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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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对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二)不列入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范围:
1部门预算内的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
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
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
4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5决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三)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中心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用由评审中心统一支付。

市财政部门对未经审计的竣工决(结)算类项目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交由评审中心复核,评审中心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中央、省、市、区各级多方出资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所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设计概算的审核;
(四)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预(概)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
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预(概)算、决(结)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单位及其他各方关系,参与重大、疑难项目的会审,负责政策把关并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
(四)接收并处理评审中心和项目主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项目复核、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二)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三)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关系,组织召开会审会议,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严重偏离市场的常用定额、市政工程用量比较大的常用材料和经过市场检验的工程建设其他类费用,依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
(五)完成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
(三)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组织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的应用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二)负责本系统内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对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协调系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及时向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会审会议,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五)对评审意见中涉及的本部门内容,做出书面反馈,对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材料及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质疑,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
(四)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处理意
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办法
第十六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

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

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决算。

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
(二)市财政部门初步判断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核定资金安排情况,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三)评审中心接收和整理送审资料,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组织安排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计价文件要求,独立完成项目评审;
(四)送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中介机构根据复核意见,修订评审报告,决(结)算类项目送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五)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完成核对、整改、反馈意见。

如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申请按会审有关制度处理;
(六)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出具接受回执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
处理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对评审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严重不合理的问题,评审中心及中介机构要向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发书面质疑函,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关于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价的要求及调整方法:
(一)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按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二)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无约定的按省市造价信息进行调差。

第二十二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按我市评审工作需要适时修编不合理定额子目,补充新的定额子目,做好日常咨询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造价信息。

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电力、燃气、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工程项目穿越部队用地或铁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调等工程的定额编制工作。

未编制定额前,涉及以上行业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主管该项目建设的领导牵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市造价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与上述行业单位协商、谈判解决,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据此核算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预(概)算平均送审偏差率、结算平均审减率、退审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对预(概)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并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建设单位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评审中心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

对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业务。

第二十八条评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判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综合复核偏差率大于3%,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并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
(二)评审综合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

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相应项
目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对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三)评审综合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

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

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制定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中介机构移交市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造价(评估)执业资格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中介机构未经市财政部
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
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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