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伤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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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伤害权”合理性的思考

-------------《潜规则》读后感

“合法伤害权”,顾名思义,是一个矛盾结合体,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形态下,伤害应该是违法的,而此矛盾名词是著名学者吴思先生在他的《血酬定律》和《潜规则》中都提到的一个词汇。

所谓“合法伤害权”,从正面意义上看,应该说的是司法机关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的刑事惩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那些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惩罚是一种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权是法律允许的,对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说,法律允许即权利!

但是吴先生所谓的“合法伤害权”明显是一个灰色词汇,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大家都知道这是打击报复,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的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这种“合法伤害权”,经济学上一般称之为寻租,也即有些经济学经常强调的所谓“权力搅买卖”。①俗语所称的“官断十条路”,即官员手上握有十条甚至更多的选择方向,其中的利弊必然有差,则伤害不伤害都是他说了算!

“合法伤害权”的威力往往比一般的政府职权要大的多,因为民众对它无可奈何,吴先生在书中写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其实本质上是一种投资与回报的性价比,当投资无风险,或风险极小,而回报却是高额和必然的,即性价比很高的时候,此句的确是真理。

在古代官场,无论是通过推荐,继承还是科考当上官员的,几乎都会适用吴思先生说的“新官堕落定律”,一旦做官,手握权利,不论大小,一律有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而一个混乱黑暗的政治官场,当潜规则从黑色过渡到灰色,最后走到白色,摆在台面上说话的时候,这种伤害权就变的合法了,甚至连民众都视之自然,把它当做一种合理的存在,抱着一种“只要不轮到我头上就好”或者“等我有了这种权利”的心态,久而久之,合法伤害权不仅合法,甚至是合理的。

吴先生在书中提到一个例子:

“武进县知县是个贪夫。其时正有个乡亲在这里打抽丰,未得打发。见这张首状是关着人命,且晓得陈定名字,是个富家,要在他身上设出些,打发乡亲起身。立即准装,检牌来拿陈定到官,不由分说,监在狱中。”

其实,此知县有两个选择空间的关口,但是他都选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我觉得关键词在于他是个“贪夫”而刚好,陈定是个“富家”。这案例让我想到了汉武帝时期的司马迁的例子,时司马迁为李陵变节一事辩解,招致汉武帝大怒,投入狱中,其实,他可以选择花钱消灾,可惜他没钱!只能受宫刑之苦!

如果法律铭文规定犯某罪处某种刑法!则不存在“官断十条路”的情形了,然而法律本身就应当有一定的伸缩性,否则法官就变成了一个审案机器,而且法律是个列举性的学科,有其本身的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罪行,所以又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伸缩性!那么法官就必然会有自行裁量的空间。那么古代官场上,司法行政不分的情况下,正常俸禄不够日常开销和潜规则花费的时候,所谓父母官必然要赚取一笔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就只能利用手中司法权力钻法律的空隙。百姓被政治司法愚弄,没有任何能力,看似是最大的受害者,但实际上,我认为,越是有钱无权的人,才是受这种“合法伤害权”迫害最深的人,在吴先生

的例子中,如果陈定穷的揭不开锅,说不定知县打骂一番便结案了,正是因为他是富家,有利可图,使用“合法伤害权”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利益!或为升官或为发财。那些有钱无权的富商们,终日提心吊胆,担心官员一个不高兴,随便派个理由把自己弄进去,这之后花的钱便没个尽头了,相反,主动的用钱打通关系,埋好人脉,到时惹上什么事情可以抹得一干二净才是上策,这又刚好迎合了官员们所需的灰色收入,看似其中没有使用“合法伤害权”,但实际上,是权力潜在的威胁产生的效力,由此可见,这种权利的威力的确很大!

这种权力,在今天的司法行政体系下一样得以体现,因为无论何时,制度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法律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模糊。

很明显的一个案例是:

“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因不满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②

郴州至资兴公路,不到25公里的路段,设立了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李国宾在被交警部门认定他违法超速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176公里处,发现340辆车通过这一路段,没有一辆车不超速。如按每辆车罚款额500元计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交警这种随意设置限速牌与罚款的权力,无疑是一种“合法伤害权”,即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获取暴利的权力。③

有一句顺口溜说“二级警察交通队,站在路边乱收费。”

中国现今的警察为什么能够如此嚣张的使用“合法伤害权”呢?我认为其一是监督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但是,我们如何去监督权利的行使呢?不久前,我看过“今日说法”讲到一个人物,他平时爱好就是DV拍摄,经常拍摄一些公车私用,隐藏车牌,或者改变车牌号的现象,他只是一个普通人,在行使着自己的监督权,但是他也会碰到车管所,派出所不让他进去了解情况的现象!行政,司法机关应该是一个阳光型的机关,如果公众连他们日常的行事,工作都不了解,又如何去监督?监督了又如何去反映?

一旦失去了监督,降低了监督力度,那些手上有权,甚至只是挂名没权的人就会肆无忌惮。当然我从此案例中看出,诉讼对于制约“合法伤害权”是很有效的,同时社会媒体舆论也是这种权利的制约着,但是它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如何去杜绝它的存在?

“合法伤害权”在皇权专制时期,几乎是不治之症。在今天权力来自于民的语境下,某些官吏们仍然在合法伤害着大众。要避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有激活民权才是唯一的出路。

防范“合法伤害权”,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诉讼的力量。“合法伤害权”往往利用权力制定伤害规则,所以,用更高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制约权力是一种治本之策。李国宾的胜诉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证明了貌似强大的“合法伤害者”也是惧法律的。④

“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是利用了司法制度上的漏洞和法律规定上的灰色地带去运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某些手握权利的官员的私利。此外,不仅仅是“合法伤害权”,包括现在的“灰色收入”“钓鱼执法”都是不合法,甚至违法的,更是没有合理性的!

资料来源①百度百科关于“合法伤害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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