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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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技开发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质量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国石化
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石油与石油化工产品油田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中国石化质量方针、目标。
(三)负责对中国石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五)负责编制中国石化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协调处理中国石化内部业务板块之间重大质量纠纷问题。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统一负责对国家质量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联系、协调。
(九)负责先进质量管理及方法等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
(十)汇总各职能管理部的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管理信息,报送总部领导。
(十一)配合人事部门对分(子)公司的经理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培训。
第六条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职能管理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各板块的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国石化总的质量方针、目标,分解制定部门和业务板块的质量目标,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重大质量攻关,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四)负责对所属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七)汇总企业的质量信息,编制各职能管理部产品质量统计月报表,报科技开发部及有关领导。
(八)配合科技开发部对企业进行产品(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
第七条各企业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为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员。
各企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过程中要做到:必须满足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有利于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必须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必须严格质量考核。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石化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九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中国石化
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十条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质量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全员质量教育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改进、质量成本和质量信息等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质量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宣传贯彻GB/T 19001—ISO 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或总部认可,通过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控制。
对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严格的重点产品,应实行产品质量准入证制度。
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和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应予以优先采购,对采购物资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对工程施工、原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重点要加强施工规范、质量计划、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分析检验、产成品(中间产品)质量、文件资料、产品贮运与防护和售后服务等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对需要重点控制和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产品,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可分为企业自查、互查、职能部门检查和中国石化监督抽查四种方式。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根据用户需要,为其提供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凡根据用户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第十九条各企业应规范用户质量信息反馈流程,认真研究用户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若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应通过沟通、协商妥善解决。
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仲裁解决。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管理,按《军工配套石油化工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质量统计、考核和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统计、考核制度,按要求将质量统计、考核结果定期上报。
第二十三条强化质量考核,严格质量问责,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考核要与质量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质量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管理按照《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中国石化直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经费、设备仪器更新经费、各分(子)公司质量攻关课题经费、和质量管理先进方法的推广应用经费由科技开发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管理部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分析仪器更新等质量工作所需经费,由各职能管理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列入各职能管理部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和中国石化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抽检不合格及出现重大产品、工程、作业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制定的《中国石化油田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炼油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本制度的分则,适用于各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试行)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