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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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

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有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在一定的年限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并进行共同生产,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分项利润。

特征:1、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合作主体的特殊性;3、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

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享有某种专属于国家的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另:合营企业、联合作业协议、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风险服务合同、无风险服务合同)

特许协议的效力: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根据东道国法律订立、经东道国批准。

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的理由:1、是国内契约,不是国家间约定,因而不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2、国际责任理论的缺陷:首先,约定必须守信原则,将外国投资者上升到了国际地位,违背国际法;其次,这种理论的基础只是西方国家传统的私法原则,对于公权力与公共利益难以适用;3、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原则;

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方式:冻结法律或冻结法律适用)(适用范围:稳定财产权、稳定税收、稳定外汇管理制度、稳定进出口制度、稳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反对观点:1、违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2、与情势变更原则之趋势不符;3、协议受东道国法律支配,稳定条款的效力也当然取决于东道国国内法;4、实践上存在,但无理论支持。

艰难条款:是指情势变化根本改变了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平衡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

调整条款:是指当规定的事情发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以重新确立合同的经济平衡时,袁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惊醒自动调整。

重新协商谈判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经过共同的努力,同意在通常订立合同是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作出重大变更。

BOT 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的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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