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标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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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标杆电价

标杆电价(benchmark electricity price)

是指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项目经济寿命周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标杆电价的本意是平均先进水平成本条件下确定的电价水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是新建发电项目经济评判的基准电价。煤电发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按照项目经济寿命周期内合理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招标形成确定价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或按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标杆电价的作用:(1)提前向社会公布标杆电价,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电价水平,稳定了投资者投资预期,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价格信号;(2)促使发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 逐步向电力市场过渡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国有部分省份水电厂也执行标杆电价政策,如对于水电较丰富的地区,国家发改委2004年核定了水电标杆电价,其中湖南0.315元/千瓦时,四川0.28元/千瓦时,广西、陕西0.26元/千瓦时,云南、贵州0.215元/千瓦时,甘肃、宁夏、青海0.227元/千瓦时,2005年和2006年我国煤电联动时相关省区对水电标杆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2007年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1%号),对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的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库容系数小于3%的上网电价为0.27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301元/千瓦时),库容系数在3%一8%的上网电价为0.29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犯3元/千瓦时),库容系数大于8%的上网电价为0.31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345元/千瓦时),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或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上的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福建2009年1月1日后核准的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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