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政提速的通知(泉政文〔201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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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进一步简政提速的通知
泉政文〔201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营造优质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直各部门(含省部属驻泉单位)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简政提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审改共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33个大项58个小项,涉及16个部门;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涉及10个部门;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31个大项59个小项,涉及20个部门,其中直接下放41项、委托下放9项、服务前移4项、内部调整事项5项;取消行政审批前置条件19项,涉及4个部门16个小项;精简申报材料94项,涉及12个部门72个小项;削减审批环节51个,涉及16个部门43个小项;改为即办件41小项;压缩审批时限2340个工作日,涉及43个部门408小项。对涉及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精简申报材料、削减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要落实具体承
办科室、人员,明确审批责任,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对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工作,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权下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要落实承接机构、人员,主动做好与市级有关部门的交接工作,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原则上都要进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并尽可能依托网络平台运行。同时,进一步加大简政强镇力度,最大限度地向镇(街道),尤其是省、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示范镇)下放行政审批事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前置汇总表
(共涉及4个部门16个小项,简化审批前置19项)
简化审批前置数量
序号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名称(项)
1
1.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⑴市级权限内的政
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立项)审批
①对非党政机关(国
有事业、企业单位)
办公楼堂馆所项目,
取消需提供财政部门
的出资意见的前置
2⑵转报省发改委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
书(立项)审批
①对非党政机关(国
有事业、企业单位)
办公楼堂馆所项目,
取消需提供财政部门
的出资意见的前置
3⑶市级权限内的政
府投资项目初步设
计审批
①取消消防、环保、
地震、人防、劳保等
专项设计材料要求
4⑷转报省发改委的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
设计审批
①取消消防、环保、
地震、人防、劳保等
专项设计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