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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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唐政办字〔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关于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唐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努力建成”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养老产业创新发展,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优化老年人关爱服务。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地区构建养老服务供给网络,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覆盖所有居住小区;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专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充分激发,为老服务业态不断丰富,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目标1.养老服务床位总量达到5万张以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2.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有率达到100%(约束性指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21
•【字号】唐政字〔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唐政字〔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迈上新高度,建立健全市政府决策咨询制度,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李富平、龚瑞昆、李再东、谷守军、张惠德、郝仲军为市政府参事。

希望受聘参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切实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职责,有力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真言、献良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唐山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1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唐政办字〔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16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为加快新能源体系建设,有力推动新能源重卡推广、公共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氢厂加氢站换电站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推动、储能及虚拟电厂项目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政策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1.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高压充电设施报装。

明确高压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资料收取要求:(1)用电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电地址产权证明(土地证或房产证等)。

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充电设施运营类项目。

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充电网络规划要求。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3.对购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新能源重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50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车辆租赁平台建设。

鼓励新能源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开展新能源车辆融资租售业务,市财政对融资租赁平台公司运营给予适当支持。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唐政字〔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唐政字〔202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25件政府规章继续实施(附件1)。

二、《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等1件政府规章拟废止(附件2)。

三、《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拟修订(附件3)。

四、《关于解决地震截瘫人员生活及医疗待遇的通知》等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附件4)。

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等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实施(附件5)。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区“地摊经济”发展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6)。

停止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继续实施的政府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拟修订的政府规章目录4.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停止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唐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4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唐政办字〔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16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5日唐山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115号),推动全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一)支持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

实施“凤舞全球拓市场”行动,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亚欧博览会以及德国科隆五金展、迪拜五大行业展等境内外展会拓市场抓订单。

支持县区挖掘引进广交会、进博会等采购商资源对接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对接会,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国外商协会信息、国别贸易指南精准开拓市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充分利用数字展会、社交电商、搜索引擎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展示销售唐山产品。

支持企业利用金融机构服务平台全渠道协同营销,拓展国际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唐政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唐政字〔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激发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积极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唐山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一)安全生产专家定义。

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家分类。

市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可在16个行业领域建立专家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交通运输(含铁路、民航、水运)、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特种设备、燃气、建筑施工、旅游、道路运输、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水利和其它行业。

(三)安全生产专家任务。

①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②参与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③参加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④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⑥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和相关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⑦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⑧完成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唐政办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资源统筹、系统配套、产业升级、一体打造”的工作思路,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便民宜居之城、文明典范之城、创新智慧之城、幸福平安之城。

现提出我市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聚焦民生关切,统筹发展、数字智慧,以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和“三区一村”改造为突破口,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3种模式,采用肥瘦搭配、产业互补、项目统筹、片区提升的方式,通过“片区—单元—项目”3个层面,深入实施“产业+人才家园”“服务+生活家园”建设,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新一批典型做法。

二、重点任务(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分类施策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唐政字〔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唐山-秦皇岛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唐政字〔202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构建双港引领、双城联动、协同京津、链接全球、内畅外联的现代交通网络,提高区域内重要商品和资源要素流通效率,巩固提升唐山-秦皇岛在国家现代流通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请抓好如下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国家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和骨干流通走廊的意义、目的。

立足国家所需和城市所长,以点带面服务骨干流通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要全方位服务国家发展需要、全方位拓展辐射带动功能、全方位夯实流通发展基础。

打造面向东北亚现代流通组织枢纽,为国家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新支撑。

(二)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建立跨市域协调机制,健全合作共建联席会议制度。

支持唐山、秦皇岛两市组建市级主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定制开展年度评估,探索建立唐秦城市间沟通反馈机制,协同解决跨市域共性问题。

聚焦大宗商品流通组织创新、支撑国家骨干流通走廊建设等领域,联合申建国家现代流通试点示范项目。

(三)加大政策扶持。

统筹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省现代流通领域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资金支持。

积极推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向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延伸。

利用RCEP协定、“一带一路”倡议等契机,探索联合共建海外仓有效机制,合力拓展国际贸易市场。

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保税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四)保障要素供给。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唐政通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唐政通字〔2024〕3号为了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空中和公共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控范围: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及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空飘物。

二、管控时间:2024年3月1日零时至2024年3月12日24时。

三、管控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和施放活动,禁止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违规销售行为。

四、处置原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管控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通告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10日市政府16届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田国良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积极适应《民法典》实施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要求,决定对《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府令〔2020〕第2号)及《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第2号)作出以下修改。

一、将《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三十条中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合同未约定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将《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述两部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唐政办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改革法治有机统一、坚持精准协同放权、坚持放管并重审管衔接,根据重点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建设进程,积极争取省级权限下放,充分赋予市级经济社会审批权限,以错位发展打造全市产业竞争新优势,吸引一批一流人才、高端项目、优秀企业,切实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加快“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步伐中,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唐山篇章。

二、主要任务聚焦各县(市、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立足自贸区曹妃甸片区、创新联动示范区、城乡融合综合试点县(市)、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区域发展,积极争取省级权限下放,将各地亟需的市级审批权限依法下放至重点区域实施,赋予县域更大发展自主权。

三、放权程序(一)公开市级放权事项按照“能放则放、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依据《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除涉及重大安全、近年没有办件量及不宜或依法不能下放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纳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放权储备清单》,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更新调整。

(二)提出省、市放权需求1.关于《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放权储备清单》中的事项。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我市产业发展基础和承接能力提出用权需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且一致后,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统筹本地用权需求,经本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各单位用权需求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唐政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唐政发[20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市场准入政策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唐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

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全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2.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前置许可和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的,工商部门可先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方便经营主体取得准入资格。

3.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可予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4.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同行业有限公司最低限额,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请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均可冠以“唐山市”字样。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2008年9月11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

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四)重心下移的原则。

着眼于增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唐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唐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2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八届第7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唐山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国外经济与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条件的政府招商部门、中介机构(自然人)和企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标准为:(一)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二)内资单体项目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三)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或利润再投资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四)每个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新批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每个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为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落实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及时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认真执行河北省新修订完善的《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规则》。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持续保持对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

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处置信息平台,规范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和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完善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成立我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联合办公室,建立并落实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的格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活动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下放16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市级下放事项部门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对委托下放事项,要突出做好办公网络、印章使用等衔接工作。

市级下放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县级承接部门要积极与市级下放事项部门加强业务沟通,系统掌握审批流程和业务操作能力,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县级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编制办事指南,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正文:----------------------------------------------------------------------------------------------------------------------------------------------------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唐政字〔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唐政字〔202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函〔2004〕59号)2.关于印发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2005〕124号)3.关于加强重点引水工程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的通知(唐政办函〔2005〕157号)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函〔2006〕84号)5.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函〔2007〕111号)6.《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唐政发〔2008〕28号)7.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10〕10号)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12〕11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办〔2013〕14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195号)12.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函〔2015〕198号)13.关于打击取缔非法粘土砖瓦窑和土法石灰窑的通告(唐政通字〔2015〕5号)14.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实施简易工况法的通告(唐政通字〔2015〕19号)15.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发〔2016〕5号)16.关于化解市中心区商业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唐政发〔2016〕27号)17.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唐政字〔2016〕97号)18.关于印发唐山市开发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字〔2016〕106号)19.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6〕266号)20.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9号)21.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10号)22.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7〕11号)23.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31号)2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7〕57号)25.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83号)26.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18〕142号)27.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9〕5号)28.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4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1号)30.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92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唐政办字〔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0日唐山市规范加强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农贸农批市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质量安全。

依据《河北省2022年农贸(菜)市场提档升级实施方案》《河北省“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河北省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标准化、运营数字化、管理信息化”为导向,以“落实防控责任、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以“前瞻性规划、常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责任化管理”为抓手,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分类指导,全面提升农贸农批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努力打造一批“设施完善、环境舒适、智慧便捷、质效兼优”,具有较高群众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优质市场。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便民原则、公益导向。

把农贸农批市场建设改造、精细管理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将其作为关注民情、回应民心、满足民需的民生工程。

2.坚持部门指导、属地负责。

各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指导、监管、扶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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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涉及的社会领域管理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并出具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起草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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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报送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收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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