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简答题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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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

第一章绪论

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

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 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 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1922年《学制系统改革令》(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80年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86年4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3年10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5年3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 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以1995 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简答)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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