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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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级机关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市级机关补充正科职及以下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市同级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市级机关在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三条公开选调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省市联动公开选调,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市独立组织公开选调,按照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

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备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公开选调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公开选调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六)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方案、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公开选调方案。

第八条公开选调机关负责提出选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选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选调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选调机关、职位计划和职位说明;

(二)公开选调范围、报名资格条件;

(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十条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开选调机关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选调考试。参加公开选调考试的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五章考试和复审

第十二条公开选调考试可分为笔试和面试,一般由选调机关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十四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面试小组一般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以上资格的人员

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六章考察和体检

第十八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一般采取差额考察。

第十九条公开选调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等情况。

第二十条考察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调人选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开选调机关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调人选名单,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人民警察选调体检工作参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由选调机关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体检人选,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公示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拟调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符合选调条件的,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第八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调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开选调机关不按公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选调的,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或报考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开选调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进行,个别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适时组织。

第二十八条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选调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9日

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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