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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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疫苗。
剂。 年者);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 8、与已上市
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 销售疫苗保护
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 性抗原谱不同
的制品。
的重组疫苗。
3 7、改变国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 14、9、更换其他
年 内已上市 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改 已批准表达体
销售中药、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变 系或者已批准
剂; 售的制 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 苗(流感疫苗、
6.3 剂,和 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 钩端螺旋体疫
天然药 /或改 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 苗等除外)。
物复方 变该制 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 6、已在国外
制剂; 剂的剂 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上市销售但未
6.4 型,但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 在国内上市销
•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 新资源的作用。
• 一方面专利制度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 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 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过专利文 献披露的。
•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与生产严重脱 节,科研机构普遍存在重论文轻市场的倾向, 科研成果难以产业化,并没有真正变成推动经 济发展的动力,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巨大的浪费 和流失。
物 性明显提高的 制 疫苗。 品 10、改变灭活 ( 剂(方法)或
不 者脱毒剂(方 包 法)的疫苗。 括 11、改变给药 12 途径的疫苗。 )。
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
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
剂。
不 3、新的中药材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 13、改变 12、改变国
设 代用品。
的药品中:
已上市销wk.baidu.com内已上市销
有效部位。
其他:化学原料药。
其他:按新 药管理的增 加适应症的
疫苗。
4.药品行政保护
• (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自申请日起的20年中,又 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保护效力是逐步加强的。 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在一种新 药品发明申请专利后但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如 果有相同的药品发明在此期间被公开制造,也不 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对方既不能再申请专利, 也不能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该阶段 可以视为双方互不干涉的过渡期;在专利申请公 开后但尚未授予专利权之前, 由于公众已经可以 得知发明的内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间实施其发明, 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期间称 为临时保护期;
•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 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作为药物活 性成分的药物化合物、生物制品和药物组合物 ❖制备药品的方法药品的用途专利
• 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 实用性。
• 由动物试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 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 方面,药品专利的要求远远低于其它行政法规。
3、已上市 销售疫苗 变更新的 佐剂,偶 合疫苗变
质中提取有效部 1.5新的复方 物的组织或者体
位的制剂。
制剂;
液提取的,或者
6、未在国内上 市销售的中药、 天然药物复方制 剂中:
2、改变给药途 径且尚未在国内 外上市销售的制 剂。
3、已在国外上 市销售但尚未在
通过发酵制备的 具有生物活性的 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 售生物制品组成 新的复方制品。
•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 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 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
•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 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因此,专利权具有独 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一 的, 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 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 断,其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2.新药的行政保护
• 新药行政保护是指新药获得新药证书后可获得的 独占权保护。新药保护的对象是在我国未生产过 的药品, 其中按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各 分为五类。由于新药的概念仅仅限于国内,故国 外已有专利、已经上市甚至已经载人药典的药品, 只要在中国境内尚未生产过,均可视为新药,为 了防止国外制药厂商利用新药行政保护妨碍我国 企业合法仿制期专利到期药品,2002年9月15日 后新药行政保护制度被取消。
6、未在国内上 1.6已在国内上市销 售制品的 售疫苗的剂
市销售的中药、 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 剂型但不 型,但不改
天然药物复方制 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 变给药途径
剂中:
6.1 传统中药复 方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 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 销售的药品中:
途径的生 物制品。
其他:按
的疫苗。 13、改变免 疫剂量或者
中药、 不改变 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 售的疫苗。
天然药 给药途 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7、采用国内
物和化 径的制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 已上市销售的
学药品 剂(国 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 疫苗制备的结
组成的 外上市 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 合疫苗或者联
复方制 未满2 者发酵技术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 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5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 日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 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 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注册管理制度 将发生较大变化,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为妥善处 理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减少因法律法规修订对药品注册管 理的影响,我局拟定了《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 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过渡办法,并报请国务院同意,现 通知如下:
2、新发现药材 1、未在国内外 2、单克隆抗体。 2、DNA疫
的制剂。
上市销售的药品 3、基因治疗、 苗。
4、药材新药用 中:
体细胞治疗及其
4 部位的制剂。 1.4由已上市销 制品。
年 5、未在国内上 售的多组份药物 市销售的从植物、制备为较少组份
4、变态反应原 制品。
动物、矿物等物 的药物;
5、由人的、动
过渡期(适用于2002.9.15前批临床但未批
生产的)
• 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 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 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 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 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 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
天然药物 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 给 细胞基质生产
给药途径 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外上 药 的疫苗;采用
的制剂。 市超过2年者);
途 新工艺制备并
8、改变国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 径 且实验室研究
内已上市 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 的 资料证明产品
销售中药、 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新药的监测期保护
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 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 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 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 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 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具体监测期限见下 表
国内上市销售的 7、已在国外上
药品中:
市销售但尚未在
国内上市销售的
更新的载 体。 4、由非纯 化或全细 胞(细菌、 病毒等) 疫苗改为 纯化或者 组份疫苗。
生物制品。
4 6.2 现 3.1已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 5、采用未经
年 代中药 在国外 生态制品。
国内批准的菌
复方制 上市销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 毒种生产的疫
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特点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 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 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 产品专利保护;200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 对所有医药领域的发明都可在中国依法得到专利 保护。
生 安全性和有效
天然药物 剂型的制 剂中采用 特殊制剂 技术者, 如靶向制 剂、缓释 制剂、控 释制剂。
3.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 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 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 的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 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5月1 日起施行, 对获得新药证书的新药设置保护期。 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取消了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
新药监测期保护 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新药监测期制 度。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于1993年1月1日起施 行,对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期 间国外专利药品给予行政保护。
8、改变国内已 上市销售中药、 天然药物剂型的 制剂中的普通制 剂。
3.4国内上市销售的 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 准的新适应症 。
5、改变国内已上市 销售药品的剂型,但
新药管理 免疫程序的
的增加适 疫苗。
应症的制 14、扩大使
品。
用人群(增
加年龄组)
的疫苗。
其他:有效成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
药材、药用部位、剂中的普通制剂。
• 而专利制度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专利法 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只有在其发明创造 实施也即产业化以后才能得到回报,有利于形 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科研体系。
• 四是为技术进出口贸易提供良好法律环 境的作用
• 过去,由于没有专利保护,外商在向我国
企业出口先进技术时往往心存疑虑,或者借机 索取高额附加费用;我国企业向外商出口技术 时, 由于没有获得专利权,信誉没有保证,从 而无法避免对方拼命压价。而专利制度则可以 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促进我国的技术 进出口贸易。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于1993年1月1日起施 行。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 级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特点
※1. 药品的专利保护 ※2. 新药的行政保护 ※3. 新药的监测期保护 ※4. 药品行政保护 ※5. 中药品种保护
1.药品的专利保护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 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 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 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 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 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 品。 三、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 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 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 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 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 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
•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 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 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 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丰厚 的回报,从而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更新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