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违章搭建纠纷法律责任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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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法律责任

分析与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几乎是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都能遇到的,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一纠纷的法律责任和物业企业的正确处理作一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明白物业管理的内涵、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等相关概念。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后面的分析,同时,只有明白了这些我们才有探讨违章搭建纠纷,分析责任的基础和实际意义。

一、相关概念

1、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物业企业的职责即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这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确保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环境。它也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最基本的内容。规定中的“相关区域”应是指与房屋配套或为房屋的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等。

2、物业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其本质是服务行为。

3、物业企业的性质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指导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经营为手段,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统一为目的。这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行政部门所属的房管所和各自管房单位的房管处的最本质的区别。

二、法律责任分析

违章搭建,顾名思义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场地”私自搭建,而又不能出示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这显然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同时给行为人房屋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妨碍,进而引起相邻各方的不满,引发纠纷。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1、违章搭建行为人责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破坏了小区规划,妨碍了其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这一根本的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

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还违反了《业主公约》,进而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物业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有这样一条:业主应自觉遵守和维护《业主公约》。如果是这样的话,违章搭建行为人就又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违章搭建行为人在物业企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后,应迅速明白自己行为的欠妥,可能给相邻各方带来不便,进而引发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停止搭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协商解决。

2、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实体,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转,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服务行为,其性质是社会化、市场化的。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二者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物业企业对业主没有行政许可资格。但作为“涉事”物业企业并不能因此就对违章搭建行为高高挂起,置身事外。因为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含义的规定中有“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规定,它也是物业管理两大基本内容之一。就这一点来说,违章搭建行为破坏了规划,不同程度地妨碍了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引起邻里纠纷,进而扰乱了物业区域内正常的生活秩序,物业企业有

义务,有责任制止。这是我在分析具体的问题之前先阐明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性质等概念的原因所在。

那么,物业企业与有关部门在这一纠纷当中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呢?且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修理。”从上述条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明白两点:一是物业管理企业以违章搭建行为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二是对违章搭建行为有制止和处理义务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因各地的规定不同而异。

物业管理区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作为物业区域的管理服务人,物业企业在遇到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本条规定只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一项义务而已,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行政执法权。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的是全体业主的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违章搭建,侵害了其相邻各方的正当利益,作为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义务予以制止。但实际上,这里的制止,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这与《条例》第二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的规定是一致的。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制止义务又是有限度的,对物来管理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手段而可能无法制止。这时,物业企业所应当做的,就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物来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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