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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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
感觉同居男友对自己日趋冷谈,贵港女孩赖彩珍一气之下,伙同他人偷男友摩托车,没想到男友及时报警。

10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犯盗窃罪判处赖彩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20岁的赖彩珍初中毕业后,到广东打了几年工,于2007年回到贵港,之后结识了在城区做生意的何某,并很快发展为男女同居关系。

2007年12月27日晚,赖彩珍约何某开房同居,后何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摩托车搭乘赖彩珍到贵港市区凤凰街神州旅馆开房住宿。

次日早上,被告人赖彩珍醒来,望着熟睡中的何某,感到何某对自己的热情慢慢减退,遂产生偷何某摩托车的念头,于是赖彩珍偷拿了何某的摩托车钥匙,并用手机发短信叫来一个外号叫“老顽童”的男子,由该男子将何某停放在神州旅馆门口的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飞鹰牌摩托车盗走。

后何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08年5月24日,警察在赖彩珍家里将赖彩珍抓获,赖彩珍对其偷何某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后赖彩珍的家属将何某被盗的摩托车找回交给公安机关归还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彩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赖彩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盗窃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余某某、妻兄余某某某乘重庆至北京的1390次列车到石家庄,坐在8号车厢75至77号座。

失主田某在8号车厢87座。

22时左右,在80、81、82号坐席下铺上报纸睡觉。

因有碍睡觉,遂将装有24000元钱(全是百元票面,分成两把装)的腰包解下来插在座席下面的座椅铁架和坐垫的空隙中。

次日中午,赵某某感到困倦,看见80、81、82号坐席下铺有报纸而无人睡觉(田某从坐席下起来前去吃饭)。

即钻到该座席下睡觉。

赵某某躺下后,看到座席下面的横梁上插着一个腰包,用手一摸,感觉包内有钱,就将包取下装入裤兜从坐席下出来,告诉余某某和余某某某捡了点钱,叫二人赶紧下车。

约十分钟之后,列车到邓州站,三人提前下车。

在邓州站,赵某某将腰包打开,发现有两叠都是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匆匆数了其中一叠大约13000元。

赵某某将腰包扔掉,把钱放进自己的旅行包内,告诉余某某捡了2万多元。

并将9月19日重庆至石家庄的1390次客票,改签为十堰至北京西的2506次列车。

当晚,在2506次列车上,赵某某受到了接到报案公安人员的审查,赵某某不能说明钱的详细数目,而且来源也与其妻子余某某讲的不符。

通过工作,赵某某承认了在1390次列车坐席背向盗窃的事实。

公安人员从赵某某处查获的赃款24000元,已发还失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诈骗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崔占起,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藁城市看守所。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崔占起伙同王建永、马均路(二人已判刑)、栾云霞、张志杰、赵小青(以上三人在逃)在藁城市商贸城租房,以开办藁城市床上用品加工厂为名,骗取博野县的张彦刚白布24193米,价值85800元。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占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占起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崔占起和王建永、马均路(二人已判刑)、栾云霞、张志杰、赵小青(以上三人在逃)在藁城市商贸城租房,以开办藁城市床上用品加工厂为名合谋诈骗。

2003年12月17日,张志杰以业务员刘伟的名义与河北省博野客户张彦刚联系订货,当日张彦刚送来样品白布193米,次日上午张彦刚送来两万四千米白布后,被告人王建永以大额现金不能支取为由拖延付款。

马均路、张志杰将张彦刚骗到饭店后趁机逃走,崔占起趁机将布匹拉走。

该布匹经藁城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价值为85800元。

一、被告人崔占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清。

二、被告人崔占起对本院作出的(2005)藁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建永、马军路承担的退赔义务负连带责任。

贪污罪案例
国企老总张某挪用300万元公款炒股,并将60万元赢利私吞。

近日,市一中院认定这60万元赢利属于公款,张某构成贪污罪。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15年6个月徒刑。

张某是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1998年至2001年间,张某指使出纳将单位300万元公款挪用炒股。

最终,这笔公款在股市中获利87万余元。

张某将其中近60万元赢利偷偷转入自己账户。

去年3月3日,群众举报张某涉嫌一笔挪用20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宣武检察院反贪局将张某抓获。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张某还挪用公款炒股,侵占4.5万元职工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挪用300万元公款炒股,虽然事后将本金返还给单位,但60万元赢利仍属国有资产,张某偷偷将这笔钱藏下,已经构成贪污罪。

法院最终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3项罪名判处张某15年6个月徒刑。

高管贪挪公款2900万获无期被称安徽第一女贪
2008年11月21日,57岁的张秀英把自己收拾得像个去约会的徐娘,走出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监仓。

铁窗外站着一脸威严的法官,这位原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脸上尽力堆起笑容,希望有奇迹发生。

然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8个字像盆冷水浇灭了她心头的热盼。

当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秀英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秀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悔恨交加的张秀英可能想不到,她贪污公款609万余元、受贿47万余元、挪用公款2300
万元,这一巨大金额创下了安徽女干部职务犯罪的纪录,有媒体给她戴上了“安徽第一女贪”的帽子。

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兴华,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吉首市,土家族,中专文化,聘用干部,原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医院(以下简称州中医院) 挂号员,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宿舍。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兴华在任州中医院二门诊住院部收款员期间,多次采取截留收款收据财会联和收费收据核算联不交财务入帐的手段,挪用童书萌、唐红利等352位病人的预交款和出院补交款共计571230.71元
2004年4月28日,被告人符兴华在其母陪同下到公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符兴华退回赃款人民币11.4万元,尚有赃款457230.71元没有退回,已被其挥霍一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兴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徐彪,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双忠庙营业所副主任(主持工作),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002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彪利用其副主任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乘撤所之机,在未制作发票的情况下,擅自将联行科目中多出的 193732.27元串户款转入乡镇企业呆帐贷款科目,后销了王庆伟个人经营的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的三笔贷款。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徐彪以为王庆伟销贷为由,向王庆伟催要贷款,因王庆伟暂无钱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徐彪所挪用的公款被全部追回。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受贿罪案例
1月12日,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昭耀死缓。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

王昭耀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昭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考虑到王昭耀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昭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昭耀有期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罪案例
被告人徐志军,男,现年51岁,生于1948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学文化,内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4年11月 25日至1999年5月31日任内江市达木河煤矿(四川省双达实业总公司)矿长,家住威远县严陵镇内江市达木河煤矿5幢9号。

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 1999年12月12日报请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该院报请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月23日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市检刑诉(2000)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军犯受贿罪,于200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志军1994年11月25日至1999年5月31日任内江市达木河煤矿(四川省双达实业总公司)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威远县振兴机电公司法人代表孙存铸8次所送现金共计13000元及地砖、皮衣、灯具、VCD、音箱等物(价值8000 余元);隆昌县建安公司三处处长孙友已3次所送现金共计8400元;威远县劳保用品厂厂长赖建成2次所送现金共计2000元;谭英生2次所送现金共计 600元;内江市煤炭工业局唐生述2次所送现金共计1100元;李英3次所送现金共计9000元;威远县永高煤矿销售员刘勇7次所送现金共计6500元;威远县山王承采队队长阳建成4次所送现金共计5000元;威远县侨营公司经理林中5次所送现金共计3000元;自贡可锻铸铁厂经理吴长春4次所送现金共计 3000元;威远县煤建公司经理唐天明、财务科长邹建辉2次所送现金共计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志军的亲属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4.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请托人关于请托事项及所送钱、物的证言,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请托人与达木河煤矿之间业务往来账目,达木河煤矿会议记录、领款收据,收受物品照片,代退赃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本案事实。

被告人徐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系投案自首;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民间借贷应同违法、违纪区别开来。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罪名成立,但辩称:(一)孙存铸、孙友已、侨营林中、阳建成、刘勇等人在过春节以及徐的儿子结婚所送8900元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二)煤建公司所送4800 元、孙友已所送8000元、林中所送2500元、阳建成所送2000元以及刘勇所送5500元,因被告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利,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三)被告人徐志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积极退赃应为5.5万元,主观恶习不深,没给国家造成损失。

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其一个悔罪的机会。

依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13日起至2004年12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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