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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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秀山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加速推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对工业园区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县人民政府授权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
2、入驻企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征用。
园区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用、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
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
租用、入股土地的租金、入股作价标准由投资商与园区管委会双方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3、工业园区内新建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企业和项目,土地原则上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
国外知名企业,国内500强,重庆市50强,省(市)级以及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拥有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入驻园区的企业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土地供给上还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工业园区内的商业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实行公开出让。
5、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签署协议,在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 后,先由园区管委会垫支代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所欠的出让金在两年内归垫。
6、返还土地出让金。
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后全额返回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税政策
1、到2010年底以前,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入园区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经批准,三年内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未获批准免征的,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
以上的,或认定为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或出口创汇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3、投资者所得红利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园区为县财税收入独立核算单位。
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所得部分,扣除按本政策用于奖励给企业部分外,其中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发展。
6、本县各乡镇政府为主引进的入园企业,产值、税收等指标统计考核计入项目引进乡镇。
三、规费政策
1、最低限收费。
园区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收统支。
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可先收后返。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县政府同意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
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2、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3、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4、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执行15%的所得税率。
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在一月内全额返还。
5、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五、服务政策
1、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
园区内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园区内厂区外的道路、绿化、通讯通信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铺设至企业地块边界,园区内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平整。
2、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
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
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六、其它
1、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用地、财税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BT、BOT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
2、投融资政策。
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3、低电价政策。
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按不高于重庆市辖区内同行业价格执行。
高耗电企业可由县自备电网供电,执行不高于周边地区的低电价。
4、激励政策。
对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秀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对于园区内的企业,实现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5、园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园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6、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较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重庆市政策执行。
7、本优惠政策由重庆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科教兴渝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60号)规定: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年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资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1)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重庆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达到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得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