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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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涉及的社会领域管理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并出具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起草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
第三章报送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收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