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严俊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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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交通防护设施



(9.3.7)混凝土护栏设置规定: 可设在需防止车辆越出路(桥)外的路段外侧,或适用于较窄的中央分 隔带。(适用于双向行驶的单幅桥梁中央分隔带) 分离型混凝土护栏适用于中央分隔带内布设管线的路段。 路侧混凝土护栏适用于路侧十分危险必须防止车辆越出的路段。
9.3交通防护设施

9.3交通防护设施




(9.3.6)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小半径弯道:能较好与立交道路线型相协调,并具有较强的吸收碰撞能量, 施工便利; 立柱埋入混凝土中: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损坏时容易更换; 严重后果路段:采用加强型波形护栏(双层波形栏); 较窄的中央带或导流岛端部:组合式波形梁护栏。
9.1交通标志
►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标志:
考虑到城市快速路出入 口布置较近,出口标志 布置与高速公路出口标 志不同处理。
300m
500m
1000m
9.2交通标识
纵向标线 标线
组合标线 横向标线
平面标记
交通标识的分类 (9.2.1)
标记
立面标记
反光道钉与分道体
诱导器
(突起路标)
路边线轮廓标
9.2交通标识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介绍内容
9.1 交通标志
9.2 交通标识
9.3 防护设施
9.4 监控设施
9.1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主标志 指示标志 交通标志内容分类 (9.1.1)
百度文库
指路标志
辅助标志
直杆式 悬臂式
交通标志结构分类
(9.1.2) 门式(龙门架) 附着式
9.1交通标志
► (9.1.3)交通标志内容选择原则:

表9.3.1
边坡高度
1:1
1:1.5 ≥3
1:2 ≥4
1:2.5 1:3 ≥5 ≥6
1:3.5 1:4 ≥7 ≥8
路堤高度h(m)≥2.5
9.3交通防护设施

(9.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路侧防撞栏。 (1)城市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表9.3.2所列数值。 (2)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紧急电话、 上跨桥的桥墩或桥台等构造物立交主线路段; (3)与铁路、道路平行、车辆有可能闯入相邻铁路或其它 道路的路段; (4)上跨桥梁或高架道路上下匝道与地面道路接坡处挡土 墙路段;
表9.3.2
边坡高度
路堤高度h (m)
1:1
1.5 ≤h<2
1:1.5
2 ≤h<3
1:2
3 ≤h<4
1:2.5
4 ≤h<5
1:3
5 ≤h<6
1:3.5
6 ≤h<7
1:4
7 ≤h<8
9.3交通防护设施
(9.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路侧护栏。 (1)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重要标志柱、信号灯 柱、照明灯柱、隔音墙等设施,以及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 混凝土基础、挡土墙等构造物的立交主线路段; (2)主线或匝道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 (3)路面结冰、积雪严重或多雾地区的立交路段。
► (9.2.2)城市快速路交通标识设置规定:
车道分界线及车道边缘线
出入口标线与导向箭头
路边线轮廓标
出入口突起路标
9.2交通标识
► (9.2.3)城市快速路根据道路的几何状况选
择相应的交通标识。

车道分界线 车道边缘线 出入口标线 标记(文字、图形,如导向箭头等) 视线诱导器(弯道轮廓标、出入口突起路标等)

9.4监控设施
► (9.4.3)系统硬件应包括服务器、图形计算机、干
线与匝道通信客户机、信息显示通信客户机、紧急 电话/屏控通讯客户机、网络集线器和远程通信设备 及配电设备等。 ► (9.4.4)系统软件应包括信息采集与监视、信息发 送、设备控制、交通监控与调度、数据管理等。 ► (9.4.5)中央计算机系统的辅助设施应包括综合控 制台、辅助控制台、设备机柜、模拟地图屏、电源 与接地等。
网络速率
10Mbps
连续工作时间
24h不间断
9.4监控设施


(9.4.7)设置收费站的城市快速路的监控设施是应具有收费 功能,并配置相应的收费站设施。收费站设施应根据收费方 式来选择,收费方式可分为人工收费、半自动收费和自动收 费。 (9.4.8)收费站应以自动收费或半自动收费为主,人工收费 为辅。对于近期尚无条件实施自动收费情况,可考虑将来扩 建。
9.1交通标志 ► (9.1.5)交通标志安装的规定: 路侧式标志应向道路内侧倾斜; 道路上方标志应向道路下方倾斜。
有些国家规范认为,只有当标志板与路边缘9m以上时才向内侧倾斜,当 小于9m时,为防止板面眩光,反而将标志板向外倾斜3°; 国标规定路侧指路及警告标志0°≤θ≤10°;路侧禁令和指示标志 0°≤θ≤45°
9.1交通标志
► (9.1.6)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
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并留20~50cm富裕高度, 以满足车辆跳车或路面加罩的需要高度。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边缘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城市道路管理行 车速度(km/h) 安全距离(cm) 50
≥80
<80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隔带
25 25
9.3交通防护设施
(9.3.9)所有交通防护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9.3.10)防撞栏设置时应根据设置的地点确定所需的防撞 等级的结构形式,具体情况可参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
► ►
2006)执行。
基础及附属设施
光缆及电缆系统
9.1交通标志


(9.1.7)交通标志设置的合适位置: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 的地方(无遮挡物),一般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 上方。 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禁止某种交通行为的地点;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分叉口或危险地点,或应当注意的地点之 前适当位置,警告标志应有前置距离; 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应设在道路特征点位置,或出入口之前 适当位置(前置距离)。 驾驶员从看到标志到做出反应,通常经过察觉、识别、 判断、决断共四个阶段。根据标志的复杂程度不同,完成这 个过程一般需要3~10秒的时间,在此段时间内车辆已运行 一段距离。因此,为使标志内容起到应有的作用,标志设置 应有一段前置距离。 不同车速情况下前置距离参照现行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城市地面快速路出口标识:
城市地面快速路入口标识:
9.3交通防护设施
► 交通防护设施主要有防撞护栏、防撞墩、防撞桶等
设施。城市快速路中常见的主要是防撞护栏。
波形梁护栏 路基护栏 防撞护栏结构分类 混凝土护栏
桥梁护栏
路侧护栏
防撞护栏设置形式
中央分隔带护栏
9.3交通防护设施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栏。 (1)城市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表9.3.1所列值的。 (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 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 (4)立交进、出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外侧。 (如不能满足设置护栏的长度时,可采用防撞桶或防撞墩代 替)
9.2交通标识
► (9.2.4)诱导器宜设在车行道两侧,与视线
的垂线成7°夹角。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规定0 ~25 °。
9.2交通标识
► (9.2.5)诱导器在曲线路段设置间距,当平曲线
一与竖曲线重叠时,设置间距取两者中小值。
表9.2.5-1
平曲线半径(m)
150
200
11 1400 30
城 市 快 速 路 设 计 规 程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宣讲材料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编制依据: 1、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 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 2、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 新标准(2009)已修订出版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 新标准(2006)已修订出版,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规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 设施设计细则》

(9.3.8)桥梁护栏设置要求: (1)当桥梁护栏,需要和周围景观协调配合时,宜采用梁柱式或组合式; (2)当桥梁跨越大片水域,桥下净空较高(一般大于等于10m),宜采 用组合式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 (3)钢桥应采用金属制(钢、铝合金)护栏; (4)积雪严重地区,宜采用钢索型以及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半自动收费车道(秒/车)
人工收费 8 电子收费 4
人工收费车道 (秒/车)
10
全自动收费车道 (秒/车)
2
谢 谢!
完整、简洁; 避免矛盾、重复。
(在选择标志时要考虑“柔和”,如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能优先采用指示 标志)
9.1交通标志



(9.1.4) 交通标志布置原则: 同一地点、同一方向主标志 不超4种。但对于主线入口、 匝道入口处门式标志上的数 量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同一根立柱上应按警告、禁 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 先左后右地排列。 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交通监控案例
9.4监控设施
► (9.4.6)交通监控设施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模块化的
硬件与软件构成,操作简便的人员界面,并留有扩 展接口。交通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表。
系统采样周期
≤30s
信息传输误码率
≤10-6
主控机显示刷新周期 ≤3s 控制命令延时 ≤30s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 ≥30000h 故障修复时间 ≤2h
300
14 1500 31
400
16 1600 32
500
18 1700 33
600
20 1800 34
700
21 1900 35
800
23 2000 36
900
24
1000
26 2500 40
1200
28 3000 40
诱导器设置间距(m)10 平曲线半径(m) 诱导器设置间距(m)
1300 29
2300 39
注:当立交匝道平曲线半径小于150m时,间距取5~9m。
表9.2.5-2 竖曲线半径(m) 诱导器设置间距(m)
150 5 200 9 300 10 400 11 500 12 800 16 1000 17 2000 24 3000 29 4000 33 5000 37 6000 40 7000 40
供配电系统
9.4监控设施
交通监控设施 (9.4.1)
通信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交通信息显示系统
主线/匝道交通流测控系统
中央计算机系统
9.4监控设施
► (9.4.2)交通监控设施应具有基本功能分为
信息采集与处理功能 通信传输功能 监视功能 图形显示与文档管理功能 分析决策与管理调度功能 事故检测和处理功能

9.3交通防护设施
(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央带宽度小于12m时, 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中央分隔带为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道,一旦发生横越就可 能产生严重后果,参照现行标准由《94版规范》宽度10m调 整为12m) ► (9.3.5)主线采用分离式断面时,中央分隔带一侧按路侧护 栏设置。当上下行路面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路侧较高一 侧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非对称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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