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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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证言在诉讼案件中是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诉讼意义。如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凭借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严格的实事求是态度继续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也需要法学工作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法学理论方面深入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言收集审查判断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在英美法系中,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该当事人或第三者向法院所作的口头陈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指第三者在诉讼中的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重述,在《民事诉讼法》中是经常被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因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会被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这就为证人提供证言创造了条件,及时地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人证言的外在表现形式可能是书面材料,也可能是口头陈述,在特殊情形下还可能是“动作”表述。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
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这样便于司法人员随时向证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弄清证人所谈情况的来源,以及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得到澄清,因为询问证人是和具有各种心理、生理特征的人接触,所以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如果要做到正确地、有效地收集证人证言,就要注意兼顾法律、策略、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因而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询问证人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
司法人员既可以到证人工作地点或证人住处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通知证人接受询问,必须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传票,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对证人进行非法拘禁,使用戒具、引诱、套取、逼迫提供证言都是违法的。
(二)询问证人的有关内容应当是证人掌握和了解的内容
不能强迫证人回答他不了解和没有掌握的情况,同时要保证证人能够客观、公平、如实地提供证言。询问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或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参加,以消除或减少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询问时所提的问题应当通俗易懂,使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便于回答,有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在场的家长或老师进行询问;询问生命垂危的证人时,司法
人员应当抓紧时间,必要时应当有医生、家属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并让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同一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会向数个证人询问,不能采取集中询问的方式,以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证人也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旁听,在审判过程中,有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参加了庭审的整个过程,这对其他人作证是有一定影响的,司法人员应当将证人与法庭隔离,只有需要证人作证时,才能让其出庭作证。
(四)询问证人时不得进行暗示性的提问
询问证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只有证人公正、真实地陈述事实,才能使证人证言具有证据的价值,所以司法人员不能对证人进行暗示性的提问,否则,其证人证言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询问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因为这样做可以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及时予以澄清,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证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供证人证言。
(五)询问证人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主要形式,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因此,记录证人证言必须是实事求是。证言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他宣读,如有遗漏、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如果证人认为没有差错,应
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司法人员也应当同时签名或盖章。司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单独一个人自问自记。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一名司法人员进行询问,但应有一名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而且在询问后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有真假之分的,因为证人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普通人,也会受到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影响,而且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思维之后形成的,容易受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从而较易失去真实性,所以要通过审查判断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
只有具备证人资格的人才有权在诉讼中作证,其证人证言才能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对于不具备证人资格的人,则不允许其作证。即使作证,其证词也不可能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因为只有具备证人条件的人,才可能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通过陈述反映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
(二)审查证人与案件的结果或与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或与案件的结果有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恩仇关系,就可能不如实陈述,在某种
情况下,可能缩小,甚至掩盖某种事实,在某种情况下,又可能扩大,甚至虚构某种事实,遇到类似的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应反复查证核实。
(三)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证人证言如果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那么要么是证人证言不真实,就是其他证据不真实,司法机关要对各种证据进行认真地比较分析,找出真实的证据,剔除虚假的证据,排除矛盾,从而避免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
(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有的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感受的,是自己亲身所闻所见的,这种语言没有经过中介,也就不会因中介而失真,有的证人证言是通过别人了解的,这时就应找到原来了解情况的人进行了解与询问,原来了解情况的人已经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查找时,这种证言更应认真分析研究,查证核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由于未成人思想还不成熟,容易接受外界或其他亲近的人的影响,因而在审查判断未成年人的证人证言的真伪时,应当正确区分事实的正确描述和未成年人的陈述,另外,还应当特别注意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及知识同他回答问题时的内容与语言是否相适应,前后陈述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