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涉税风险及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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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涉税风险及合同签订技巧
作者:肖太寿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7期
实践中,往往存在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子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现象。该管理费用在母子公司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为了避免产生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即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将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变成服务费用。
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
(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所谓的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可以在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二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必须依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涉税风险控制及合同签订技巧
针对以上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存在的涉税风险分析,应如何进行税收风险管控呢?笔者认为,企业之间涉税风险管控的主要举措是通过合同签订来解决。因为“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需要相匹配,如果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不匹配,则企业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所以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签订服务合同,而且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如果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则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案例
甲集团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其下属有3个全资子公司:乙、丙和丁。其中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丙是高薪技术企业,丁是建筑企业。为了加强管理和投融资,提高整个集团的市场竞争力,甲集团公司每年分别向乙、丙和丁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母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连费用分摊协议也没有,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用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向子公司开具收据。请分析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分析: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用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两方面:一是,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子公司乙、丙和丁向母公司分别支付
的管理费用2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不可以在子公司乙、丙和丁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二是,由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时,开具的是收据而不是发票,因此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必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筹划:甲集团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签订投融资和信息服务合同,与乙、丙和丁服务合同中约定年服务费用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根据国税法[2008]86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发票,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