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九章 合同总论、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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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五)解除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使 1、行使方法:单方通知 2、行使期限——法定;约定;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含义:对合同解除权的有无,存在异议 异议期间:约定——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异议方式:可以起诉、仲裁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1、溯及力问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债权人违约金请求权不受影响 强调:合同解除的,债权人不得再主张继续履行
第四节 一、概述
双务合同抗辩权
1、双务合同的界定: 一组当事人 + 一个法律关系 + 互负债务 = 双务合同 一组当事人 + 两个法律关系 + 互负债务 = 抵销 2、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性
二、双务合同中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的,一方可以对方未履行到期债务为由,拒绝其履行的请求。 (2)要件 A、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B、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C、双方债务均届至; D、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第三节 一、概述
合同不完备 确定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推定
合同内容的确定
二、合同的解释——确定当事人意思的方法
文义解释——以“表示”为准,不问“意思”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上下文解释)——条款之推导 目的解释——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 习惯、惯例解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B、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对象:格式条款中合理的免责、减责内容 b.义务内容 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c. 违反义务的后果:对方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C、解释规则 a.通常理解的解释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c.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四)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 1、等价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回报相互等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付出高于回报、或者回报 高于付出的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 后履行一方可以对方未履行到期债务为由,拒绝其履行的请求。 (2)要件: A、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先给付一方到期未履行; C、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不安抗辩权 (1)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可以对方未来无法向自己履行为由,拒绝其履行的请求。 (2)要件: A、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C、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不安事由:
三、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推定
(一)适用前提 合同内容不完备 解释不能 (二)推定规则 1、价格推定
市场价格 价格确定 期内价格变化 期外价格变化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正常风险 正常风险 政府定价(指导价) 规定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 按照不利价格执行 卖方违约,就低价 买方违约,就高价
2、履行地点推定 不动产:所在地 货币:接受地 其他标的:交付地
第七章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之债总论 合同概述
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合同”:双方债权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 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 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钱”、“货”关系
“卖方”
3、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履行期限的推定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 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
【合同法意见(二)1】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 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 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 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原则: 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即告成立 欠缺的其他条款,通过解释、推定确定 例外: 实践性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要式合同——还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法定诚信义务 (告知、协助、保密、不 欺骗) 约定 (合同阶段)
违约责任
违反
“给付义务”(债务) (缔约阶段) 要约生效 “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阶段) 合同消灭 “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
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
违反附随义务 责任
违反
违反后合同义务 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
C、限制: 承诺作出;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二、承诺
(一)概念:由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缔约建议的意思表示 (二)主体:受要约人 (三)方式: 1、原则:通知承诺——到达生效 2、例外:履约承诺——做出生效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或b、要约明示允许 (四)承诺期间 1、含义: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间 2、计算: (1)起算:要约做出时 (2)长度: 要约确定 要约未确定的: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第二节 一、要约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缔 结合同的建议
(二)要件: 缔结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 相对人不要求特定性——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公共服务行业
的营业状态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请的概念: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 一般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法定的要约邀请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五)承诺迟到 1、含义:履约承诺,迟延做出;通知承诺,迟延到达 2、效力: (1)迟发迟到: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早发迟到: 原则:有效承诺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为由
(六)承诺变更要约内容 1、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商业广告的性质界定: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愿受 约束,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格式条款 = 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A、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B、方法: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对方 (2)撤销 A、含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B、前提:要约已经生效——后到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2、“缔约过失责任”的阶段 (1)合同生效前 (2)合同无效后——因过错至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予赔偿的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 = 违背诚信原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要件:缔约双方 5、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信赖利益赔偿”)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无缔约意思 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缔约对方的商业秘密 合同无效时,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1、协商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含义: 格式条款:一方实现拟订条款内容,对方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 绝,而不能协商谈判的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2)意义: A、便利缔约,降低缔约成本 B、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 (3)规制 A、内容规则——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
(七)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知承诺:通知到达生效——可能“撤回” 履约承诺:行为作出生效——不可能“撤回” 2、承诺的生效的法律意义:合意达成——不可能“撤销” 3、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 = 合意达成 = 合同成立 (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合同成立 (3)要式合同——形式要件具备,合同成立 原则: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不成立 例外: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思考: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相同否?
原因 性质 后果
合同解除
合同撤销
违约/不可抗力
违法
合同被解除,有效(债权人 利益,依然受保护)
合同被撤销,无效(债权人 利益,被彻底否定)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3、部分解除导致整体解除 标的为数项的,部分解除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效力及 于全部。
第六节 一、合同义务、责任体系
第五节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含义——主体不变,内容变 (二)后果——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合同效力的提前中止。 (二)法律事实
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权解除
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
(三)一般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 含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果:合同解除后,没有违约责任 2、拒绝履行 含义:合同到期前,债务人明示或默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 后果——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追究债务人“预期违约责任”
(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束己合同:由合同的订立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利他合同:合同的订立人仅承担合同的债务,而由合同订立人以 外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
百度文库
(义务) 甲————乙 (权利) 丙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分立——债权由他人享 有 无需征得该他人的同意 在他人放弃该债权时,债权由订约人享有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行使方法 A、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B、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C、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D、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 合同。
3、迟延履行 含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后果: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债务人“现实违约责任” 4、根本违约 含义: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后果: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债务人“现实违约责任”
(四)特别法定解除权 1、含义:各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 2、类型: (1)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构造—— 承揽合同(定作人) 没有法定事由 货运合同(托运人) 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 委托合同(双方) (2)不定期持续履行的合同(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