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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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为了统一工程年度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地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为加强工程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上一统计年度内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情况(不包括上年度已检查的任务及当年完成的任务)及历年退耕还林的保存情况。

第四条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业(初步)设计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和地方下达的计划文件。

(三)各级政府间签订的责任状。

(四)经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初步)设计。

(五)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和省区标准(规定)。

第五条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任务完成的进度和质量情况。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省区的任务以中央下达的计划为准),施工是否按照作业(初步)设计进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作业(初步)设计情况。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施工前是否完成了作业(初步)设计,并按规定进行了报批。作业(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有关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三)资金及粮食到位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各项建设任务实际使用资金情况,退耕还林、禁牧舍饲钱粮兑现情况。

(四)工程建成后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区是否实现禁牧。

(五)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领导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农林水等业务部门的参与程度及其它工程管理措施情况。

(六)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规划、实施方案、作业(初步)设计、会议材料、有关文件、检查验收材料、小班(或工程)技术卡片,退耕农户档案卡片、退耕还林合同、钱粮兑现登记卡、工程监理报告及有关图件等工程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科学分类,及时归档,装订成册,专人负责。

第六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工作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

制度。

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牧)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为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县级自查工作须在每年5月底前结束,省级复查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核查从7月初开始。

第八条在检查时,各级被检单位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年度工程建设总结、自查报告;国家或省(市、区)下达的计划;任务、资金完成情况和钱粮兑现情况统计表;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初步)设计;工程建设有关图件资料,包括设计图、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财务决算报表;资金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小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退耕还林合同、退耕农户档案卡片、钱粮兑现登记卡及其它相关档案资料。

水利项目还要提供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有关合同文件等。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受检查或不能按时上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系统、不全面的,视为该工程没有实施。

第二章检查标准

第九条植树造林检查标准

植树造林检查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定(试行)》。主要为:

(一)人工造林标准

1、人工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执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技术规定(试行)》附录C。其它树种初植密度标准执行相关国标及地方标准。

2、造林苗木应达到GB6000和LY1000标准规定的一、二级苗木标准,造林种子品质达到GB7908规定的二级以上种子。

3、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用小班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人工造林后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实际造林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人工造林小班成活率标准分二级(见下表)。合格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任务(包括经补植后检查合格的)。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工程完成任务。

注:1.在国家林业局关于年降水量400mm以上、以下地区划分未出台前,

京津风沙源地区年降水量400mm以上、以下地区划分暂按附件一执行;

2.经济林均执行400mm以上或灌溉区的造林成活率标准。

4、退耕还林林种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封沙(山)育林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的封育区为合格:

1、有合理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2、设置有醒目固定的封育标牌和封育标志。标牌应注明封育名称、四至范围、计划年度、施工时间、面积等内容;

3、制定了封育制度;

4、制定了管护措施,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5、实施了封禁措施;

6、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封山育林:

①疏林地;

②盖度小于30%的灌丛地;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林地:

——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45株/hm2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0株/ hm2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50株/ hm2以上;

——有分布较均匀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50个/ hm2以上或灌木(丛)600个/ hm2以上;

——条件适宜的沙丘、沙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等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三)飞播造林(或人工模拟飞播)标准

飞播或天然更新的目的树种,生长趋于稳定的健壮苗木均为有效苗木。播区宜播面积内有效苗木达3000株/ hm2以上,分布均匀,或有苗样圆频度大于50%,并设置了醒目固定的飞播标牌(应注明飞播名称、四至范围、计划年度、施工时间、面积等内容) 的飞播造林为合格。

有苗样园频度%=(有苗样园数/宜播区调查样园总数)× 100%

(四)种苗基地标准

选址合理,按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种苗产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购置、建设、安装按相关标准进行。

(五)沙障成效

经过一个完整的冬春使用后进行沙障防沙治沙效果检查评定,沙障的保存完好率≥70%为合格。

第十条草地治理检查标准

(一)人工种草标准

人工种草合格标准用成活率反映。按作业设计施工,草种合适,出苗均匀,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70%以上为合格。

成活率=(单位面积成活牧草株数/单位面积要求种植的牧草株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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