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4.07
【实施日期】1998.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
(试行)的通知
(京教社[1998]006号)
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
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
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
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高校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具有本市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可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