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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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纲
今天,由我来与大家共同学习,主要学习二方面内容:一是学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和县政府下发的两个管理办法(即:孙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孙吴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首先,学习一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并采取措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经济环境得到了改善。
但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政策“中梗阻”,承诺不践诺,推诿扯皮,作风粗暴,刁难勒卡,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司法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省委、省政府提出如下八个方面意见。
第一方面: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要求各市(地)、县政府要加快推进并严格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做到凡能纳入到中心的涉企服务项目必须全部纳入,集中办理。
加大政府办事公开力度,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进一步精简审批手续,严格实行“六项制度”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的整体效能。
我县行政服务中心还没有建立,前几年运作了,但现在还没有理顺,一站式服务还做不到。
二是实行重点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
一是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并主动提供政策法规等服务。
对前置审批条件较多的,审批牵头部门要与协办部门主动协调,集中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加快推进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省监察厅已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程招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纳入了电
子监察范围。
要求各市、县加强行政审批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需要财力支持,咱县什么时候能建立,那就看发展了。
第二个方面: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进一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积极探索涉企收费定期统一征收试点工作,未经批准的统一征收以外的收费行为,一律视为违规收费。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严格实行执法与收费分离制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积极推行涉企检查备案制,除食品卫生、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必须事先将检查依据、内容、方式、时限、人员等向环境办备案后方可检查。
三是规范涉企处罚自由裁量权。
要细化自由裁量权基准,面向社会公开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
坚决克服“以罚代管”的执政行为(只罚不纠)。
第三个方面:拓展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渠道。
一是积极扶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政府要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适时举办专业性强的洽谈会、展销会等,帮助企业培育市场,扩大产品影响力。
二是以政府为主导,为企业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报务平台。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多、困难多的实际,抓紧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是加强行业商会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处理企业纠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第四个方面: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政府资金可对本地企业产品给予扶持。
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特别是政府补贴项目可优先采购省内企业产品。
二是落实好引进人才配套政策。
落实高端人才落户资金补贴、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三是招
商引资可实行“异地落户”。
把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尽可能落到本行政区域内最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特色产业园区。
第五个方面:提高公务人员服务企业的能力。
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成功经验。
以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短期培训等方式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承担监管、审批等职能的公务人员到发达地区学习,充分借鉴发达地区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的理念和方法,提高为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第六个方面:强化对政府涉企服务事项的考核。
一是把涉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是开展经济发展环境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评议政府活动。
第七个方面: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效能监察。
一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要在强化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乱作为等恶劣行为问责的基础上,以慵懒散、办事拖拉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也要加大问责力度,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作出局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严肃处理。
二是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利用“963777”效能投诉电话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效能监察,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集中开展网上投诉、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
按照《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恶意拖欠企业资金、政策不兑现、刁难勒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查处力度。
第八个方面:形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厚氛围。
一是切实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
开展为企业报务“好窗口”和“标兵窗口”创建活动,利用新闻媒介,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曝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行为和责任人。
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重视环境、维护环境的全力。
下面,学习一下县政府出台的《孙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和《孙吴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最近几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政府性投资工作力度,随着财政性投资项目增多,管理上确出现了很多薄弱环节。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县政府出台了两个管理办法。
《孙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九条。
《孙吴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主要内容进行一下解析。
一、“两个办法”适用的法律依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
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
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
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贷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县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
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
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
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
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
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
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
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
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
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
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
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