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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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
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唐政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1
【实施日期】200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发给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1、持有原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