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纠纷 案例5 ---监理单位资质问题、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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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 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自2002年1月1日后的监理 行为能否计取监理费? 2、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 围内,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其对机 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行为,能否计取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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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答辨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请驳回上诉。事实和理由:
①仅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②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 或约定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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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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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已经包括了上 述派生出来的项目。因此,不存在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业务之说。假设本公司在设备安装 项目的监理行为超越资质范围,因该行为属 于违反行政管理范畴,且已经完成,并无瑕 疵,依据公平原则,上诉人仍应支付相关费 用。现双方已经认可,并确定了付费数额, 上诉人以超越资质范围为由,不支付费用是 毫无道理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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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纠纷 案例5 ---监理单位资质 问题、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 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云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 监理费共计81.55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 作出民事判决。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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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 称:原审判决认定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定 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为有效 合同是错误的,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2004年12月10日的《汇总表》中的有关奖励条款 应为有效。首先,该合同中凡涉及建设工程监理 的部分有效,涉及机械设备安装监理的部分无效。 因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围内, 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超经营范围的 部分应为无效。再次,双方签定的合同在2001年 13月31日以前执行的部分有效,在2002年1月1日 以后执行的部分,包括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签 7 定的
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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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一、限白云纸业公司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 理费206155.94元;二、驳回监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监理公司负担9216 元,白云纸业公司负担3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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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①合同 同 主体合 生 格 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例1), 例外情形:
当事人必须 具有相应民 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 能力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 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例1),例外情形: •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 违反特许经营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经营
三,200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竣 工决算审核汇总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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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原审判决对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并未支 持,监理公司亦未上诉,所以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另关于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执行的部分监理业务, 其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审时监 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被扣发,二审期间已经向有关 单位索要到资质证书,证明2002年以后监理公司 仍有资格进行监理业务。因此,白云纸业公司认 为,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 以后没有年检,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的 监理业务其费用不能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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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30日,监理 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 约定:白云纸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3.7万 吨漂白麦草浆纸生产线及与之配套的碱回收和中 段污水治理工程,监理工期从2000年5月30日开始, 暂定2年,监理费26万元;节约按10%分给监理公 司等内容,2001年10月,双方对监理合同进行了 修改,约定:建设工程按核减数值的20%,安装 工程按核减数值的30%付给监理公司,2002年10 3 月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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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针对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 白云纸业与监理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所签的监理合 同以及2001年10月所签监理合同修改条款,是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合同。尽管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中不含机械设备安装 工程的监理内容,但本案合同主要是指建设合同的监 理业务,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部分是少量的附属内容, 且双方在签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对此并无提出异议, 实践中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中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 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不支付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 用,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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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白云纸业公司是否还欠监理费的 问题。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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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 当,应予维持。白云纸业公司的上诉理由 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白云纸业 公司承担。
据此,原审及上诉人认为,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及原审法院认为本公司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监理工程业务,属于概念错误。本公司承 揽上诉人的业务是经省发改委批准、经过招投标的 过程中标的,是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合同。在 本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并没有关于机械设备安装项 目的监理内容,如果需要监理费用至少在上百万元 以上,而本案中本公司基于机械设备安装所提取的 费用,仅是基于该设备的安装而派生出来的监理费 用,如强、弱电之类的项目,锅炉安装项目,属于 一般工业,本公司作为甲级监 12
一,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 充合同》为有效合同。上诉人以时间为界限认为 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原 审及上诉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本公司无监理 资质,以及监理资质是否年审是否有效。原审本 公司已向法庭阐明其已经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经 年审,只因当地建委利用职权,故意刁难而不将 已经审验的资质证交付给本公司。二审期间,本 公司将向法庭出示一份视听资料,即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栏目的录像,该录像证明2002年7 11 月本公司的资质证已经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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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监理义务,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 入使用。双方于2004年12月10日签署了《竣工决 算审核汇总表》,该表中载明核减奖励费用是 249836元,双方单位盖章确认,该汇总表应作为 白云纸业公司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的有效证 据使用。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未 取得资质证书不具有监理资格为由,认为2004年 12月10日签署的《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 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 核汇总表》应为无效合同。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 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其资质证 书自行失效,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不能 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因此,监理公司应承 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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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审判决白云纸业公司支付监理公司监 理费201655.94元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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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1、工程监理的双重市场准入制度。
2、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建设工程合 同相类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监理单位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执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合同 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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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①返还财产 ②折价补偿 ③赔偿损失 ④收归国库所 有(追缴) 适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
2004年8月23日,该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2004年 12月10日,白云纸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竣工决 算审核表1份,约定:建设工程核减839779.7元, 应奖励167955.94元,安装工程核减272933.52元, 应奖励81880.05元。2002年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没 有年审,白云纸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合 同是2002年2月,监理公司对白云纸业公司提出的 其不能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理的异议,没 有举出相应的法律根据。其间,白云纸业公司共 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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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当事人认同,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
1、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2、白云纸业公司是否还欠监理公司监理费。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外, 另查明:1、在本院审理期间,监理公司向驻马 店市建委索要到了2002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为该公司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证书,并向本院提交。2、在原审开庭时白云纸 业公司认可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原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 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2002年监理公司没有参 加资质年审,丧失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格, 此时,监理公司再从事监理工程,其监理行为应 当无效。鉴于监理公司在2002年前完成了大部分 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部分的监理费用和奖励费 用应当支持; 对机械设备安装部分的奖励费用,因 监理公司的从业资质中,没有机械设备安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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