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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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 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 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 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 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租赁费。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享受的标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 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换言之,对形成无形资产 的研发费用,从形成当月起,至少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 50%摊销的税收优惠。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 行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的企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
享受的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 查帐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但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
享受的研发活动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的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 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 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 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费用加计扣除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目录
一 优惠政策 二 政策落实 三 申报要求
优惠政策
鼓励创新力度的加大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 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 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 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能享受的研发活动:除下列活动之外的研发活动都能享受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
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加计扣除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号)
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 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 性活动。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 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第1项至 第 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
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 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 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 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
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 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 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 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