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认识合同诈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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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认识合同诈骗(一)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我们去认真的学习掌握和认识。本文着重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合同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认识与区分,主要从刑法角度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解读,通过对其犯罪构成的各方面分析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掌握的几个注意事项。刑法理论上的合同原意是主要指经济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上的合同已经不限于经济合同,也包括非经济合同,是广义上的合同,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的重部分。合同诈骗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五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也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区分,主要是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态度和客观方面的表现,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环节。另外本文也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作了一定篇幅的比较分析。同时也引用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其构成,以加强对合同诈骗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诈骗、合同、经济合同纠纷、合同民事欺诈

一、序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商品经济的大潮已涌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商品交易的形式也日益增多,有关我国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各类合同作了详细的界定与阐明,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诈骗犯罪,合同欺诈行为以及真假合同,阴阳合同等问题,要求我们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分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合法的交易秩序。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类案件占全部诈骗犯罪的5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高达80%以上。此类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和顺利发展。1979年《刑法》只把合同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没有单独列为罪名,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严惩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已刻不容缓,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本罪。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合同及合同诈骗的规定与论述

1、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

我国民法、合同法对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就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未见争论,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非经济合同。我国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概念是从原经济合同法演变过来的,经济合同的概念最早源于前苏联,并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承认。随着合同法的颁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但是对什么是经济合同理论界一直在争论,而合同法中未沿用经济合同的概念,这表明经济合同已丧失了其原有立法基础。在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合同作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被引入在相关法律中予以确认。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随着合同法的修改,经济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已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合同法中的合同不再区分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所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为广义上的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规定在破坏市场秩序罪中,其目的是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性质,应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基础。因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反映。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本质,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罪的最根本的标准。所以,犯罪客体在犯罪的认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合同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而,确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当然要以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依托。

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并且,从编排体例上看(刑法将合同诈骗罪置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前者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客体,也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根本所在。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分析,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并危及市场秩序。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签订与履行当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秩序的制约,否则,利用该“合同”诈骗,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更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合同制度的立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藉以发生关系的、其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

2、我国《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均对合同作了详尽的表述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我国民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违公序良俗等,同时合同主体的身份地位也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各种类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3、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所有或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所谓虚构的单位,是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后,采取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是指前述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外,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挥霍、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致使这些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必须是指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1年《追诉标准》第69条的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4、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对涉及合同诈骗犯罪领域的问题,我国刑法也对此作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我国1997年新刑法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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