 , 江 3 10 2赣 江西 赣 州 3 10 ) 4 0 0
摘 要 : 着《 路 交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基 金 管 理试 行 办 法 》 实施 以及 各 省 实施 办 法 ( 随 道 的 实施 细 则 ) 出 台 , 路 交通 的 道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金 制 度 在 保 障 道路 交通 事 故 受 害 人 权 益等 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该 制 度 在 实践 中也 暴 露 出运 行 模
农业 部 等五 部委 才联 合发 布 了 《 道路 交通 事故 社 会 救 助基 金 管理 试 行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行 办 法 》 。 ( 试 )
《 行办 法 》 试 虽然 对救 助基 金 的筹集 、 用 、 理 以及 使 管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等进 行 了规 定 , 《 行 办 法 》 但 试 的有 关 规定 过 于宽泛 , 于原则 , 乏可操 作性 。同时《 过 缺 试行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完善
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social aid funds. By studying and analyzing related systems in the United Kingdom, Germany, Japan and Taiwan, the experience that can be use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aid funds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summarized.
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建议,在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提高《试行办法》立法位阶、统一管理部门及运作模式、完善补偿机制、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追偿权的设置等建议,以期完善和发展我国救助基金制度。
【关键词】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完善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ty of motor vehicl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of traffic accident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social aid fund system, which is not only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aid system for the victims of traffic accidents, but also a part of the national social aid system. At present, the State Council has promulgated the "Trial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Aid Funds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s" to provide more specific rules for operation. However, this system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social aid fund system and draws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related foreign systems to provide appropriate advi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 aid fund.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

2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孔令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文章分析了救助基金产生的背景,并对目前在资金方面、运作方面及追偿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救助基金;追偿;改善一、救助基金的产生背景救助基金的最早提出是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仍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交强险制度失灵包括以下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相较于交强险制度的强制性与第三方赔付性,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中受害者的最后一道保护网,其意义更为重大。

二、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与改善(一)基金来源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孽息;(5)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增加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外和社会捐款。

部分学者也是从扩宽资金来源的广度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应该包括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及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笔者认为,深入挖掘现有的资金渠道同样有意义。

以从交强险中提取为例,虽然一直强调从交强险中提取资金的重要性。

但是我国的交强险也就是经历了多年亏损后,在近几年才实现盈利。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圆园21年第2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

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从最近的一个新闻作为出发点,引出需要研究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难、运用难的问题。

鉴于该救助基金处于试行阶段,各个实施细节未能完善,与之相关的数据也难以获取,选择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运用信息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博弈论方法,对救助金申请流程以及其中的各个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当然,全部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

最后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得出“双难”问题无非是各个主体所做出的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最优抉择。

最后对不同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培养多元化人才以精简流程、拓宽资金来源以及加强宣传推广,使救助基金的作用落到实处等等。

标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461引言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一种较为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制度。

简单来说,它是对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补充。

其救助基金是通过法律途径筹集的,主要用于垫付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救助基金。

基金垫付的范围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肇事后逃逸的三种。

从2009年9月财政部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此后2010年1月1日該项救助制度正式实施起,我国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以及社会救助基金组成的三元救济模式就已建立。

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无疑是当代社会最典型的意外事故之一,从下文图1中即可见,我国近6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稳重略有下降,但还是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保障救济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其建设与完善的路径与方法,在笔者看来,将给其他类型意外事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借鉴和示范作用。

然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产生较晚的一支,我们看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的予人以及时帮助的出发点的同时,也要看到它作为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在试行阶段存在的种种弊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doc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doc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一、提升法律位阶,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强化法律支撑。

拓宽条件限制,放宽72小时内、机动车肇事、未结清的抢救费等限制。

建议提高丧葬费垫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将河南省丧葬费由目前平均1200元的标准提高到2.1万元。

扩大救助范围,将暂时无法判明的逃逸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等符合机动车定义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纳入救助范围。

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其他部门参与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规范相关术语规定,“受害人”应包含机动车本车人员;明确“机动车”的定义,报废、拼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应适用“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形。

二、扩大资金来源,拓宽增值渠道提升交强险投保率,推行车辆保险电子保单制度,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单位数据信息,在车辆办理审验登记等环节加强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

对于交通事故中无法确认身份的死者,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能查明死者身份的,移交赔偿款;无法查明的,限期纳入救助基金。

三、破解救助程序难题,提高审批效率细化事故处理民警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严格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对所有受伤事故受害人履行告知义务。

参考河北省管理模式,允许非欠费状态垫付资金,即受害人已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可直接划拨至受害人个人账户。

放宽抢救用药目录限制,抢救期间,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抢救生命切实有利的,放宽对超标准药品限制条件。

四、明确法律诉讼地位,完善追偿措施应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人在追偿垫付款时的诉讼地位,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的认可度。

扩大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追偿对象,将保险公司、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等纳入追偿对象,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为事故责任人的,细化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对承担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可根据实际减免追偿额度。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关心和保障弱势群体生计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利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失业人口增加,老年人口增多,贫困人口日益突出等,这些问题对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国内社会现状的变化。

一、问题分析(一)救助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地区的救助标准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受助人员难以知晓自己享受救助的权利和范围。

(二)救助种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救助医疗、优抚等,但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还不够完善,如青少年、残疾人、独居老人等。

(三)救助流程不够规范。

救助制度的流程繁琐,各个环节不够协调,容易造成救助工作的滞后和延误,增加受助人员的负担。

(四)救助资金不够充足。

目前我国的救助资金仍然较为有限,资金来源不够多元化,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二、具体对策做法(一)明确救助标准。

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量化指标。

1.确定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组成和数量,社会救助标准应该涵盖基本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和交通等必需品,相关部门需要明确这些必需品的组成和数量,确保社会救助标准可以满足受助者的基本需求。

2.实施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应该实施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消费水平和支出情况等,以便更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3,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该是科学、综合和公正的,例如收入、支出、家庭成员数量和医疗费用等,评估指标应该根据受助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情况,最好与财政预算相结合。

5•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社会救助标准也需要随之调整。

政府应该及时地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可以及时地满足受助者的需求。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弥补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是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有效补充。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能够明显地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

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助基金制度,于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面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救助基金缺乏联动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从管理工作入手,在健全救助基金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实现救助基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大力推广救助基金宣传工作,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面落实到位。

鉴于此,本文立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对如下内容展开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优化管理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保障基金,主要被用作伤员救助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是一项具有国家社保性质的公益基金。

救助基金最早出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项公益基金填补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体系的最后救济渠道,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具有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1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先后有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比如,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部分条文提及救助基金,2019年9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其中都没有表明救助基金的落实以及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而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

于2021年12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法律作为多部门联合发文的部门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效力位阶过低的现象。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

,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解决经济困难而设立的。

目前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筹资不足、政策缺失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这些改善路径,可以有效提升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帮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

在未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基金的监管和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改善路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懈努力和持续关注。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进,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难,改善路径,规划和管理,筹资水平,政策措施,监督和评估,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每年造成大量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近30万人,受伤人数更是惊人。

面对这些惨痛的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旨在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故受害者的困境,却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各地基金规模不一,运作机制不够完善,筹资水平较低,政策措施不够全面,监督评估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基金运行不够高效和透明,限制了其救助效果的发挥。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种种问题,亟需寻找出改善路径。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等四个方面的改善路径,为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 正文2.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资金不足问题。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强制保险费用,但是由于保险费用往往难以覆盖全部事故赔偿和医疗费用,而政府拨款有限,导致了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解决困境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覆盖面和标准上存在不足。

目前,救助制度主要针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定困境群体,但仍然存在一些边缘化人群没有得到充分关注和支持。

在救助标准上,由于地区差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救助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有待提高。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加大对边缘化人群的救助力度。

关注无业老年人、流浪人员和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障。

应该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的公平发放,避免因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资金来源和管理上存在问题。

救助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目前社会救助经费相对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由于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数量有限,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够透明,容易发生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增加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

政府应该增加救助经费的规模,确保救助金的适度增长。

与此应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和分配机制,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地使用救助资金。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服务内容和方式上存在不足。

目前,救助重点主要放在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方面,对于个别群体的特殊需求和个体差异的关注还不够。

救助方式主要是提供直接物质帮助,缺乏对困境群体的心理和精神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拓宽救助的服务内容。

除了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之外,还应该包括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和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困境群体重建生活自信和自尊。

应该加强对困境群体的心理和精神关怀,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支持等服务。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宣传和意识形态上存在问题。

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相对较弱,一些困境群体和普通民众对于救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导致他们无法及时获取救助信息和享受救助福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基层社会救助逐步扩展到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帮扶与救助等业务,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完善;但从基层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社会更加公平的实现。

一是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广度深度受限。

近几年来政府和慈善方面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逐年见长,但是需救助的人员涨幅大于资金投入的涨幅,加之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来源较为单一;由于资金少,救助标准仍然较低,被救助对象生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标准制定固化,救助公平公正受限。

将家庭收入作为主要的确认标准,没有考虑家庭的刚性支出,致使许多家庭收入高于救助标准,但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的群众无法享受国家应有的救助;将有无赡养人作为特困供养的确认标准,缺不考虑赡养人的赡养能力,造成一些有子女,但子女物质条件不高或者赡养能力差的老人无法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三是项目实施单一,救助体系完善受限。

我国当前虽然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生产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为辅的基本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还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其他专项救助仍“徒有其表”,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下列三点建议:一是扩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的广度深度。

建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募捐,把社会救助的“蛋糕”做大,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后生活能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科学制定标准,强化救助的公平公正。

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改变单一的以家庭收入,赡养人情况为主的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更加公平公正。

三是全面实施救助,完善救助的体系建设。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实施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和更多得困难现象得到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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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兼议五部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作者:陆新峰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2-15本站发布时间:2011-2-15 22:57:07阅读量:146次【摘要】二零零四年实施的《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辅助制度。

然而,交强险制度运行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二零零九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全面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

之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部分省份如XX等已正式投入运行。

从各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基金运行来看,社会各界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尚存在偏差。

本文拟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管理机构主体地位、运作模式、救助X围、代位追偿等提出一己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XX对该项制度的共同关注,汇聚群体智慧,促成该制度全面实施及完善,早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通强制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作者】陆新峰XX师X大学法学院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与死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问题,增强肇事者的赔偿能力,为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增强了机动车辆保有人的责任财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额内,直接赔付给受害人。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单纯依靠交强险制度,尚不能更大X围内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如(一)、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二)、肇事车辆肇事逃逸且肇事驾驶人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无法查明的;(三)、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交强险,但承保保险公司破产或暂时失去偿付能力等情形下。

上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则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这说明交强险制度存在盲区,需要在交强险制度之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

综观德、法、美、日等国家及我国XX 地区,均建立了补充性的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法已于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合用情形及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

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由于管理机构未及时成立,救助基金不到位,长期以来,大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家属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抢救费用的及时垫付,使之承受巨大的损失及痛苦,因之引起的上访、群体性事件也逐年增加,给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零零九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试行办法》,大体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基金轨制,该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落实救助基金制度,已为各地方政府当务之急,而落实救助基金制度的前提是依法制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建立充分、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完善的救助基金补偿、追偿体制。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虽然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作出规定。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五部委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但同样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未予以明确。

随着基金垫付与追偿工作的开展,问题日益显现。

XX省救助基金实施走在全国前列,但根据XX省财政厅最近公布的该省四十二个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半年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全省还没有一起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基金的追偿成了最大的难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垫付及追偿,必须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应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尚值得探究。

笔者认为,途径有三:其一、成立公法人,如事业单位。

就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言,救助基金系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为社会公益目的而创设,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规X,由政府主导运行,并接受相关主管机构的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应赋予救助基金公法法人性质。

其二、成立私法人,如非赢利性公司法人。

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费, 这又有别于用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救助基金采用私法人的组织形式可能更便于操作,因为无论是救助基金与相关请求人之间的纠纷,还是救助基金与被追偿主体之间的争议,本质上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解决处理。

私法人更能注重节约、效率、公平的原则把救助基金管好用好,而将救助基金纳入政府体制容易造成救助基金运行效率低下,由此发生的行为被视作行政行为,这易使基金陷于频繁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

我国以私法人(公司)的形式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已有先例并经实践检验,如;零五年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对债权人的偿付,基金管理机构采用私法人形式,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XX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事程序解决相关纠纷。

这种组织形式能较好的维护基金的社会政策目的。

其三、成立公法人,委托商业机构承办。

我国大陆亦可参照我国XX地区做法,XX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由“财政部”指导、监督、检查基金在资金的账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同时,另成立了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财团法人,处理补偿、代位求偿等事务,因XX地区目前尚不承认有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故特别补偿基金属具有公益目的的私法人,因此有关与特别补偿基金间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均属因私法上权利所产生的纠纷,应依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根据《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XX地区特别补偿基金有关受理赔偿等业务,都委托由承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为处理。

XX地区的做法得到XX岛内民众的普遍认同,这种做法值得大陆地区实施救助基金制度借鉴。

我国地方省级政府可在财政厅下成立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的各项政策、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商业保险企业作为救助基金部分职能的受托管理人,受托保险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等具体运作,并接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

从五部委《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来看,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笔者认为,基金来源过于狭窄,应进一步拓宽。

一、正确认识交通强制保险保险费的提取。

关于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

从我国各地已实施的情况来看,交强险的保费比例提取成为救助基金主要的来源,社会救助的主体是政府,而实际是基金来源转嫁由广大机动车辆保有人主要承担,这是不妥当的。

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费率提高和收费过高抑制投保的数量。

二、扩大纳入罚款X围纳入基金。

《试行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为救助基金法定来源。

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狭窄,应予拓展。

对投保义务人的罚款最高不过应缴保费的两倍,数额十分有限,相比之下,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数额巨大,如果将这笔资金纳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故建议将保监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X畴。

不但如此,《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节下各类罚款均可纳入道路救助基金。

三、审慎灵活使用基金资金,使其增值保值。

关于救助基金的孳息为法定孳息,基金不能采用商业模式经营营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应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但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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