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s://www.360docs.net/doc/b414911411.html,/19836.html

自从国家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国发[1998]23号)精神,初步建立了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从1998年至2002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已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这一方面说明,中国政府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不可动摇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拉动经济靠豪宅别墅是不现实的,还得靠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尽快把对住房的巨大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然而,随着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并不断投入市场,一些政策性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对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一.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界定不明与相关对策国务院1998年2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那么如何界定适应我国国情、区情的家庭收入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是关键。按照国际通用作法,一般居民家庭收入划入为高、中等偏高、中等、中等偏低、低5个档次。其中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都只占有极小的部分(约各占10%左右),中等偏高、中等、中等偏低收入阶层占绝大部分。那么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受益者,究竟是指高收入以外的其他阶层还是指中等偏低加低收入阶层,到目前政府仍没有明确的界定。就整个社会来说,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来判定家庭的收入标准,而金融机制的不完善又难以准确界定个人经济收入的多少,这就为政策执行留下了明显的漏洞,结果使得拥有价格优势的经济适用房面对了大约90%左右的购买者。由于各种家庭对住房需求各不相同,有的要求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有的要求改善现有住房条件,从而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难以把握。在住房需求向小康迈进的今天,有能力购买住房的消费者热衷于大户型的经济适用房也毫不奇怪。问题是这样一来,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的外延就无限放大,它既可能为中低收入家庭雪中送炭,也可能给中高收入的业主锦上添花。中高收入家庭集团购买的大量涌入,不仅违背了国家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而且有可能因此抬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另一方面,购买者中中低收入者比例并不大,中低收入家庭有的不是买不到房子,便是承受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仍有困难,从而使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不能有效地贯彻,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未发挥出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销售对象界定不清所致,另一方面也与开发商的企业行为有本质的联系。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的企业实行的也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所以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对购买对象实施监督,经济适用房开发后,不顾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房敞开卖,致使部分高收入者也成为经济适用房的拥有者。要解决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上的困境,使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一是要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要改变经济适用房什么人都可以购买的不合理状况,就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明确标准,界定适应我国国情的中低收入家庭,为确保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准确性,可以以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面积两项标准为依据来衡量。从家庭收入来看,家庭总收入应包括家庭总资产和现期收入两部分。家庭总资产可以用家庭拥有的不动产与金融资产的价值来衡量,具体包括家庭在银行、合作社、邮局等的存款、股票、国库券、公积金等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以及自己居住的房产和其他有动产的产权价值等。现期收入应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工资外收入。但居民家庭收入是一个变化的概念,而且因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一定差别,因此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从住房面积来看,各地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户型应保持在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水平上,并随着发展及时调整。二是要加大监督力度,成立专门机构核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为配合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应从制度上建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将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多个部门中与住房保障有关的管理事务均交该机构,由其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进行仔细的审查与核定,保证经济适用房真正到达中低收入者手中,同时也要对经济适用房的转手上市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二.经济适用房价格监控乏效与相关对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从经济适用房价格形成特点来看,它既区别于纯商品住房,又区别于非货币化分配的福利住房,可以说是一种准商品房,这种住房价格与其他住宅市场价格共存,形成住房价格新的“双轨”,这势必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双轨制价格的存在不利于发挥价格杠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由于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多项优惠政策,如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减免多项税费,这就使经济适用房价格比市场同地段同档次的商品房价格低,这种价格差将吸引一部分中高收入家庭通过各种手段竞相获得该类住房,而把很大部分的中低收入家庭抛在一边;同时,也不能排除一些人钻双轨制价差的空子,将带有政府让利性的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出

售,谋取不义之财,扰乱住房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双轨制价格的存在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政府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实行划拨用地、各种税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这就使城市的一部分土地仍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在这部分土地使用中,地租、地价的经济杠杆无法发挥调节作用,形成不了土地使用的约束机制。此外,以无偿划拨方式为经济适用房供地,会导致经济适用房产权不完整,给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带来许多障碍。经济适用房推向市场后,房价过高与居民购买力偏低的矛盾相当突出,加上交易秩序不规范,不少地方经济适用房出现滞销乃至积压现象。对此必须采取积极对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和调控体系。鉴于上述分析,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市场机制易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有学者建议实行土地使用租赁制,改一次划拨方式为按年按月租赁方式,由购房者分年分月支付地产租金。这样既体现土地产权关系,也使现有经济适用房价格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加快住房市场化进程。针对目前经济适用房价格仍较高,相当程度是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不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紊乱。对此,政府一是要从源头上稳定房价,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成本费用的控制,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及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价格决策行为。例如,政府规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为3%,但对于以3%的什么利润率作为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利润率有资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与销售利润率之别。鉴于房地产业本身对开发商的自有资金要求低,因此在等额利润的前提下,上述三者会呈现如此一种关系:资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二是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越权定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各种违法行为,扭转住房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局面,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三.对“居者有其屋”的定位及政策建议我国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设计可能受福利分房的影响,以所有的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为前提,提出大规模建造、优惠向中低收入群体出售住房的办法。问题是,以目前中国的国情,是否能支撑这样的目标?中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居民都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向如此大规模人群提供优惠房产,政府的财力是否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地价减免优惠?我们知道,政府在经济适用房中给予的优惠实际上是政府解决城镇住房的投入,但这种投入如果不列入保障体系而进入市场体系与大众化的社会福利没有本质区别,不仅减少了政府的应有收入,而且无益于维持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再投入。此外,正如“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政府的福利资源同样也是稀缺的。与廉租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一旦过渡到购户名下,就成了购买户完全资产,即便该户今后收入提高,进入高收入者行列,他依旧可享用政府的福利资源,而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象征意义的土地出让金,并不能补偿政府的福利资源。廉租房则不然,一旦租户不符合帮困条件,廉租房就可被腾出来,供新的贫困家庭租用,从而可使政府的福利资源得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居者有其屋”问题上,政府的立足点应当是保障户户有房住,而不是保障户户有房产。对于最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要向社会困难人群提供特殊的社会福利,向他们提供廉租房;而对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能够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市场框架下予以解决。针对目前我国以售为主的流通格局已经形成,不宜急于调整经济适用房的存量结构,而应在增量结构中逐步扩大租赁比重。当前政府应该为住宅租赁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形成创造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房屋租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在政策上推动二手房逐步向从事住宅租赁业的企业集中,而不鼓励在住宅消费者之间倒手。四.财政补贴的效益流失与对策目前,有些经济适用房把销售目标定位在中等收入家庭中收入偏高的那一部分人,这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和财政补贴的支付原则,易使财政补贴的效益流失。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的是“砖头补贴”,即在该补贴中财政补贴直接投向生产者,在销售得以实现的前提下,通过生产者的供给行为间接地传递给消费者。问题是如果这类住房在各方面均能满足中等偏高收入家庭的需要,高收入阶层也会想方设法挤入经济适用房的消费群,从而使财政补贴效益最终转化为开发商的生产者剩余和少数中等偏高或高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剩余。而那些真正应该享受财政补贴的居住困难的中等偏低收入阶层却反而会被排斥在受益范围之外。此外,砖头补贴又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方面,政府必须缜密安排投资计划,并对分配办法和市场流通实施严密监控,结果导致政府对住房市场的过分介入,这有悖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另一方面,为使接受财政补贴的住房建设者能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建房,政府为此又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鉴于目前政府对经济适用房财政补贴的各种弊端以及造成的补贴效益流失,有学者提出适时地实行“人头补贴”政策,即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这是一种优于“砖头补贴”的政策选择。表现在:第一,能够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第二,财政补贴的作用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头,并全部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满足,而不会产生效益流失或被生产者所占有;第三,政府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政府的市场调控效率。因此,从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人头补贴”政策更能使政府的优惠真正落到实处,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综上所述,虽然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结果与初衷有一定差距,相关争论也渐趋激烈,但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加强管理,完善政策,毕竟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的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暨南大学邬滋)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求现状分析 徐玲玲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求现状分析[经济/产业] 口文/徐玲玲1谭红杨2 提要:本文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需求和供给两大方面分析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现状,并指出目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求矛盾凸显,最后阐述供求矛盾的具体表现,对完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需求:供给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一、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求现状 (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现状。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资料(2007年)可知,2006年定向供应给五类人的经济适用房为1万多套,但符合五类人条件的有5万多户,其余还有8万多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正在轮候,所以需要经济适用房的还有13万户以上,加上以后新增加的,至少还需要建设15万套以上经济适用房,按每套90平方米计算,至少还需要建设1,350~1,800万平方米以上,所以经济适用房建设应该加快。 市建委主任隋振江称(2008),2008年北京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面积已经确定为800万平方米,其中两限房4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廉租房50万平方米。相比2007年530万平方米的供应量,大幅增加了5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2010),介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大体为:过去三年来,北京市累计开工建设政策性住房2,333万平方米、24.8万套。2010年北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实现自住型、改善型等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要占到住宅供应总量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4万套,占全市住宅开工套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 从近几年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现状可以看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逐步得到市政府的重视。保障性住房比例大幅度增加,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这让中低收入者看到了改善居住条件的希望。而其中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投资的重点,更受中低收入家庭关注。 (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需求现状.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北京市80%左右的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其中10%左右的家庭为最大收入家庭,有70%左右的家庭为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而影响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有多重因素,比如城市人口数量、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消费水平和支付能力、住房的价格、恩格尔系数等,其中恩格尔系数和住房消费比重主要反映住房需求的变化趋势。从恩格尔系数来看从2000年的36.3%一直持续下降到2006年的30.8%,2007年上升为32.2%,2008年继续上升为33.8%,恩格尔系数整体呈下降趋势。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比重却呈逐增加趋势,从2000年的6.6%稳步增加到2004年的8.7%,2005年有所下降,降为7.9%;2006年出现回升,增加到8.2%;2007年和2008年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8.1%和7.8%。 从影响住房需求的两个主要因素恩格尔系数和住房消费比重看,在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和住房消费比重的上升这一双重影响作用下,今后一段时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 (三)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给现状。自1998年开始,北京市开始建设经济适用房,到2008年底累计投资完成额为458.1亿元,竣工面积为2,268.6万平方米,竣工20.9万套:销售面积为1,934.9万平方米,销售17.9万套。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0年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 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最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

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 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 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八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二万三千元。 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 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 案情结果 本案中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 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 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 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 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关阅读: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 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 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四、交房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8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最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3、怎么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19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19×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19×0.0005=171元的印花税。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5年内差额补交70%土地收益(2008-4-16 9:56:35) 分类:市场动态标签:段宗树搜房博客经纪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要办理哪些手续?(转自中国税网)答: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

【全套】房地产销售经典典型案例分析

房地产销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经济适用房销售案例 XX花园销售案例 一、案例简介 XX花园是北京市首批19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之一,首期推出三栋塔楼工747套,于2000年6月10日正式开盘销售,到2000年7月31日。51天时间共售出442套,占首期推出总套数747套的59.17%,平均每天售出8.7套。真正实现了持续热销、持续高温效应,其销售速度在北京经济适用房中名列前茅。 XX花园的成功销售,为北京房地产增加了;一个光彩夺目的亮点,已经被业界称为北京继今日家园、天通苑、回龙观之后第四个最火暴的经济适用房楼盘。 XX花园作为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价格比天通苑、回龙观高出1000余元,项目本身特点原来并不突出,户型比较陈旧,能有火暴的销售业绩殊为不易。 二、营销策划思想 1、根据XX花园的品牌定位,进行一系列的品牌设计、塑造与包装,包括品牌标识、楼书、DM宣传页、销售中心、展板、工地围墙,并就XX花园的品牌定位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方位的销售培训。采取“全场紧逼”销售法,实行目标考核,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基础管理。以崭新的面貌和过硬的基本功面对客户。 2、与装修公司合作,针对AI户型作最具渲染力的装修设计: 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将室外绿色风景融入居室;凸现AI户型的景观价值;作全新概念大起居室大厅设计;展现商住户型的伸缩性概念。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展现AI户型的全方位空间价值。 3、与XX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合作,重点展现国有物业公司的信誉、实力、承诺、服务水平、管理措施、收益细则等,让客户买放心房。 4、为客户提供装修菜单服务。 5、宣传以“产学研”打造精品为理念,引入对XX花园品牌塑造模式的讨论。以学校的名义邀请新闻单位探讨房地产人才的培养模式,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出人才、出精品、推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品牌化。 三、工作时间表(5月15日—6月10日) 1、5月19日初步确立总体销售方案 2、5月20日总体方案修订、细化、落实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Beijing affordable housing application conditions docu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文档3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2、篇章2:北京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 3、篇章3: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 品房。大家知道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吗?申请的条件又 是怎样的呢?下文就等小泰告诉你们吧! 篇章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 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

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 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篇章2:北京经济适用房怎么购买【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 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 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 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年

2003年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 3月上旬,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对北京、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 据有关部门人士透露,此次对经济适用房的调研内容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个方面,其中包括:1998年以来土地供应情况;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价格监管情况,包括价格申报。及审核程序;购买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及执行情况;房屋产品控制标准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监管情况,包括招投标管理,土地使用情况及物业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对违规开发、炒买炒卖、不符合购买条件而购买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情况;房屋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此次调查的结果将向高层汇报,并将直接影响到日后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走向。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颗深水炸弹,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和客户都有重大影响,加上不久前有关经济适用房被叫停的不实传闻,经济适用房又成为大家的关注目标。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就一些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了探讨。 “调研”折射经济适用房四大痼疾 自打有了经济适用房,很多难以承受商品房价格的工薪家庭实现了买房的愿望,经济适用房对北京人居工程的推进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次三部委联合调研主要针对的就是以下四个问题。 1、经济适用房成了投资者的香饽饽 经济适用房属于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其购买对象针对的是无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一出台,即被一些颇具“投资眼光”的人咬住不放,不惜打破头,也要蹭进“穷人”行列,和真正的中低收入者同步竞争,争分经济适用房这杯“羹”。这种情况在北京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本市两个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居住区和天通苑的社区内,有车一族占相当的数量,不少经济实力雄厚的购房者都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这两个项目的房号。 而经济适用房的二级市场准人的门槛较低更是让一些地段、交通比较优越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价值彰显,因为只需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去。即使不转手,收取房租也可以获得相当不错的投资回报率。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说,在其销售的一个本市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有1/3的客户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一些客户都是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前来交纳房款、签约。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8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管理。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相关内容:2020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突飞猛进,大有超过传统媒体广告的势头。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广告将不再泛滥,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暴露出来的法律合规问题日益明显。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0407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产物,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虽然已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但是由于当初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目的在于照顾中低收入群体,所以,已购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仍受到一定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年限的限制,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各地对此又分别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可见,已购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要看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是否满5年,也就是说,按现行政策,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回购。2008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2008年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想出售的,只能原价卖给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