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吴某共同盗窃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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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1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法律_案件相关评析(3篇)

法律_案件相关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典型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李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周折,李某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

二、案件审理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李某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随后,案件被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达了对受害人的悔意。

同时,李某的家属也向受害人表示了歉意,并赔偿了部分损失。

三、案件评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盗窃商场手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1. 证据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盗窃手机的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监控录像的画面不够清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2.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李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生活所迫,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2)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

(3)李某的家属已向受害人赔偿部分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4)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辩护意见,审判人员进行了审查,并依法采纳了部分意见。

(三)案件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同时,李某的家属向受害人赔偿的损失,依法予以扣除。

四、案件启示1. 法律的严肃性本案中,李某盗窃手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家庭教育的缺失李某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教育有关。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是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命运。

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等因素。

案例分析1:李某盗窃案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时他已年满18周岁且无任何精神或智力障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李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2:张某抢劫案张某在不满18周岁时犯下抢劫罪,案发时处于青少年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时一般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予以教养、教育和改造,并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以上案例说明了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进行判断,进而决定刑事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刑罚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刑罚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选择和量刑问题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刑法的一般规定、法定刑与量刑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个别化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案例分析3: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确认王某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4: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经过事前精心策划,使用毒物将他人杀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故意杀人动机、凶手手段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死刑。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901-10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901-10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901-10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901号]王树宝危险驾驶案——对未当场查获被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第902号]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顶包”,并指使他⼈提供虚假证⾔,导致⽆法及时检验⾎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第903号]孟令悟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被告⼈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期[第904号]张纪伟、⾦鑫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的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第905号]彭建伟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906号]黎景全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第907号]杜军交通肇事案——对酒后驾驶造成重⼤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908号]陆华故意杀⼈案——在醉酒驾驶致⼈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罪[第909号]任寒青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为逃避酒驾检查⽽驾车冲撞警察和他⼈车辆的⾏为如何定性[第910号]黄世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标准[第911号]孙福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如何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912号]张⽂明故意杀⼈案——如何运⽤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第913号]李⼴欣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遭受⼈⾝伤害的,被害⽅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第914号]徐光明危险驾驶案——已将⽆证驾驶机动车和使⽤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为所处⾏政拘留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第915号]杨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仅致本⼈受伤的如何处理[第916号]张超泽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交通事故的⾏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第917号]叶丹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为⼈的刑事责任能⼒以及主观罪过[第918号]王⽂芳泄露内幕信息、徐双全内幕交易案——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公开后继续持股未卖的,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第919号]房毅信⽤卡诈骗案——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为发⽣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催收的截⽌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如何并罚[第920号]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额[第921号]曲振武、胡英辉故意杀⼈案——雇凶者没有直接实施杀⼈⾏为,并翻供否认犯罪的,如何认定雇凶杀⼈犯罪事实[第922号]尹斌故意杀⼈、强制猥亵妇⼥案——判处死刑的被告⼈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第923号]李中海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间接故意杀⼈犯罪[第924号]邢某、吴某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中⾮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第925号]杜成军故意杀⼈案——在严重暴⼒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所受影响不⼤的被告⼈.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26号]喻春等故意杀⼈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第927号]胡某故意杀⼈、强奸案——除供述外没有指向明确的证据,且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相⽭盾的案件,能否作出有罪判决[第928号]付代林故意伤害案——如何审查⼈⾝伤害鉴定意见[第929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30号]孙如珍、卢康涛拐卖⼉童案——如何把握出卖亲⽣⼦⼥⾏为罪与⾮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区分居间介绍收养⼉童和以⾮法获利为⽬的拐卖⼉童[第931号]李丽波抢夺案——抢夺本⼈因质押⽽被第三⼈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第932号]余胜利、尤庆波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如何认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中的“⾸要分⼦”和“情节严重”[第933号]徐云宝、郑献洋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第934号]康⽂清贩卖毒品案——案发前,⾏为⼈检举揭发他⼈违法⾏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为⼈⾃⼰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功[第935号]陈凯旋受贿案——省农村信⽤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员是否属于“以国家⼯作⼈员论”的范围[第936号]曹成洋侵占案——将银⾏卡借给他⼈使⽤后,通过挂失⽅式将银⾏卡内的他⼈资⾦取⾛的⾏为,如何定性[第937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38号]戴永光⾛私弹药、⾮法持有枪⽀案——⾛私⽓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般的⾛私⾮军⽤⼦弹[第939号]李旭利利⽤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利⽤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和法律问题[第940号]余刚等侵犯著作权案——复制部分实质性相同的计算机程序⽂件并加⼊⾃⾏编写的脚本⽂件形成新的外挂程序后运⽤的⾏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以及仅销售“复制”侵权软件衍⽣的游戏⾦币的,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第941号]冯维达、周峰故意杀⼈案——⾏为⼈对其主观⼼态的辩解是否影响⾃⾸的成⽴[第942号]张芳元故意杀⼈案——如何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第943号]林捷波故意伤害案——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案⽽未⽴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第944号]李振国强奸案——采取⾜以致⼈伤亡的暴⼒⼿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死亡的,是以强奸罪⼀罪论处还是以强奸罪、故意杀⼈罪数罪并罚[第945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为⼈对被害⼈实施了⼈⾝控制⾏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46号]徐强等⾮法拘禁案——以剥夺他⼈⼈⾝⾃由的⽅式索回赌资的⾏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审对此如何处理[第947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犯罪,未积极阻⽌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共同犯罪结果发⽣的,能否成⽴犯罪中⽌[第948号]被告⼈李鹏盗窃案——如何审查智⼒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第949号]范裕榔等诈骗案——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为⼈刑事责任的区分[第950号]伍华诈骗案——受他⼈委托炒股,私⾃使⽤他⼈证件以委托⼈名义开⽴银⾏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的⾏为,如何定性[第951号]耿志全⾮法捕捞⽔产品案——⾮法捕捞⽔产品“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第952号]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尔塔扎·拉克⾛私毒品案——⾛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953号]阿⼒⽇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但本⼈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第954号]刘洪⾼、刘开贵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理解同⼀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辩护的限制性规定[第955号]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电信设施案——对⾮法使⽤“伪基站”设备⼲扰公⽤电信⽹络信号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为⼈拒绝配合交警进⾏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第957号]宋涛⾮同家⼯作⼈员受贿案——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中⼀般中层管理⼲部的国家⼯作⼈员⾝份[第958号]⾼世银⾮国家⼯作⼈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修建道路中收受他⼈贿赂的,如何定性[第959号]王⽴强合同诈骗案——如何准确对⼀房⼆卖的⾏为进⾏刑民界分[第960号]江树昌骗取贷款案——骗取⼩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第961号]陈恒国骗取贷款案——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为⼈是否具有⾮法占有⽬的[第962号]郭春故意杀⼈案——如何认定故意杀⼈未遂情形下⾏为⼈的主观⼼态[第963号]孟令廷故意杀⼈、故意伤害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真实⾝份及所犯不同种余罪的,对余罪能否认定⼒⾃⾸[第964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利⽤信息⽹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第965号]法兰克·巴沙勒·⽶伦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第966号]朱荣南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认定拒不执⾏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第967号]梁连平污染环境案——焚烧⼯业垃圾,向空⽓排放⼤量苯并[a]芘、氯化氢、⼆英等⽓体污染物的⾏为,如何定性[第968号]王⽂峰、马正勇污染环境案——擅⾃向河中倾倒⼤量煤焦油分离液的⾏为如何定性[第969号]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如何审查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指控事实,以及在毒品案件中如何运⽤⾮法证据排除规则[第970号]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卖淫案——⾏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词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以及重新收集的⾔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第971号]聂姣莲介绍卖淫案——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般违法⾏为和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第972号]章国钧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作⼈员[第973号]胡伟富受贿案——如何区分国家⼯作⼈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第974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第975号]没收姚升违法所得案——犯罪嫌疑⼈、被告⼈死亡情形下,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关法律⽂书的制作⽅式及⽂书中的称谓[第976号]何某强奸案——奸淫幼⼥案件中如何判断⾏为⼈“应当知道”被害⼈系幼⼥[第977号]卓智成等强奸案——⾏为⼈明知他⼈系采取暴⼒、胁迫⼿段迫使被害⼈表⾯“同意”与其发⽣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指使他⼈物⾊幼⼥供其奸淫后给付⾦钱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978号]谈朝贵强奸案——如何界定“共同家庭⽣活关系”以及与幼⼥有共同家庭⽣活关系的⼈多次奸淫幼⼥致其怀孕,是否属于奸淫幼⼥“情节恶劣”[第979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与幼⼥正常交往过程中⾃愿发⽣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第980号]王某强奸案——因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落⽔,被告⼈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溺⽔死亡的,被告⼈是构成故意杀⼈罪还是以“强奸致使被害⼈死亡”论处[第981号]李明明强奸案——共同犯罪⼈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被害⼈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第982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被害⼈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强奸的物证,且被告⼈翻供的性侵智障幼⼥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第983号]淡某甲强奸、猥亵⼉童案——如何准确把握奸幼型强奸罪的死刑适⽤标准[第984号]杜周兵强奸、强制猥亵妇⼥、猥亵⼉童案——⾏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童事实的,不构成⾃⾸[第985号]王晓鹏强制猥亵妇⼥、猥亵⼉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性⼜包括未满14周岁⼥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第986号]林求平猥亵⼉童案——猥亵⼉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第987号]吴茂东猥亵⼉童案——如何认定“猥亵”和界分猥亵犯罪⾏为与猥亵违法⾏为以及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第988号]赵祺勇、蒋明科嫖宿幼⼥案——如何区分嫖宿幼⼥罪与强奸罪,以⽀付⾦钱的⽅式与幼⼥⾃愿发⽣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先后嫖宿同⼀幼⼥的如何把握情节[第989号]龚绍吴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强迫卖淫案——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后,⼜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定罪处罚[第990号]乐燕故意杀⼈案——具有抚养义务的⼈,因防⽌婴幼⼉外出将婴幼⼉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其他欲求⽽放任婴幼⼉死亡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第991号]万道龙等故意杀⼈案——拒不履⾏扶养义务,将出⽣不久的⼥婴遗弃在获救希望渺茫的深⼭野林的,如何定性[第992号]黄志坚故意杀⼈案——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的⼀般原则以及因民间纠纷激化⾏凶杀⼈,既具有杀死纠纷⼀⽅成年⼈,杀死、杀伤⽆辜⼉童等从重处罚情节,⼜具有⾃⾸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如何准确把握量刑尺度[第993号]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实施暴⼒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994号]肖某过失致⼈死亡案——对家长体罚⼦⼥致⼦⼥死亡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995号]贾斌⾮法拘禁案——抱⾛年幼继⼥向欲离婚的妻⼦索要所⽀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为,如何定性[第996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第997号]任福⽂拐骗⼉童案——采取欺骗⽅式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为如何定性[第998号]郑明寿拐卖⼉童案——如何理解偷盗型拐卖⼉童罪中的“以出卖为⽬的”和“偷盗婴幼⼉”中的“偷盗”[第999号]雪峰、魏翠英组织⼉童乞讨案——如何认定组织⼉童乞讨罪中的“暴⼒、胁迫”⼿段、“组织”⾏为、乞讨形式以及“情节严重”[第1000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法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董某组织淫䆏表演案本体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知识点等展开,对于解决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界限以及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疑难问题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情:2013年,中国公民董某伙同m国公民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提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摄影者的需要,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至2017年底案发时,董某和蔡某获利400余万元。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代孕”市场很有市场前景,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特人提供“代孕服务”。

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代孕公司。

由客户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

同时,两人积极的将其手头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代孕公司,从2014年到2017年底,两人共介绍25位模特从事代孕服务,向代孕公司公司出售客户信息300条,共获利30余万元。

其中出售信息费达5万余元,「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提供200条,获利4万元」。

2015年蔡某还在m国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t国的渔船做奴隶,得款6万余元,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在逃),得款12万元。

答题要点:1.模特的行为属于淫䆏表演,董某和蔡某多次安排一个模特和一个摄影者“一对一”的裸拍,属于组织特人进行淫䆏表演的行为。

本案中模特进行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无论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还是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具有明显的淫䆏性;尽管“裸拍”一对一的进行,但是不影响表演行为的认定。

将此行为解释为淫䆏表演,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淫䆏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代孕”只是一种”出租“子宫的行为,出租不同于出售,将出租解释为出售是类推定罪量刑,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

典型案例剖析讲解

典型案例剖析讲解

典型案例剖析讲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典型案例剖析讲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健全,各种类型的案例也在不断涌现。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往往具有示范和警示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定,并引起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讲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讲解,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案例一:盗窃案在一次民事纠纷中,被告小李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小李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因此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驳回上诉。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剖析:要合法举证。

在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在该案中,小李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盗窃行为,导致法院难以推翻原审判决。

要遵守法律法规。

盗窃是一种刑事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者,应负刑事责任。

小李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要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是权威机构,对于法院的判决应当尊重。

即使当事人认为判决有误,也应依法提起上诉,并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通过对该案例的剖析和讲解,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举证、尊重司法机关裁决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二:离婚案在一起家庭纠纷中,原告小张因与被告小王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决定由小王承担一定的经济赡养责任。

要重视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感情因素。

处理家庭纠纷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致,需要法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离婚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解除,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必须依法依据事实来做出判决,切忌主观臆断或情感偏颇。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惟独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顽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时常浮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造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造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经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此外,还揭发丙曾经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预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真实的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的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3月,张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之念。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发现某商场内一家珠宝店的保险柜较为薄弱,且无人看管。

于是,张某决定趁夜间商场无人之际,实施盗窃。

2019年3月15日晚,张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商场。

他先在商场内四处游荡,寻找机会。

当发现珠宝店无人时,张某迅速进入店内,利用撬锁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在打开保险柜后,张某迅速将里面的金银首饰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子中,然后逃离现场。

二、案件调查案发后,商场保安发现保险柜被撬,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商场监控录像,警方发现张某的作案过程,并锁定了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

三、案件审理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为了获取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3)客体:张某盗窃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判决的依据,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描述案例一:盗窃罪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小明被控盗窃某商店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调查,小明承认了他的罪行,并愿意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行为,国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同时也强调了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法律法规中的盗窃罪明确规定了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盗窃行为必须具备物品实施侵占的主观故意和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也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划分和确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被告人应当对犯罪所得进行赔偿,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纠纷另一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问题。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并约定了产品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后,乙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退还货款。

甲方拒绝承担责任,并引用合同条款来为自己开脱。

在此案中,法律法规中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解释、履行和违约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同时,合同法对于订立合同的形式、主体的能力要求等也做出了规定。

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受害方的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在盗窃罪案例中,法律法规清晰地规定了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等内容。

这些规定帮助社会对于盗窃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

同时,法律法规还强调了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刑法分论案例

刑法分论案例

第10小组:诈骗罪80后小伙小李和90后的小陈曾因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刑罚,前科累累的两个人却均不知悔改,出狱后合作导演了一幕“碰瓷”骗局,骗得被害人现金8000元。

3月4日,浙江桐乡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当别的孩子还坐在课堂里学习时,1994年出生的小陈却已经因诈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过处罚和教育后,他毫无悔改之心。

出狱后,小陈压根没想过找工作,依旧在家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生活费没了就跟爸妈讨要。

在一次吃饭时,他结识了同样前科累累的80后小李,两个无业人员常常凑在一起想来钱快的法子。

他们在电视里看到了相关“碰瓷”的报道,觉得这活来钱又快又轻松,便一拍即合。

经过一番计划后,2012年11月底一天,小陈用东西砸断了自己的小指,骑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小李则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小陈得手后的电话。

小李骑着自行车,在医院附近看到骑电瓶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待其三轮车骑到转弯处时,小李骑车加速冲上去,假装发生碰撞,倒地连连喊痛。

后小李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其右手小拇指因事故骨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8000元。

期间,小陈以老乡身份参与谈判、调解,并分得好处。

王某在医生的提醒下,发觉事有蹊跷,便立即向警方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李、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1起,骗得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李、小陈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赃款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李、小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区别,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第11组:职务侵占罪2008年1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郁知非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可编辑修改-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

××××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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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铜陵分校毕业设计分校名称铜陵广播电视大学年级10法律(专)专业法学学号*************课题名称关于杨某、吴某共同盗窃案的案例分析学生姓名赵琰指导教师连欣怡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铜陵分校教务处印制目录一、案由:二、案情介绍:三、争议焦点:四、分析与结论:五、附录:关于杨某、吴某共同盗窃案的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5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吴某与他人(均在逃)交叉结伙,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7次,盗窃物品及人民币总价值51939.42元,并将部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孟某。

其中4次盗窃作案后,被告人杨某实施窃取人民币11950元,但告诉在外望风的被告人吴某只窃取人民币2100元,并分给被告人吴某赃款1050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吴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孟某犯销售赃物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孟某对指控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隐匿的部分财物,因被告人吴某不知情,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吴某上述4起盗窃犯罪的数额应认定为2100元,对检察机关上述指控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其他指控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吴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均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应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吴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吴某犯罪数额方面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吴某基于相同的盗窃犯罪故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形成了一个行为整体,系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原则,原审被告人吴某对其不知情的数额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遂依法改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1)在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共同体的刑事责任分配时,如何以犯罪数额为根据之一对相应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评价。

(2)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100元。

(3)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950元。

分析与结论:本案中,对被告人吴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就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100元。

理由是: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杨某、吴某事先通过预谋具有了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但因犯罪对象不确定,因此这种故意是概括故意,但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对象已经明确,面对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已由事前的概括故意转变为事后的具体故意,即对具体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本案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可分的,且被告人杨某、吴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吴某仅知道上述4次盗窃了人民币2100元,因此吴某的主观方面就由事前的概括故意转变为具体的故意,即对该2100元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对其不知情的部分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对该部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950元。

理由是:被告人杨某、吴某基于相同的盗窃犯罪故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形成了一个行为整体。

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虽起到望风等辅助作用,但为杨某顺利盗窃财物起到了帮助作用,成为完成盗窃犯罪的一环,正是因为两人共同的犯罪行为,才导致盗窃目的的实现。

事前杨某、吴某二人仅对实施盗窃预谋一致,但对于是否能盗得财物或盗得多少财物因盗窃对象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提前预计,二人主观上对盗窃财物存在概括的故意,即伺机而动,偷到多少算多少,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原则,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概括性认识,对二人的盗窃数额的认定应以实施窃取的数额为准,而不应以盗窃既遂后的知情情况来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的盗窃数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按照其所参加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此规定,应对被告人吴某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本人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100元。

首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责任的构成,实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只有在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杨某、吴某事先通过预谋具有了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但这种故意是概括故意,如果仅仅依据这种模糊的不确定的主观状态就可以判决当事人刑罚的话,那么犯罪结果又有何用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确定。

在本案中,吴某只有对2100元占有的故意。

而且盗窃行为实施多次,每次被告偷的不过400元,还未成年的吴某思想不成熟,主观上可能将其认为是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继而发生连续盗窃。

如果对其按照11950元的数额计算,有失公平。

其次,共同犯罪中的数额问题比较复杂,实际上就是在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共同体的刑事责任分配时,如何以犯罪数额为根据之一相应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评价的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涉及三种数额类型:(1)犯罪总额。

即每时共同犯罪所指向或者通过共同犯罪所获得的全部数额。

(2)参与数额。

即指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数额。

(3)分赃数额。

即指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根据某种约定对通过共同犯罪所获得的全部数额进行分配后的具体数额。

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总额为根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各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虽然在决定各个犯罪人的具体的处罚时,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和责任大小、认罪态度好坏等加以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差别只能建立在对他们共同犯罪结果(包括共同犯罪总额)负责的基础之上。

根据在于:第一,犯罪总额说符合共同犯罪的归责理论。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形成行为人共同体,因而对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或形成的状态(包括犯罪数额),应当认为是由该行为人共同体造成的。

而由于是由共同犯罪行为所导致,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且每个部分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每一行为人都误码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要求各共同犯罪行为人都对共同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并不意味着每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必须对共同犯罪总额负全部刑事责任,或者负平均的责任。

至于每一共同犯罪行为人所承担的那份刑事责任的大小不一,还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来加以明确。

由于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单独犯罪,但绝不意味着每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对共同犯罪总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总额说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有论者认为这一观点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理由是对每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行为人都承担其他行为人的罪责。

实际上这种担心并没有道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性,因而其所反映的罪责自负与单独犯罪的罪责自负有所不同。

如上所述,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从整体上对犯罪造成的结果或形成的状态承担责任。

这本身就反映了共同犯罪这种特殊犯罪现象的本质,否则如果以单独犯罪的罪责自负原则来套用共同犯罪就会抹杀共同犯罪的物质。

司法实践中,在以共同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然后根据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标准区分确定不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分赃数额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在具有犯罪数额内容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取得财物时所支出的体力或脑力,即在共同犯罪中出力大的,最后获得的赃物赃款就相应地多,反之则相应地少。

因此可以通过对分赃数额的认定来间接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此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吴某仅对2100元承担刑事责任,则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当事人串供的情况。

因为判定吴某的主观故意到底是2100元还是11950元,根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

对此如何采信将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大难题。

本人认为在上述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100元。

本案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可分的,且被告人杨某、吴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吴某仅知道上述4次盗窃了人民币2100元,因此吴某的主观方面就由事前的概括故意转变为具体的故意,即对该部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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