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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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自同村青年妇女刘某(32岁)丈夫去世后,丁某(男,单身,50岁)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婚,遭到刘某拒绝。
2003年6月至8月,丁某先后四次深夜翻墙到刘某家将其强奸。
同年8月20日下午,丁某对刘某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刘某)。
”刘某做晚饭时想到刘某晚上可能还会来,就有意将鼠药放在四个包子里。
夜晚11时许,丁某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刘某家。
刘某听到门响就拉灯起床,丁某立即上前搂住刘某。
刘某先稳住丁某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
”丁某随刘某到厨房后又搂住刘某,刘说:“别慌,我给你留的包子,吃了有劲”,丁某吃了三个包子后即倒在地上。
刘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丁某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份。
二、本案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1.丁某对刘某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什么阶段?
2.刘某投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故意杀人?
三、具体分析及结论
(一)丁某对刘某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丁某对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也即丁某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按照形式解释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就是犯罪着手。
本案中,丁某最初只是表示了强奸的主观故意,夜里翻墙来到刘某家中时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丁某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是丁某的行为并未对刘某的性的自决权造成紧迫、现实且具体的危险,而仅仅是抽象危险,其行为尚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二)刘某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刘某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也称防卫不适时的一种(另一种为事后防卫),既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刘某投毒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
作为防卫起。