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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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告知单
(2016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电话:22253016
三、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审批条件
1.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演出日期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长宁区文化局;
3.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五、申请材料
(一)首演剧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视频资料长度应与实际演出一致。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二)复演剧目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六、办理方式
1.提前服务: 提前服务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申请人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其结论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可申请提前服务。
2.收件: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材料齐全后,向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与审查: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4.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国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审批证件
营业性演出(国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