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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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众所周知,民法体系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恋爱关系的范畴广泛,会牵涉到人身和财产问题。“不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无相关法律规定而难以请求于公力救济。
关键词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财产准婚姻关系主体
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1 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
2 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
2.1必要性
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
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2.2迫切性
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3准婚姻关系的界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民法基础上来界定准婚姻关系,即准婚姻关系应当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最主要的便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体的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就应当对准婚姻关系予以明确并加以保护。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个方面:
3.1主体应为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婚异性
准婚姻关系主体的适格年龄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达到法定婚
龄的,法律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异性而非同性,这点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传统道德观相关,而且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故而准婚姻关系不包括未婚同性恋。同时,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未婚,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否则便对抗了《婚姻法》。
3.2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合意
这种合意不以是否具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为基础,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即可,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并没有要求。同时,该合意可以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外界知道,并不一定要公示。
3.3双方当事人应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所谓共同生活,应当包括共同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以及共同的经济生活等。
4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身份上来说,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享有配偶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均不构成配偶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姻亲关系也是适合准婚姻关系的,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具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财产关系上来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约定财产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虽然类
属于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当事人对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所订立的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该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该协议并不是基于配偶身份,而是对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清算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应当依照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而不应受婚姻与否的影响。此外,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必须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5准婚姻关系的解除
所谓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其解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若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断。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伦理义务。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但在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相互之间的生活扶持义务适用绝对排除,但基于准婚姻关系的性质也必须对此有所限制: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定时间之后,一方对另一方就应当开始适当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既涉及到准婚姻关系中的伦理承担,也涉及到财产问题,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全部规定。解除准婚姻关系时应当一并解决子女的抚
养费问题,法院应当判定在双方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