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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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1 使用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 非法聚集 资金,表现为诈骗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 编造谎言, 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 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 ; ,骗取他人的资 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 金的行为。 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采用欺骗方法为必要。 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 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 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02 吴英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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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4
Reference Page 31

吴英案分析概要

吴英案分析概要
2020/3/7
社会舆论
• 【相关言论】 • 法学家陈光中:金融领域的案件,定罪要严谨,死刑要慎
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只应适用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下次 刑法修正将首当其冲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 法律学者何兵: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 有些半坛子 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象哑巴 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 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 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 案件回顾 •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
死刑。 •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20/3/7
吴英案概述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报最高院核准。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涛)
2020/3/7
法院方观点
•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 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 2010年1月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 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管理理念,政府应该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
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
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

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

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量刑的研究以“吴英案”为例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量刑的研究以“吴英案”为例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量刑的研究以“吴英案”为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社交媒体上的舆论引发的影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司法审判案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

网络的运作速度非常快,各种信息都能在瞬间流传到全世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较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司法审判量刑和裁决。

其中,“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吴英案”是指2014年1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贪婪女人”吴英作出一审判决,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网民们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看法。

首先,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体现在了审判过程中。

在审判过程中,各种网民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看法。

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声浪。

甚至一些网民在裁决之前已经公开表示了自己的观点,使得一些人提前形成了一些偏见和判断。

特别是在网上热议中,吴英案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然而,网络上的营销策划、“水军”团队等对于事件真相的混淆,也进一步影响了网民对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了解。

这往往使得一些人因为缺乏了解案件的全部真相而对法官认为不满。

其次,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也体现在了判刑上。

在判刑过程中,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煽动、引导的作用,而社交媒体上的网络舆论界别、质量参差不齐,极其偏激,结果导致很多人判刑的时候会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和民意要求的影响,甚至一些法官局部复制了网络舆论的一部分,更多地关注公众的情绪和态度而不是案件本身,使得司法审判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网络舆论对于“吴英案”的影响还体现在角度上。

一些网民认为吴英是一个利用资本市场炒作骗取巨额钱财的罪犯,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有一些网民反对死刑的判决,认为吴英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管,资本市场易受炒作蛊惑所致,应该多方面探讨一个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用死刑去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了司法审判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吴英案始末分析

吴英案始末分析

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其商业足迹踏遍了服务业、商贸业,房地产以及期货,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吴英案看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看民间借贷

38 检察风云 2012年第8期法律保护远不够全面、规范,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的问题。

譬如,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

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浙江东阳的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高达8亿多元,一度成为身价几十亿元的年轻“富姐”,一时舆论哗然。

如果单纯从非法融资给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等直观地看,怎么严刑峻罚惩治吴英的犯罪行为都不为过,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并非吴英一人。

我以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作用的,在融资制度中应有一席之地。

判处吴英死刑“很容易”,但不能对民间融资不加区分的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的打击,而应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首先,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赋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惟此,民间借贷才有“合法身份”。

如香港制度通过《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

其次,立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它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对于那些确实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能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要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要坚决的打击与取缔;第三,民间借贷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应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台上,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使其能够自觉走出灰色地带,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

而且,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很类似,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通过立法厘清也势在必行。

■大家谈周德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吴英案的教训和思考对吴英案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是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论文摘要近年来,吴英案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关注点不仅在于吴英案罪名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在于刑罚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也就是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本文意在通过浅析吴英案、阐述我国非暴力犯罪的内涵及综合国外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现状,研究讨论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当与否。

论文关键词吴英案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暴力犯罪死刑一、吴英案基本情况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进行了公开审判,于2009年12月18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目前该案件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该案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人说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她借款的对象是少数认识的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人说吴英的行为即使构成集资诈骗,但也罪不至死,因为该行为的出现是当今社会金融体制问题使然,不应让吴英的死来为社会金融弊端买单。

又有人说,集资诈骗罪是非暴力犯罪,不应该适用死刑。

笔者认为,在严格适用死刑的社会大环境下,应该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做法。

二、我国刑法学中定义的非暴力犯罪在我国刑法学中,非暴力犯罪与暴力犯罪是相对的。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暴力犯罪的标准有两个,并且需同时具备:一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中不包含暴力内容;二是不对人身进行伤害,不产生直接的损害。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按照该标准来划分,可分出非暴力犯罪约358种,暴力犯罪约63种。

而吴英案涉及的集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明显符合非暴力犯罪的标准。

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吴英集资史(地下的)
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 6619万 元
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
神话破灭
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 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 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 10个月。
一审
2009年12月0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 给被害人。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这意味着,早在宣 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本色集团发展史(看得到的)
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5000万 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 洗衣店 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含诸多行业
合法集资,非法集资没有完全的定义。 向亲戚,朋友借钱为合法。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集资诈骗

判刑10年

死刑
吴英是个骗子么?
吴英拿来钱投资实业,并非卷款而逃。
前期筹钱→后期资金不足→控制不了,资金链断裂。
最终形成了庞氏骗局,俗称拆了东墙补西墙
公权力的介入
公务员
吴英
法庭庭长
派出所 所长
结束语
吴英生命历程像烟花一样,曾经有过一瞬间的灿烂,但烟 花的美丽只有一瞬,绽放之后就是灰飞烟灭。民间借贷不 会因为重判吴英而消失。吴英不是血祭民间借贷的第一人, 也不是最后一人~

吴英案解析

吴英案解析

民间资本路在何方?金融制度急需改革!——观吴英案有感最近,吴英非法集资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其讨论角度从案情的具体分析到民间金融的正确规范与引导,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死刑的改革。

今年“两会”期间,吴英案甚至成为了温家宝总理记者见面会上的议题,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案情的关注度。

吴英案充分暴露出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弊端。

全国人大代表,皇明集团董事长黄鸣认为“此案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张维迎也提出,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

针对吴英案,大多数人认为吴英有罪,但是罪不致死。

对于吴英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我觉得关键是看她的最初目的是否存在诈骗的动机。

如果她本来集资的确是为了扩大自己的产业链,创造自己的“本色”神话,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回报,并且能够及时偿还所借贷款,那么他便不是非法集资。

再说低风险低收益,只有高风险才有高收益,那些高利贷者也是抱有投机的心理,希望拿自己手头上的空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高额的利息,总比存在银行里面强,因此防守一搏,同时也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现今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开放,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国家没有解决的问题。

融资贵,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切身体会的感受。

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还处在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而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长期并存由来已久。

尤其是在浙江一带更是民资汹涌,到处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小企业苦于无处获得资金维持自身的正常经营发展,而另一方面民众的闲散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是什么让那么多中小企业家不顾高额利息的风险而借取大量资金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资金主要流向了国有经济部门,国企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在这样的结果下,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银行的资金大多数借给了实力强大的国企,因此许多中小企业就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也得不到政府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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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 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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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 正规渠道难满足融资需求。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
•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 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曾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 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 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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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 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归现实,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 ,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三)民间融资监管赶不上膨胀。 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 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 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 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 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 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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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 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 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15%~30% 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 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 1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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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地位尴尬 ·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我国融资
结构中占比过高是我国经济中的长期问题。
·民间资本流向难以监管。 · 法律规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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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同时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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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 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 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 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
• 吴英的行为到底怎样来认定 • 民间借贷?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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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及的金融知识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 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 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 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 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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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今民间融资的现状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
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 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三大类。 2、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 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 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 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3、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
吴英案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马义琅、陈庆华、吴小兵、李会鹏、雷亚飞 赵国辉、李磊、俞纬龙、刘震、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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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本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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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吴英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女孩, 白手起家寻求致富之路,凭借着自己拼搏的干劲和敏锐的商业嗅觉,创 立了本色集团,从此也走进了险象环生的草根金融世界,正在事业的巅 峰时期却又迅速落败,吴英也沦为命. 悬一线的阶下囚。
• 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 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 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 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将吴英判死刑,也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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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应破除。
———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 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 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信息监测统计体系、规范 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 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吴案《判决书》中 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 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 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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